资源描述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公共利益、 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 拆卸、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 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 拆卸、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 租赁、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 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不得出租、 使用:
( 一)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 ( 二) 、 ( 三) 项情形之一的, 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一) 购销合同、 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安装使用说明书、 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二) 定期检验报告、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三)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附件一) 签署意见, 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 二) 、 ( 三) 项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二)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三)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四)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 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 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 书面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 拆) 资料审核表》并经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 拆) 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 拆卸作业。
安装、 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 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使用) 人员变更申请表》( 附件二) , 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 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一) 安装、 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二) 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三)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五) 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 安装、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周围环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三)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四)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五)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六)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七)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 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使用) 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吊具、 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 维护和保养, 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应当将定期检查、 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 维护、 保养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 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 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 三) 审核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使用情况;
( 七)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四)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对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 起重司机、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 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川建发[ ]65号)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并建立数据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 ) ”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 查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 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信息录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 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现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备案编号 ) , 资料齐全, 请予审查。
附: ( 一) 购销合同、 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安装使用说明书、 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二) 定期检验报告、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三)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四) 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 二) 、 ( 三) 项资料。
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1、 齐全 2、 不齐全 3、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 公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1、 齐全 2、 不齐全 3、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 (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填写, 一式三份, 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监理、 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使用) 人员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项 目
原特种作业人员
变更后特种作业人员
姓 名
身份证编号
特种作业证书编号
专 业
因特殊情况安装( 拆卸、 使用) 人员需要临时更换, 人员基本情况如上, 现报上相关资料, 请予审查。
附: 1、 身份证
2、 特种作业证书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1、 齐全 2、 不齐全 3、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 公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一式三份, 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申请单位、 监理、 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