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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 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
英文名称: Anhui Youth Arts Training Association
缩 写: AYA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是由全省器乐、 声乐、 舞蹈、 美术、 书法、 文化教育、 表演等各门类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和艺术理论研究者、 文化艺术工作者、 爱好者发起, 自愿组成的全省性、 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团结我省各级青少年艺术培训机构, 保护青少年艺术培训行业正当权益, 提高行业素质, 规范行业行为, 发展行业市场。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 充分发挥文化艺术产业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 弘扬民族文化、 艺术; 发扬本会重德、 重业、 重情、 重义的”四重精神”, 努力规范、 提高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艺术水平, 为安徽全民综合素质提高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 省委省政府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导下, 根据市场对文化艺术产品的实际需求, 开展各项艺术教育培训活动, 充分满足社会对文化艺术培训的需要, 推动全省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党委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 协助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 方针、 法律、 法规, 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 组织协调社会文化艺术培训会员单位, 根据政府的中长期文化艺术教育规划, 经有关部门委托, 制定本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 在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政策、 法规的统领下, 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本行业的自律规约, 实现行业自律、 规范办学行为、 规范老师教学和工作行为、 规范本行业艺术培训活动, 并确保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 根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政策、 法规, 行业标准的要求, 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检查, 充分履行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职能; 受理社会对本行业的投诉, 并积极予以处理, 确保行业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 维护艺术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七) 定期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本协会的情况, 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 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协会内的专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五)在本协会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六)在本协会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 组织联络;
( 三)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四)各地申请者, 须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 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报本协会批准;
(五)经批准入会的会员,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经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 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社团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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