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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4年10月4日9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7月4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
95年11月28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各系、所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各該系、所、中心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系、所、中心主管為召集人並為主席。新設系、所籌備處由校長聘請相關系、所教授為籌備召集人並為主席。
第三條 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參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職掌訂定,但依各系、所、中心業務需要得酌情增減之。
第四條 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委員人數不足七人時,得由各系、所、中心推荐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副教授以上或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具相當資格之副研究員以上人員陳請校長遴聘,依序補足委員人數審議之,惟外聘校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五條 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審議升等暨新聘、停聘或解聘、
不續聘之事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所為決議不得牴觸現行法令。
第六條 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時,不得由低職級審查高職級,委員人數不足七人時,應依第四條規定補足相當該升等職級委員人數審議之,升等者之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應行迴避。
第七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遇討論與其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八條 各系、所、中心依本辦法訂定其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所、中心會議通過經院務會議審核,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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