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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厦门大学科研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一条:流程(务必按此流程办理):
合同盖章
注意:
1、合同未经审核通过不予盖章;
2、横向合同盖章需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1) 审核过的合同;
2) “厦门大学横向合同立项申请与审批表”1份(需学院审核盖章)。表格链接如下:
3)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2份,表格链接如下:
3、外拨合同盖章需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1) 审核过的合同
2) 合作(外协)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3) 合作(外协)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如无资质证书,需填写“厦门大学外协单位无资质证书情况说明表”(需对方单位与学院盖章),表格链接如下:
4) 合作(外协)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只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过的合同。
4、请在合同首页空白处或“厦门大学横向合同立项申请与审批表”表头空白处等地方用铅笔醒目标注Std邮箱回复合同审核意见的时间,以便核对是否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
合同审核
注意:
1、合同审核方式统一为网上审核:将起草后的合同发到科技处公共邮箱(;其他合同发到);
2、为便于修改,请发Word版,不要发PDF版;
3、合同审核周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致电 周老师;
4、合同审核意见一般通过邮件回复,特殊情况会电话沟通;
合同起草
注意:
1、起草时,点击以下链接选择合同模板: 。
如果不知选择哪类合同模板,请参阅本文件第三条或致电 周老师;
2、合同起草过程中的易错点请参阅本文件第二条;
第二条:合同易错点:
1. 合同主体:所有科研合同必须以“厦门大学”名义对外签订,不可以“厦门大学xx学院”、“xx实验室”、“厦门大学xx研究院”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 项目负责人信息:合同首页,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需明确列明,不然仅凭手写签名难以辨认,合同立项或需要与项目负责人沟通时无法联系;
3. 技术条款(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路线等):
1) 不可过于简单笼统,需尽量详细、明确、可量化;
2) 技术内容如果过于复杂,可将技术方案以附件方式附在合同中;
3) 项目负责人一定要结合实际科研能力,对项目进度、验收标准等指标慎重把握,避免后续违约风险,如出现违约,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4. 合同金额:格式统一为大小写相结合,不可仅有小写:例:“本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5. 来款:如果是对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各付款节点一定要清晰明确。特别注意,如果合同约定为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一定要明确约定验收方式、验收标准;
6. 外拨:为规避风险,一般不得一次性将全款拨付给对方,应当分期拨付,比如可以先拨付一部分预付款启动项目,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尾款。如果是一次性将全款拨付给对方,则应是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全款拨付或者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说明;
7. 知识产权归属:
1)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优先选择归厦门大学所有,其次可选择归合同当事人各方共有,如需全部归对方所有,项目负责人应做说明;
2) 不可同时选择申请专利和按技术秘密处理两种方式,只可择一适用;
8. 外拨合同:
1) 一定要在合同中列明项目来源和经费来源;
2) 我方委托合作(外协)单位承担工作应是原合同中应允许我方转让第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
3) 项目时间、知识产权归属、以及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原合同项目要求;
9. 纠纷解决:
1) 或仲裁或起诉,两种方式不可同时选择。
2) 如选择仲裁,则需明确列明仲裁机构名称,一般选择“厦门仲裁委员会”。不可出现“由相关仲裁机构仲裁”、“由区仲裁机构仲裁”等约定;
10. 合同签章:
厦门大学(此处盖“厦门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此处盖“科技处处长签字章”)
项目负责人:(此处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日期不可空缺)
第三条:合同模板
注意:
1. 每一类合同都有两种模板:厦大为委托方、厦大为受托方,请结合实际情况选择;
2. 合同模板中红色字体为填写指导意见,合同起草完后请删掉红色字体部分;
3. 合同空白处填“无”;
技术合同类别:
(一)技术开发合同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 技术服务合同
2. 技术培训合同
3. 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所订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技术创新内容。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合同,不予登记。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程序编制除外;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为当事人已经掌握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变换实现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村相应价款而订立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有明确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标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标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标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合同标为进入公有领域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合同标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为特定技术项目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咨询合同认定条件规定,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可根据其技术内容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其标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情况除外。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属。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技术培训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主要标;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转移。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培训活动。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目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二)技术中介内容应为特定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资格要求。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有关技术中介业务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有关中介条款。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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