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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实施细则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补考管理办法
1.补考由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统一命题、制卷,统一时间组织补考。各市会考办应严格按省会考办的统一部署组织施考。
2.补考每年组织两次,每次补考在会考成绩发布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科目与当次会考科目相同。语文、数学补考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他科目为75分钟。
3.必考科目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只分P、E两等,合格记为P。选考科目“自选综合”不组织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可以参加当年补考,也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考。
4.省会考办在公布会考成绩时,同时下发当次会考不合格者名单,公布补考时间。各级会考办应及时将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到考生所在的学校。
5.学校在收到成绩后,应及时将当次会考不合格的信息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周内通过报名确认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上报给市县会考办。
6.各市县会考办根据学校上报的补考确认情况,编排补考试场,预订补考试卷。在成绩发布后15天内,各市会考办将各科的补考人数上报省会考办。省会考办在考前5天内发放补考试卷。
7.会考补考原则上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设置考点集中补考。若补考人数过多、地域分散,可分设若干考点。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补考人数少于25人的考点,应合并到相近考点参加补考。
8.各市会考办应统一组织补考阅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报请省会考办审批。补考成绩应在考后两周内上报给省会考办,经省高中会考办确认后,记入会考数据库。
9.该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会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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