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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导则道路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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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导则道路篇 171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评价导则( 道路篇) ( 试行) —01—01发布实施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发布 前 言 为了适应青岛市政建设的发展, 保证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 进一步规范市政道路工程验收管理, 在遵守国家规范、 技术规程的基础上, 结合青岛市市政工程检查项目、 频率及标准, 并借鉴国内外其它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价方法,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价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 本《导则》主要针对于青岛市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价。 本《导则》配合相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 施工质量验收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导则》由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和解释,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集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第七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3号, 邮政编码: 266001) 。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语、 符号及代号 2 3 基本规定 3 3.1 评价基础 3 3.2 评价框架体系 3 3.3 评价规定 4 3.4 评价内容 7 4 路基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土方路基 9 4.2.1 基本要求 9 4.2.2 质量保证资料 9 4.2.3 外观检查 10 4.2.4 实体检查 11 4.3石方路基 13 4.3.1 基本要求 13 4.3.2 质量保证资料 13 4.3.3 外观检查 14 4.3.4 实体检查 15 4.4特殊土路基处治 16 4.4.1 基本要求 16 4.4.2 换填地基 17 4.4.3 袋装砂井、 塑料排水板 20 4.4.4 砂桩 20 4.4.5 碎石桩 22 4.4.6 粉喷桩 22 5 基层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石灰、 粉煤灰稳定砂砾( 碎石) 基层 24 5.2.1 基本要求 24 5.2.2 质量保证资料 25 5.2.3 外观检查 26 5.2.4 实体检查 26 5.3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28 5.3.1 基本要求 28 5.3.2 质量保证资料 28 5.3.3 外观检查 29 5.3.4 实体检查 30 5.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30 5.4.1 基本要求 30 5.4.2 质量保证资料 31 5.4.3 外观检查 32 5.4.4 实体检查 32 5.5 沥青碎石基层 34 5.5.1 基本要求 34 5.5.2 质量保证资料 34 5.5.3 外观检查 35 5.5.4 实体检查 36 6 面层 38 6.1 一般规定 38 6.2沥青混合料面层 39 6.2.1 基本要求 39 6.2.2 沥青混凝土面层质量保证资料 39 6.2.3 沥青混凝土面层外观检查 40 6.2.4 沥青混凝土面层实体检查 41 6.3水泥混凝土面层 44 6.3.1 基本要求 44 6.3.2 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保证资料 45 6.3.3 水泥混凝土面层外观检查 46 6.3.4 水泥混凝土面层实体检查 47 6.4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9 6.4.1 基本要求 49 6.4.2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质量保证资料 49 6.4.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外观检查 50 6.4.4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实体检查 51 6.5 铺砌式面层 52 6.5.1 基本要求 52 6.5.2 料石面层 53 6.5.3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55 7 广场与停车场 59 7.1 一般规定 59 7.2 沥青混凝土面层 59 7.2.1 基本要求 59 7.2.2 质量保证资料 59 7.2.3 外观检查 59 7.2.4 实体检查 59 7.3水泥混凝土面层 61 7.3.1 基本要求 61 7.3.2 质量保证资料 61 7.3.3 外观检查 61 7.3.4 实体检查 61 7.4 料石面层 62 7.4.1 基本要求 62 7.4.2 质量保证资料 62 7.4.3 外观检查 62 7.4.4 实体检查 62 7.5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63 7.5.1 基本要求 63 7.5.2 质量保证资料 63 7.5.3 外观检查 63 7.5.4 实体检查 63 8 人行道 65 8.1 一般规定 65 8.2 料石铺砌人行道面层 65 8.2.1 基本要求 65 8.2.2 质量保证资料 66 8.2.3 外观检查 66 8.2.4 实体检查 66 8.3 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67 8.3.1 基本要求 67 8.3.2 质量保证资料 67 8.3.3 外观检查 67 8.3.4 实体检查 67 8.4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 69 8.4.1 基本要求 69 8.4.2 质量保证资料 69 8.4.3 外观检查 69 8.4.4 实体检查 69 8.5 压印混凝土面层 70 8.5.1 基本要求 70 8.5.2 质量保证资料 70 8.5.3 外观检查 71 8.5.4 实体检查 71 8.6 透水混凝土面层 72 8.6.1 基本要求 72 8.6.2质量保证资料 72 8.6.3 外观检查 73 8.6.4 实体检查 73 9 人行地道 75 9.1 一般规定 75 9.2 质量保证资料 77 9.3 外观检查 79 9.4 实体检查 80 10 挡土墙 83 10.1 一般规定 83 10.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83 10.2.1 基本要求 83 10.2.2 质量保证资料 83 10.2.3 外观检查 86 10.2.4 实体检查 87 10.3 砌体挡土墙 88 10.3.1 基本要求 88 10.3.2 质量保证资料 88 10.3.3 外观检查 90 10.3.4 实体检查 91 11 附属构筑物 93 11.1 一般规定 93 11.2 路缘石 93 11.2.1 基本要求 93 11.2.2 质量保证资料 94 11.2.3 外观检查 95 11.2.4 实体检查 96 11.3 人行道护栏 96 11.3.1 基本要求 96 11.3.2 质量保证资料 97 11.3.3 外观检查 98 11.3.4 实体检查 98 11.4 声屏障 99 11.4.1 基本要求 99 11.4.2 质量保证资料 100 11.4.3 外观检查 101 11.4.4 实体检查 101 11.5 隔离墩 103 11.5.1 基本要求 103 11.5.2 质量保证资料 103 11.5.3 外观检查 104 11.5.4 实体检查 105 11.6防眩板 106 11.6.1 基本要求 106 11.6.2 质量保证资料 106 11.6.3 外观检查 107 11.6.4 实体检查 107 11.7 城市家具 108 11.7.1 一般规定 108 11.7.2 质量保证资料 108 11.7.3 外观检查 109 参考文献 110 条文说明 112 1 总 则 114 2 术 语 115 3 基本规定 116 3.1 评价基础 116 3.2 评价框架体系 116 3.3 评价规定 116 4 路基工程 118 4.1 一般规定 118 4.2 土方路基 118 4.3 石方路基 118 4.4 特殊路基处治 118 5 基层 120 5.1 一般规定 120 5.2 石灰、 粉煤灰稳定砂砾( 碎石) 基层 120 5.3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120 5.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120 5.5 沥青碎石基层 121 6 面层 122 6.1 一般规定 122 6.2 沥青混合料面层 122 6.3 水泥混凝土面层 122 6.4 沥青表面处治层 122 6.5 铺砌式面层 123 7 广场与停车场 124 7.1 一般规定 124 7.2 沥青混凝土面层 124 7.3 水泥混凝土面层 124 7.4 料石面层 124 7.5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124 8 人行道 126 8.1 一般规定 126 8.2 料石铺砌人行道面层 126 8.3 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126 8.4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 126 8.5 压印混凝土面层 126 8.6 透水混凝土面层 127 9 人行地道 128 9.1 一般规定 128 9.2 质量保证资料 128 9.3 外观检查 128 9.4 实体检查 128 10 挡土墙 129 10.1 一般规定 129 10.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 129 10.3 砌体挡土墙 129 11 附属构筑物 130 11.1 一般规定 130 11.2 路缘石 130 11.3 人行道护栏 130 11.4 声屏障 130 11.5 隔离墩 131 11.6 防眩板 131 11.7 城市家具 131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 扩建、 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大、 中型维修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 生活小区、 社区、 园林等的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照执行本《导则》进行质量验收评价。 1.0.3本导则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评价。 1.0.4青岛市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价应以本导则为准, 质量标准与其它规范不一致时, 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在青岛市施工质量验收评价中除执行本导则外, 尚应满足设计文件、 合同文件及中国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0.5 青岛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 ) 和《青岛市市政道路技术导则》( 试行) ( -08-01) 执行。 1.0.6对特殊地区、 采用新材料、 新结构、 新工艺的工程, 在本导则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1.0.7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第七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3号, 邮编: 266001) , 以便修订时参考。 2 术语、 符号及代号 2.0.1 优秀市政工程 fine municipal engineering 市政工程质量在满足设计文件、 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基础上, 经过评价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 环境保护等内在质量、 外表实物质量及工程资料方面, 达到本导则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市政工程。 2.0.2 质量保证资料 quality assurance information 为确保施工质量, 由施工单位对自检工作进行的贯穿施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 包括了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材质证明、 施工记录、 检测检验报告及所做工作的成果记录等文字及音像文件。 2.0.3 外观检查 impressional examination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 表面、 色泽、 整体协调性、 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 经过目测、 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 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 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的抽检评价。 2.0.4 实体检查 construct examina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量测、 检查、 试验等, 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 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抽检活动。 2.0.5 权重值 weight 在质量评价过程中, 为了能将有关检查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 按各项目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 分别对各项目规定的所占比例分值。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工程中对安全、 卫生、 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1.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应实施目标管理,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 进行质量策划。实施创优良的工程, 还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及质量责任。 3.1.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包括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外观检查和工程实体检查。 3.1.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注重科技进步、 环保和节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3.1.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 应在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评价优良等级。 3.2 评价框架体系 3.2.1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框架体系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2.2 单位工程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工作量大小分配相应的权重值。 表3.2.2 系统权重值分配表 序号 单位工程 权重分值 分部工程 权重分值 1 城镇道路工程 a 路基工程 20 基层工程 25 面层工程 25 广场与停车场工程 5 人行道工程 15 人行地道工程 10 挡土墙工程 10 附属构筑物 10 注: 1、 市政道路工程有8个分部工程评价, 以上单位工程下属分部工程如有空缺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系统权重值但应为整数, 则评分中各部位权重值相应进行调整。 2、 单位工程权重分值a为单位工程合同额占总合同额的百分比, 取到1%。 ∑(检查分部工程实得分×分部工程权值) ∑分部工程权值 3.2.3表3.2.2中单位工程的得分按照以下公式求解: 单位工程得分= 3.2.4 根据每个单位工程按照工程质量的特点, 其质量评价应包括质量保证资料、 外观检查、 实体检查等三项评价内容。 每项评价内容应根据其在该工程部位、 系统内所占的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值, 各项评价内容的权重值分配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 评价规定 3.3.1 主控项目不合格, 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3.3.2 一般项目进行打分时, 每个检查项目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 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标准分值, 各个分项内容的分值确定情况详见各章节具体规定。 3.3.3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 应先由施工单位按相关验收规范自行检查合格, 然后由监理或相关单位验收评价。评价结果应以验收评价结果为准。 3.3.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出具评价报告。 3.3.5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容较多, 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个独立设计组成时, 可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3.6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 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 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 监理等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 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验收。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 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3.7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合同段、 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个等级; 单位工程、 合同段、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 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 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 质量等级为优良; 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 小于90分, 质量等级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 建设项目) 所含单位工程( 合同段) 均合格, 且工程质量评价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 工程质量评价等级为优良; 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 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 小于90分, 工程质量评价等级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 加固、 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价。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 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其相应的单位工程、 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3.3.8 施工企业年度完工项目优良率达到30%及以上时, 方能参评年度优秀施工企业。 3.3.9 根据评价结果, 优良工程可优先获得上级优秀工程评选资格。 表3.3.1 工程质量评价框架体系 市政道路工程 面层工程评价标准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工程评价标准 人行道评价标准 人行地道评价标准 挡土墙评价标准 基层工程评价标准 附属构筑物评价标准 路基工程评价标准 表3.3.2 评价项目分项赋值评分表 序号 评价项目 市政道路工程 路基 基层 面层 广场与停车场 人行道 人行地道 挡土墙 附属构筑物 1 质量保证资料 40 35 30 30 30 30 30 30 2 外观检查 20 25 40 40 40 30 30 40 3 实体检查 40 40 30 30 30 40 40 30 注: 用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 将所得分值换算为本表分值, 再按规定变为表3.2.2的权重值。 3.4 评价内容 3.4.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得分, 科技、 环保、 节能项目加分。 3.4.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按本导则第4-11章的评价表格, 按各表格的具体项目逐项检查。结合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行验收小组的外观检查和实体检查结果, 进行统计分析, 按规定对相应表格的各项检查项目给出评分。 3.4.3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评价: 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建筑设备、 耗能高的产品。 2 渗漏超过有关规定, 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 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 存在加固补强工程以及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3.4.4 有以下特色的工程可适当加分。 表3.4.4 特色工程等加分规定 序号 获奖项目 加分规定 1 获得部、 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或使用节能、 节地、 环保等先进技术获得部、 省级奖的工程 获得部、 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工程加分 一等奖 加3分 二等奖 加2分 三等奖 加1分 没有分等级的 加2分 使用节能、 节地、 环保等先进技术获得部、 省级奖的工程加分 每获一项 加0.5分; 累计加分不大于3分 2 获得部、 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或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经过验收的工程。 获得部、 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加分 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加2分 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加1分 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经过验收的工程加分 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加2分 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加1分 3 QC小组活动成果获奖加分 获全国优良 加0.5分 获省级优良一等奖 加0.3分 获省级优良二等奖 加0.2分 4 申报企业获质量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环境体系认证经过的加分 获质量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环境体系认证经过的 加1分 获质量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或环境体系认证经过的 加0.7分 获质量体系认证经过的 加0.5分 5 获省级文明工地奖加分 加0.5分 注: 以上加分规定若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同时出现时, 可累计加分, 最高不超过5分。 4 路基 4.1 一般规定 1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 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 则为双车道道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 多车道道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 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2 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 按照分层需检测其它项目检测。路基综合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 3 路基检验包括土方路基、 石方路基和特殊土路基处治三个子分项内容, 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路基施工质量验收评分表 项目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序号 子分项工程 实得分 子分项工程百分比 备注 1 土方路基   a   2 石方路基   b   3 特殊土路基处治   c   检 测 结 果 路基工程得分=∑(子分项工程实得分×子分项工程百分比) 实际得分: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 注: 分项工程权重分值a~c为子分项工程合同额占路基工程总合同额的百分比, 取到0.1%。 4.2 土方路基 4.2.1 基本要求 1 在路基用地范围内, 应清除地表植被、 杂物、 积水、 淤泥和表土, 处理坑塘, 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2 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 经认真调查、 试验后合理选用。 3 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 每层表面平整, 路拱合适, 排水良好。 4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 避免冲刷边坡, 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4.2.2 质量保证资料 1 施工记录 1) 土方路基( 路堤) 施工记录; 2) 挖方路基( 路床处理) 施工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检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施工试验 1) 土工试验报告; 2) 压实度试验报告; 3) 贝克曼梁法检测路基弯沉报告。 3 土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总分为40分, 采用逐款检查扣分的打分方式。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 缺乏最基本的数据, 或有伪造涂改者, 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 减分幅度可按本节所列各款逐款检查, 视资料不全情况, 每款减1~2分。 4土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土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序号 检查项目 应得分 扣分 实得分 1 施工记录 土方路基( 路堤) 施工记录 10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 检验批、 分项、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2 施工试验 土工试验报告 6 压实度试验报告 6 贝克曼梁法检测路基弯沉报告 6 检查 结 果 总分40分。 实得分合计: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 4.2.3 外观检查 1 外观检查总得分为20分, 采用逐款检查扣分的打分方式。 2 路基表面应平整、 坚实, 边线直顺, 曲线圆滑, 无显著轮迹、 翻浆、 波浪、 起皮等现象, 路堤边坡应密实、 稳定、 平顺等。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3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 稳定, 不得亏坡,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4 护坡道、 碎落台的位置适当, 外形整齐、 美观, 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表4.2.3 土方路基外观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 实得分 1 路基表面应平整、 坚实, 边线直顺, 曲线圆滑, 无显著轮迹、 翻浆、 波浪、 起皮等现象, 路堤边坡应密实、 稳定、 平顺等。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 稳定, 不得亏坡,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3 护坡道、 碎落台的位置适当, 外形整齐、 美观, 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检 测 结 果 总分20分。 实得分合计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 4.2.4 实体检查 主控项目 1 路基土方压实度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m2 、 每压实层抽检1组( 3点) 。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环刀法、 灌砂法或灌水法) 。 2 弯沉值, 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每车道、 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表4.2.4-1 路基土方压实度( 重型击实标准) 填挖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 cm) 道路类别 压实度( %)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零填及挖方路基 0~80 主干路 95 1000m2 每层 1组 ( 3点) 细粒土用环刀法, 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 次干路 95 支路及其它小路 95 填方路基 0~80 主干路 95 次干路 95 支路及其它小路 95 80~150 主干路 94 次干路 94 支路及其它小路 94 >150 主干路 93 次干路 92 支路及其它小路 92 注: ①正常情况下路基土方施工, 均应符合本表所列标准; ②表中所列的压实度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求得的最大干质量密度为100%; ③道路的类型, 根据设计或《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应按永久规划确定; ④采用核子密度仪时需进行对比试验。 一般项目 3 实体检查总得分为40分, 采用逐款检查扣分的打分方式。实体检查不合格者应予以减分, 减分幅度可按本节所列各款逐款检查, 视检查情况, 每款减1~2分。 表4.2.4-2 土方路基一般项目评分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检 测 结 果 总分40分。 实得分合计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中实得分合计为表4.2.4-3中各项实得分的和。 4 土方路基实体检查评分应符合表4.2.4-3规定。 表4.2.4-3 土方路基实体检查评分表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应得分 扣分 实得分 范围( m) 点数 路床纵断高程( mm) -20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8 路床中线偏位( mm) ≤30 100 2 用经纬仪、 钢尺量取最大值 8 平 整 度 ( mm) 路基各压实层 ≤20 20 路宽( 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4 9~15 2 路 床 ≤15 4 >15 3 路床宽度( 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1 用钢尺量 8 路床横坡 ±0.3%且不反坡 20 路宽( 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4 9~15 4 >1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用坡度尺量, 每侧1点 4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3石方路基 4.3.1 基本要求 1 石方路堑的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后应及时清理险石、 松石, 确保边坡安全、 稳定。 2 修筑填石路堤时应进行地表清理, 逐层水平填筑石块, 摆放平稳, 码砌边部。填筑层厚度及石块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 填石空隙用石碴、 石屑嵌压稳定。上、 下路床填料和石料最大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 压至填筑层顶面石块稳定, 20t以上压路机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 3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 4.3.2 质量保证资料 1 施工记录 1) 石方路基( 路堤) 施工记录; 2) 挖方路基( 路床处理) 施工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检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施工试验 1) 土工试验报告; 2) 土工合成材料试验报告; 3) 土工石料试验报告; 4) 压实度试验报告。 3 石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总分为40分, 采用逐款检查扣分的打分方式。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 缺乏最基本的数据, 或有伪造涂改者, 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 减分幅度可按本节所列各款逐款检查, 视资料不全情况, 每款减1~2分。 4 石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石方路基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序号 检查项目 应得分 扣分 实得分 1 施工记录 石方路基( 路堤) 施工记录 5 挖方路基( 路床处理) 施工记录 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2 施工试验 土工试验报告 5 土工合成材料试验报告 5 土工石料试验报告 5 压实度试验报告 5 检查 结 果 总分40分。 实得分合计: 评价人员: 年 月 日 4.3.3 外观检查 1 外观检查总得分为20分, 采用逐款检查扣分的打分方式。 2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3 路基边线直顺,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4 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 表面均匀、 平整、 稳定, 无推移、 浮石。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5 边坡应稳定、 平顺, 无松石。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表4.3.3 石方路基外观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验评小组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 实得分 1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减1~2分。 2 路基边线直顺,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 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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