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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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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3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P4 (补)建造师执业范围:
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⑵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P4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能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P7 3、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P8 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
P9 5、法律关系的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P11 6、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P11 7、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P11 (补)主体变更: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2主体的改变 客体变更:1客体范围的变更,2客体性质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P12 8、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P12 (补)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P13 9、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P13 10、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P14 11、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她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P14 12、代理事项的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依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正确,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5 13、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P16 14、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用抵消方法消灭债符合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等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P21 15、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P22 16、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为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P24 1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为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2.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能够处以罚款
P25 18、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P26 19、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P27 20、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1.需要参加同一考试 2.需要注册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P28 2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能够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能够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P29 22、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29 23、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⑴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⑵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P30 2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P30 25、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她人
P30(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P30(补)违法所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P32 26、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P32 27、违法分包的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P32 28、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33 29、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P34 30、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P35 31、工程监理的权限
⑴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⑵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P36 32、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37 33、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
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RMB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RMB以上的
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RMB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RMB以上的
P38 34、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RMB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
P38 35、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P38 3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P39 37、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面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面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
P41 38、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P42 39、废标处理:
⑴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⑵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⑹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P42 (补)⑴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⑵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
P42 40、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P45 4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P45(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P45 4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P45 4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P45 4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P46 45、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2.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47 4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P49 4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P51 4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P52 49、管理保障措施:
⑴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⑵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P53(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P53 50、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P54 5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P54 52、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⑴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⑶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P56(补)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统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⑵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P56 5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
P57(补)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⑵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有总承包单位上报
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P62 54、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P63 55、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制度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⑷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⑷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⑴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P65 5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66(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P65 57、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3.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P70 58、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备的安全管理:
⑴安装与拆卸: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⑵检验检测
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当
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P72 59、(略看、理解)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⑻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⑼有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⑽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P73 6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P74(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二、 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三、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四、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五、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六、 委托监理的责任
七、 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八、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九、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十、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P75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⑸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77 62、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P77(补)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八、保修的责任
P78(补)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承揽业务
二、 独立监理
三、 依法监理
四、 确认工程质量
五、 法律主任
P77 6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P78 6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机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P80 65、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81 66、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P81 67、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P81 68、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P82 69、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P87 70、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P89 7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⑴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⑵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⑶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⑷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⑸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P89 72、《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P91 7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P92 74、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备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P92 7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补)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P98 76、⑴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⑵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判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P101 77、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101 78、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P101 79、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
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P102 80、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P103 8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⑵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⑷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P104 8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⑵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P105 83、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面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节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3。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P105 84、与其它解决方式以及《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
⑴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⑵从解决对象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大区别
⑶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⑷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才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P107 85、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P110 8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P110 8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P110 88、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P111 89、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P113 90、经批准能够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P114 9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她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P117 92、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P119 93、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合同法
P127 94、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P128 95、要约是希望和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 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生效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P129 (补)1.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 要约能够撤消
P130 96、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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