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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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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
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 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 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 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30-17:30
第四条 生产岗位能够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 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 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 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 其中应包括: 部门名称、 员工姓名、 应出勤日、 实出勤日、 加班时间、 请假天数、 迟到、 早退、 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 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随意离岗, 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 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不得虚报、 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 记为迟到一次; 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 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员工临时离岗, 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 在安排其它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 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 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 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 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 旷工行为, 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 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 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 其记录的迟到、 早退不予撤销, 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 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 扣除薪点数5点; 当月超过三次后, 每次扣除10点;
(2) 当月迟到、 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 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 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 每次扣除薪点5点; 15-30分钟以内的, 每次扣除薪点10点; 30-60分钟的, 每次扣除20点。
(4) 旷工半日, 扣除薪点数40点; 旷工一日, 扣除薪点数80点;
(5) 当月旷工累计3日, 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 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5日, 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 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 无迟到、 早退、 病假、 事假、 脱岗者, 经本人申请, 企管部批准, 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 漏报的, 每次扣除薪点10点; 当月超过4次, 记警告处分一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 毁损考勤记录的, 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 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 每周公休假日、 每年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 事假、 公假等。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 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 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 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公司工作年限
病假最长不超过
<
<5年
>5年
3个月
6个月
>
<5年
5-
19-
15-20年
>20年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 公司能够对员工进行停职,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 病假1日以内, 由直接主管批准, 报部门经理、 车间主任备案;
(2) 病假3日以内, 由部门经理、 车间主任批准, 报企管部备案;
(3) 病假少于30日, 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病假累计超过30日, 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 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 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 事假1日以内, 由部门经理、 车间主任批准, 报企管部备案;
(2) 事假3日以内, 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 事假少于5日, 由总经理批准;
(4) 原则上, 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 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缘由之一的, 可申请公假: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 党派、 工会、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 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 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 全年不超过5日,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 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 总经理、 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 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公休假、 法定节假日、 急诊请假外,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 向批准人申请, 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 可电话请假或委托她人请假, 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 不得先行离岗, 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她人暂代其工作; 总经理、 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 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 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 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 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 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 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 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 22日
第三十条 病假待遇:
(1) 当月病假少于3日: 按正常考核进行, 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 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 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 不参加考核, 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 未超过15日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 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 病假超过30日的, 不核算绩效薪点数, 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 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 50%
工龄不超过 的: 60%
工龄超过 的: 70%
第三十一条 当月有事假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上, 经车间主任批准, 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能够经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 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 当月有公假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待遇:
(1) 当月不超过5日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 当月不超过10日的, 不计入考核, 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 当月超过10日, 不计入考核, 不享有绩效薪点, 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 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当月婚假超过5日, 不计入考核, 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 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 当月发生丧假的, 考核正常进行, 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产假期间, 不进行考评, 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 哺乳假期间, 不进行考评, 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休假期间, 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各车间、 各部门、 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 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车间、 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 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 财务部意见后, 报总经理批准, 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 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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