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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移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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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移交管理制度
一、 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 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 清册, 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 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二、 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1、 印章戳记清册。
2、 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3、 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4、 保管文卷目录。
5、 职责事务目录。
6、 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7、 保管图书清册。
三、 移交手续未办清者不准离职。
四、 离职手续未办清自动离岗者, 扣押金, 由此造成公司损失者, 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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