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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蓝翔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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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蓝翔商贸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石家庄蓝翔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石家庄市。。。
第五条: 公司宗旨: 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 质量为本。
第六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坚持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的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 建筑材料、 装璜材料、 陶瓷制品、 卫生洁具、 橡塑制品、 金属材料、 钢丝绳、 阀门、 管道配件、 轴承、 制冷设备、 压缩机及配件、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电子产品、 电讯器材、 电线电缆、 电动工具、 家用电器、 机电设备、 通讯器材、 照相器材、 健身器材、 音响设备、 酒店设备、 汽摩配件、 工量刃具、 仪器仪表、 医疗器械、 电脑及配件、 印刷机械、 办公设备、 文体用品、 日用百货、 包装材料、 工艺礼品(除金银)、 玩具、 服装鞋帽、 服装服饰、 纺机配件、 纺织原料(除棉花)、 针纺织品、 皮件制品、 化妆品。※
第四章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方式
与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 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公司新增资本时, 优先认缴出资权;
5、 依法转让出资权;
6、 对公司其它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 公司终止清算后, 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在公司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公司章程;
5、 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年五月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监事, 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6、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总经理) ,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 经 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 监事人选由股东决定,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
届满, 经股东重新任命, 能够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和其它职权。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解散: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布破产;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 第2项规定解散的, 应当在十五日同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应当解散,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 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二O一一年至二O三一年, 经营有效期限二十年。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 签字、 盖章) :
8月18日
石家庄蓝翔商贸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于 8月18日做出如下决定:
1、 决定由 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任期3年。
2、 决定由 担任公司监事, 任期3年
股东签名: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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