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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重庆松龙建筑( 集团)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重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 决定将钢龙·渝东国际工贸物流商城市场区一期1标段 八 栋( B6、 B7、 B8、 B11、 B12、 B13、 B16、 B17) 设计施工图所涉及范围的防水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 工程安全,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 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名称: 钢龙·渝东国际工贸物流商城市场区一期1标段。
2、 1.2 工程地点: 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石塔组团。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幢号”施工图及图说”、 ”施工图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 ”技术变更”等为依据, 具体承包内容如下: 本工程中所有涉及防水的分项及相关联的工作。
1.4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 包料、 包质量、 包管理、 包安全、 包进度及一切相关费用、 税等总包方式( 注: 在防水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水泥、 河沙由乙方自行购买, 如甲方有必须先付款再领用, 如未按此办理擅自使用的则双倍扣除) 。
1.5 工期: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 根据项目部的进度计划竣工并将验收符合要求的工程交付甲方。
1.6 工程价款( 人民币大写) 约: 以最终双方确定的结算价为准 。
1.7 工程量及计算方式: 以实际施工面积并经甲、 乙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收方单进行计算, 附加层不计算面积。
1.8 计价方法为: 以下单价均为含税价, 乙方自愿在此价格基础结算总造价后由甲方代扣6%的税款。
见下表:
序号
材料名称及编号
型号规格
厂家/品牌
单位
使用部分
结算单价(元/m2)
备注
1
聚氨酯防水涂料
1.5mm
金泰/佳渝
kg
按甲方核定界面为准
执行国家标准
2
SBS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2.0mm
金泰/古渝
m2
按甲方核定界面为准
执行国家标准
3
无纺聚氨酯纤维布
120g
极地/华骄工贸
m2
按甲方核定界面为准
不计
执行国家标准
4
SBS弹性体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4mm
金泰/古渝
m2
按甲方核定界面为准
执行国家标准
5
刷底胶剂
不计价
已含在SBS价中不另计价
6
屋面沥青油膏嵌缝
m
按甲方核定界面为准
/
500元/幢包干含盖缝单价
该单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 设备费、 配件费、 辅材费、 人工费、 需要防水处理的所有洞口、 管口、 管根等甲方均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防水五年的质量保修及因此导致的一切索赔等费用、 管理费、 机械费、 运输费、 配合费、 垃圾清运、 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 利润等完成承包内容和范围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相关税费。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 电接口, 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申请、 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有权对工程质量、 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罚。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 保量、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 做法说明等进行施工, 不得自行改动设计、 作法或更换材质, 否则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处罚和损失。业主方和甲方人员签证并通知乙方完成的设计变更, 乙方必须执行, 如乙方不服从或者拖延甲方则安排其它人员完成的, 乙方承担双倍由此产生的费用。
3.4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规定、 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 工程计算。
3.5 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保卫、 环保和垃圾清运等工作的规定, 处理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3.6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3.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前, 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8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9 隐蔽工程( 含预埋等) 完成后须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 设备、 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3.10 工程竣工后 五 日内, 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 四 套( 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等) , 否则, 视乙方未完成工程, 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3.11 施工中所需的水、 电, 由乙方挂表计量, 所产生的水、 电费用由乙方支付。
3.12 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3.13 乙方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遵守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批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含罚款、 返工等) 由乙方承担。
3.14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 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 整洁。
3.15 保证所使用的材料、 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或检验报告,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含罚款、 返工等损失) 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开工时间: 月 日, 完工时间: 月 日, 乙方必须拟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核并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乙方不得有任何原因拖延工期, 否则乙方赔偿甲方每天一千元累计计算并责令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因乙方责任,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 影响工期, 工期不顺延。
4.3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 停水及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乙方应出据书面报告, 在取得相关证据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否则工期不作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 作法说明、 设计变更、 设计要求、 甲方书面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 设备、 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屋面/室内安装好的给水、 天然气管洞、 消防管道、 排水管道孔用防水材料 , 把洞孔填筑完毕, 并保证不得有渗漏现象发生, 甲方不再计取任何费用且乙方无条件予以保质完成。乙方所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保证经防水处理后的所有部位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渗漏, 而且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若防水材为不符合国家标准, 不按时维修,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抽样送检应符合国家有关送样规定。以上防水材料要求封样保存,并做48小时内上关水实验。
5.2 本工程质量: 乙方应确保防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严格参照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及甲方、 建设方的要求施工, 原材料质保资料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给甲方, 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原材料不合格禁止施工; 涂膜工程施工保证不起皮、 不空鼓、 不分层、 不露点、 平整均匀, 与基层有一定粘结力, 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5.3 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应在接乙方通知 24 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 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 复验不合格, 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5 工程竣工后, 由乙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保证能够经过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
5.6 本工程质保期为 伍年( 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次日开始计算至满 伍 年止, 如在质保期内甲方通知乙方, 乙方未履行义务, 则质保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 , 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如渗水、 倒塌、 脱落、 变形、 损坏、 松动、 起层、 浸渍等) ,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 逾期则按每次 5000.00 元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她人维修, 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不足数额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五天内支付给甲方, 否则按应付额的日仟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
5.7 乙方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设备、 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否则, 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 财产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工程结算依据、 资料和结帐、 挂帐程序有效的约定
6.1乙方委托 ( 身份证号码: )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 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 视为乙方确认。
6.2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经双方认可的结帐申请单, 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由乙方委托人员签字确认, 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 结帐单, 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的结帐申请单、 工单和结帐单再开具的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乙方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到甲方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 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相应工程款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 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 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3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 必须同时具备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未经涂改的结算凭证, 即: 工程验收单、 结帐申请单、 工单、 结帐单、 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和内部结算付款凭证等( 见附件) 。
6.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 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 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格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 ;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 以甲方作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 含”设计变更”、 ”技术变更”) 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之外, 均不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 否则无效, 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 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 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 。
6.5 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 合法的、 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 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 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 其工程变更资料( 含”设计变更”、 ”技术变更”) 由甲方作出, 交乙方签收后有效。
6.6 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依据需一式四份( 须为原件) , 并由甲方统一编号后, 由甲方保存三份, 乙方保存一份, 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 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 现场签证、 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甲方统一编号的, 视为无效, 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 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6.7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 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 报告等( 包括工期延长、 工程价款变更、 已完工程量报告、 竣工结算报告、 索赔等) 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 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6.8乙方明确地知道, 甲方任何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 项目经理、 处长、 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 收据、 承诺及其它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 必须经甲方分管、 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 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否则无效, 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 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分 叁 次, 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所有审批手续为应付款的起算日:
付款次序
付款( %)
付款期限及方法
备注
第 1 次
60%
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业主方后支付60%
第 2 次
35%
本工程甲方与业主方结算确认完毕后支付35%
第 3 次
5 %
质保期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质量保证金
7.2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 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竣工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三个月内应审查完毕。
7.3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7.3.1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成控部和审监部审核后方生效。
7.3.2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工作, 由于乙方造成甲方审核不能顺利进行, 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乙方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必须与甲方办理结帐手续, 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结帐, 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 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7.4 结算完毕后, 留总价款的 5 %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支付给乙方( 不计息) , 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 如倒塌、 脱落、 变形、 损坏、 松动、 起层、 渗水、 浸渍等) 由乙方承担维修、 更换、 返工、 因返修造成她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责任。
第八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 规范。乙方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服从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9.2 由于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 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 每延期一天, 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10.2 由于乙方原因, 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工程的,由乙方按每逾期一天 1000 元累计计算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逾期超过20日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 否则, 按每天 元计算赔偿损失。乙方退场后, 对乙方已合格的工程量按50%结算工程价款, 该结算价款在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后, 待本工程由其它单位完成交付后 90 天内支付给乙方。乙方超过15日仍未退场的, 甲方能够强行乙方退场, 并不再支付乙方任何款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 乙方还应赔偿损失(含购房业主/住户索赔损失等)。
10.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物品和工程成品, 如造成损失, 应照价赔偿。
10.4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 包括罚款) ,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5 因一方原因,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应通知对方, 办理合同终止协议, 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10.6 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未能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或者材料、 设备不符合约定的, 应负责返工、 维修、 更换, 如返工、 维修、 更换后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的, 按第十条10.2款承担违约责任。
10.7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 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 3 %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损失的,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 若乙方违约, 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 交通费、 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0.9 工程移交使用后, 如甲方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者所用材料、 设备不符合约定或者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返工、 更换、 重作, 并按每发现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 累计计算; 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包括返工、 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 。
10.10 本合同约定的损失、 违约金、 赔偿金等,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 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如工程款、 保修金不足以扣除的,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五 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 否则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滞纳金。
第十一条 廉政合作
11.1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 现金或礼券。
11.2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行为, 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及时通报甲方。
11.3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1.4 乙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就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 如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 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 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 一经查实, 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 乙方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 20 %后作为甲方应付工程款, 并由乙方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1.5 如因乙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并按工程总价款的50%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 双方能够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12.2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 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 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3.1、 按国家税法规定属隶纳税原则,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开建筑安装发票, 乙方在异地纳税均无效, 否则,甲方有权在每次支付款项时直接代扣税金或者拒绝付款。本合同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3.2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含甲方未按时办理结算手续、 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拒绝交付工程, 乙方都必须在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 乙方拒不退场或延期退场, 按每逾期一天 1 万元承担违约金, 造成其它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 而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对本工程放弃优先受偿权和质押权, 即不以未付工程款等为理由质押该工程或者要求用该工程优先受偿相关债权债务。
13.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乙方不得有损甲方或者建设单位品牌的行为, 应妥善处理工人、 民工、 材料商及施工有关的纠纷, 不论任何原因, 如出现工人、 民工、 材料设备商闹事、 爬塔吊、 阻碍交通以及在甲方办公场地、 施工场地、 相关部门等静坐、 吵闹, 每出现一次, 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 1 万元。若上述事件发生被相关媒体作有损甲方或建设单位品牌的报道, 每出现一次, 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 出现二次, 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20万元, 以此类推。
13.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 含民工) 工资, 乙方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 含民工) 工资。在交付前, 乙方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 含民工) 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 乙方未付清工人( 含民工) 工资前, 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而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应付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方的民工班组和民工, 相应的民工班组及民工收到甲方直接支付的工资或工程款后, 视为乙方收到甲方等额的工程款。如因乙方拖欠工人( 含民工) 工资出现13.3条款情况的, 则按13.3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13.5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 如需乙方配合完成其它相关工作或者需由乙方提供、 出具相关资料、 文件以及盖章的( 含办理预售和其它许可证、 备案证等所需的应由乙方出具、 提供的资料、 文件等)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 否则, 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并从甲方要求完成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 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13.6 本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 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 做到完工场清, 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否则, 视乙方未完成工程。
13.7 因甲方设计变更和其它责任造成停工、 窝工的, 由乙方自行调剂, 乙方不收取停窝工费。
13.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损坏甲方设立的广告、 宣传画面及相关设施, 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包括所需的人工、 材料等费用) 。
13.9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方、 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13.10 本合同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按附件中所列的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 电话联系, 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 自电话接通之日为送达; 以信函联系的, 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双方驻工地代表签收的, 视为已经送达。
13.12 未见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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