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苏州嘉盛建设司工程有限公文件
( ) 苏盛通字(讨论稿)
★
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总 则
1、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 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 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2、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 经过本制度的实施, 能进一步调动企业全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促进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
4、 各级领导必须带头执行本制度, 并积极支持安技部门及安技人员的工作, 确保本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 奖 励
1、 在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项目奖励 5000.00元; 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项目奖励1000.00元。
2、 在抢救事故中使职工生命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5000元。
3、 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奖励500- 元。
4、 为确保安全生产, 积极进行技术革新, 创造创造, 提出合理化建议, 推广先进经验有突出成绩者奖励500-1000元。
5、 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 敢说、 敢管、 敢于抵制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的奖励1000元。
6、 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公司年度合同规定执行。
7、 发生事故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 不得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否则, 依法追究其责任。
8、 创优工程按照公司年度合同规定奖励办法执行。
二、 处 罚
1、 若发生( 人员轻、 重伤) 安全生产事故,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 罚款5000元,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若发生( 人员死亡) 安全生产事故,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罚款2万元,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未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公司的罚款 1000元 , 未在12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报告的罚款 1000元 , 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罚款 元 。
2、 若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另行酌情处罚。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 如有项目被区、 市、 省级检查中被开具停工通知单, 并在相关网站或文件等途径公布通报批评的, 则每出现一次, 根据上述三个不同等级的通报分别处罚1万元( 区级) 、 2万元( 市级) 、 3万元( 省级) 。在公司的安全检查中,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并在建造师平台上通报批评的, 罚款该项目部 5000元,
4、 如有分公司、 项目部未能按合同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支付管理不当, 引发拖欠民工工资等群体性事件, 未及时处理并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5000元, 如将影响公司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罚款1万元。
5、 施工前未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的( 劳务班组、 专项分包) , 罚款 1000 -5000元。
6、 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而无合理原因的罚款 3000 元, 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0 元, 因为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的, 加倍罚款并追究责任。
7、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检查中出具的整改单, 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好, 然后回执报出具部门复查验收。如不按照整改时间书面回复或未在建造师平台上按时回复罚款200元/次。
8、 未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建立安全资料台账的罚款 1000 元, 资料缺失严重的罚款 1000元, 缺少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交底的, 每有一人罚款100 元。
9、 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 兼) 职安全员的罚款500-5000元。
10、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罚款 元, 分包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 元。
11、 施工现场井架、 塔吊、 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前未办理安拆告知的罚款1000-5000元, 首次未检测或无检测报告就投入使用的罚款 1000-5000元。未按规定复检导致检测过期的罚款500 元/台, 因未检测或复检被上级部门检查停工的罚款1000元/台。施工升降机防坠落安全器超过标定日期未检测及超过使用年限的罚款 500 元/台。塔吊、 施工升降机等在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罚款1000元/台。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处有关人员50-500元的罚款, 造成伤害承担行政、 刑事责任和相应赔偿:
(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不系帽带,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 2) 施工现场穿高跟鞋、 拖鞋、 硬底鞋、 裤头、 背心、 赤膊、 赤脚。
( 3) 高处作业时, 嬉戏打闹, 跨越防护栏杆, 坐在防护栏杆上, 攀爬脚手架.
( 4) 酒后上班。
( 5) 高空乱抛杂物的。
( 6) 私拉乱接电线。
( 7) 电工、 电焊工作业时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 8) 各种用电设备、 设施未按规定接零( 或接地) 保护。
( 9) 卷扬机司机、 搅拌机操作工, 没有持证上岗的。
( 10) 乘坐吊篮上下的。
( 11) 氧气、 乙炔瓶未按规定放置和明火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 12) 擅自拆除洞口防护和临边防护的。
( 13) 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的。
( 14) 在仓库、 易燃易爆处、 严禁吸烟处, 未按规定动火作业和吸烟的。
( 15) 焊工未按规定取得动火证, 擅自实施动火作业的。
( 16) 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底座用砖块、 石块、 砼块、 扣件的。
( 17) 施工现场使用36伏低压照明, 未按规定作绝缘保护的。
( 18) 施工电梯料台门未关闭的, 施工电梯司机不在岗时未锁吊笼的, 造成无证人员私自操作的。
( 19) 门卫不履行职责, 让无关人员、 车辆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的。
( 20) 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 21) 电焊机、 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 22) 电焊机二次线头接铜芯裸露, 未包扎绝缘。
(23) 吊物捆扎、 吊装方法不当, 再吊物上堆放、 悬挂零星物件。
(24) 高处交叉作业, 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 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处有关人员100-3000元的罚款, 造成伤害承担行政、 刑事责任和相应赔偿;
( 1) 高处作业打架斗殴的.
( 2) 定机人员私自交给无证人员操作的.
( 3) 卷扬机操作人员开机让人乘坐吊篮上下的.
( 4) 机械设备维修、 保养、 清理未加挂保险和无人监视作业的;
( 5) 酗酒后上班的.
( 6) 乙炔瓶不安装防回火装置, 氧气、 乙炔表不能显示压力的.
( 7) 电焊机( 电渣压力焊机) 二次侧降压防触电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 8) 没有按规定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 一闸、 一箱、 一漏”要求用电的.
( 9) 施工现场移动式开关箱用无保护装置用拖线板和电缆线盘代替的。
( 10) 电箱内私拉乱接、 一闸多用、 进出线混乱、 没有插头直接裸线插入插座的。
( 11) 现场电缆线未按要求架空或埋地敷设, 电缆线随意拖拉被硬物压盖的。
( 12) 总配电房未安装应急照明、 绝缘地毯、 消防器材及空间尺寸等不符合要求的。
( 13) 外电防护缺少或者不到位, 电气元件不齐全的, 导线随意拖地、 架设在金属物上无瓷瓶绑扎的。
( 1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已开始施工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 15) 悬挑卸料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 尾端未锚固, 预埋件未使用圆钢和缺少限载牌等安全隐患的, 落地料台搭设不规范或与脚手架相连等安全隐患的。
( 16) 脚手架外表形象差, 安全网破损严重、 缺失较多的, 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连墙件被拆除的, 脚手架上材料垃圾较多, 悬挑工字钢设置不符合要求、 缺少斜撑, 脚手架内档防护不到位, 未按规定封闭隔离, 未设置挑网的, 脚手架拆除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及缺少警示标志和监护等
( 17) 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 施工前未交底, 搭设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浇筑前未验收的, 拆模缺少手续的。
( 18) 现场消防器材不按要求配置, 临时设施不是用A级材料搭设的, 宿舍区未安装限流器。
( 19) 现场临边洞口不按规定防护到位的, 电梯井未按规定安装定型防护门的。
( 20) 在建工程设置员工宿舍的。
( 21) 生活区环境卫生差, 宿舍内存在私拉乱接电线、 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 22)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 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 23) 临时设施消防器材未按照要求配置, 灭火器材失效不起作用的。未按要求设置消防用水、 消防管路的。
( 24) 动火作业未审批的, 现场缺乏灭火器材和监护人的。
( 25) 塔吊、 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等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停止使用的。
( 26) 塔吊、 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等设备保险限位被机操人员违规绑扎、 破坏等不起作用的, 或者设备安全装置、 金属结构、 电器系统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27) 现场文明施工较差, 材料堆放乱, 扬尘控制措施差, 未设置车辆冲洗台的。
( 28) 钢管、 扣件等材料进场使用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
( 29) 起重机械作业区有其它设施而无防护措施的, 起重机械未规范使用吊索具的, 起重吊装、 安装、 顶升、 拆除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 大型起重设备附墙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 30) 施工现场塔吊、 升降机等起重机械、 脚手架、 模板支撑、 临边洞口、 临时用电、 临时设施等使用前未经验收的。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处有关人员300-5000元的罚款, 造成伤害承担行政、 刑事责任和相应赔偿;
( 1) 塔吊司机、 信号工、 施工电梯司机、 各种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者超过复审日期上岗的.
( 2) 信号工、 塔吊司机、 司索工、 施工电梯司机有严重违章的.
( 3) 架子工无证上岗或不按搭设方案搭设的.
( 4) 一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按规定使用的.
( 5) 冷拉丝场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和防护设施的。
( 6) 项目部发生打架斗殴、 聚众赌博等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 7) 季节性施工和异常天气施工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的。
(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缺少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
15、 对易发事故的重大危险源不及时处理隐患或将四芯电缆伪装五芯电缆,调大塔式起重机、 物料提升机、 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限位, 限制装置, 将焊机二次侧降压防触电装置并线, 限止其工作、 调大电流、 拆除等有意制造严重事故隐患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 1) 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上述一项事故隐患, 给予项目经理、 安全员及有关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 有意指使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加倍处罚。
( 2) 因上述隐患造成工伤事故的, 给予项目经理、 安全员及有关责任人处于3000—1 元罚款, 有意指使造成事故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加倍处罚。
( 3) 因上述隐患造成死亡事故( 1人) 的给予项目经理, 罚款35000元, 安全员及有关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 有意指使造成事故隐患而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人加倍处罚。
16、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17、 未按规定启用LBS定位管理系统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如每月考核不合格的罚款 元。并在相关网站或文件等途径公布通报的罚款5000元。
四 ﹑ 附 则
1、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有抵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为准,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没有条文规定的, 按本细则执行。
2、 公司工程部和各分公司的工程部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 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3、 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 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单位、 班组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
4、 工地安全员有权依据本处罚制度的规定, 对违章行为收集证据( 如拍照等) , 开出违章处罚通知单, 并经执罚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 交财务部直接从工程款中或工作中扣款
5、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6、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讨论稿)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