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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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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陇田东波学校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 - ) 为严肃校风、 严明校纪, 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礼仪常规》, 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 对违犯校纪的学生, 给予必要的惩戒, 以达到惩前戒后的教育目的,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 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 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 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它情节较严重, 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 但情节较轻, 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 谩骂她人, 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 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 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 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 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 已造成严重后果, 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 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 情节严重, 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 恶语伤人, 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 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 损坏公共财物, 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 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 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 且有构不成”记过  ”处分的。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 已造成很坏影响, 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 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 聚众闹事, 情节严重, 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 不堪入耳, 几经教育, 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 损坏公共财物, 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 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 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 且有构不成”记大过  ”处分的。   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 造成恶劣影响, 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 聚众闹事, 违反社会公德,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 损坏公共财物,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 所犯错误, 尽管尚未触犯刑律, 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 情节较恶劣的。  5.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 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处分的。   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 造成恶劣影响, 无悔过表现的。   2. 有盗窃、 抢劫行为, 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 参与打架斗殴,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致伤她人, 情节严重的。  4. 在校外活动时, 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 以受过记大过处分, 不思悔改, 屡教屡犯的。  6.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 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  ”处分的。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道德败坏, 有流氓行为, 屡教不改的。  2. 犯有极其严重错误, 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 有盗窃、 抢劫、 诈骗行为, 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确有实据的。  4. 参与斗殴, 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 情节极为恶劣的。  5. 在校外活动时, 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 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无悔改表现, 依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 情节严重的。  7. 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 附则:   1. 对受处分的学生, 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 确有悔过表现, 为发生其它问题的, 能够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 班主任提出意见, 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 而后作出决定。  2. 对重犯、 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 本”暂行规定”, 由校长负责解释。 4. 本”暂行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陇田东波学校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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