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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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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2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 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 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 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 学校视为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学生工作部( 处) 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学生档案, 进行政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 按国家规定办理。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但须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治疗,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它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 修业年限为3-8年; 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 修业年限为3-5年;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修业年限的提前   德、 智、 体合格, 所修读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60%及其以上的本科生, 可申请提前毕业,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年为单位, 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3-5周内提出。如有变更, 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 二)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修业年限申请表》, 经学院审核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 设计) 教学环节。   ( 三) 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 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 , 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 四) 因学籍变更( 包括转专业、 休学、 保留学籍等) 转入其它年级的学生, 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能够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 五)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 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 并附家长书面意见,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 二)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按照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费用。   ( 三) 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 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节 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 选修课( 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 全校性) 选修课) 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九条 除入学教育与军训、 毕业教育、 专业与公益劳动外, 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可参加创新教育活动获得创新教育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 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 创新教育学分能够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 学生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 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 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也是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 一) 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 程 成 绩( Y) 绩   点 90≤Y≤100 4.0 85≤Y〈90 3.7 82≤Y〈85 3.3 78≤Y〈82 3.0 75≤Y〈78 2.7 72≤Y〈75 2.3 68≤Y〈72 2.0 66≤Y〈68 1.7 64≤Y〈66 1.3 60≤Y〈64 1.0 Y〈60 0   ( 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节 选课、 补考、 重新学习、 免修与免考   第十四条 选课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 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 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 在专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体育课程的选课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旷考、 考试违纪、 作弊等, 其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免修与免考   ( 一) 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能够申请免修课程, 一门课只能申请免修一次, 一学期最多只能免修一门。从第三学期开始能够申请免修。   ( 二) 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 可在每学期选课后, 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 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 三) 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实验课和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 四) 若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则取消以后申请免修的资格。   ( 五) 对于转专业、 由本科降为专科、 由高年级留级到低年级、 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的学生, 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 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 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经课程所在学院核实无误,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能够免修并免考。   第十七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 一律不得免修。 第六节 双专业、 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 设立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制度。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施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 时间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六个周及其以上者;   (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 办理一次休学的最长年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最多两次, 累计最高两年。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两年的学生, 必须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休学手续。学期结束前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学生, 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学籍, 户口不转出学校, 但学生必须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后, 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申请复学。经学院政治审查合格, 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 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 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 二) 学生复学时, 学校视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 三) 复学到原专业班级的学生, 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 复学到低一年级的学生, 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可不再修读, 也可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 若原专业已调整、 合并或中断招生, 可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的, 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节 本科转专科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可转入专科学习。   ( 一) 因身体、 学习、 家庭等原因继续在本科学习有困难的本科生, 经本人申请, 家长同意、 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批准, 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 二) 本、 专科期间修读的总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要求, 可准予专科毕业。   ( 三) 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者或因违犯国法、 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为专科生。 第九节 学籍预警、 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籍预警与退学试读   ( 一) 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高于6学分而低于12学分的学生, 给予学籍预警。   ( 二) 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低于6学分, 或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高于12学分而低于24学分的学生, 给予退学可试读处理。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 可征得家长同意申请跟班试读, 学校批准后进入试读期。试读期为一年, 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学生, 也可申请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退学:   ( 一) 接到退学可试读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   ( 二) 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低于12学分的;   ( 三) 学生在试读期内, 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   ( 四) 试读期内, 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24学分的;   ( 五) 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   ( 六)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达50学时及其以上的;   ( 七) 在校期间, 第二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   ( 八) 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在一周内不办理的;   ( 九) 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的;   ( 十) 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 仍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 十一)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十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 十三)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十四) 本人申请退学的;   ( 十五) 因其它特殊情况, 学校认定须退学的。   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院长签署意见, 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文, 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送交学生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10天, 即视为送达。对退学的学生, 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注销学籍: 学生发生失踪、 死亡等情况的; 应办理退学手续在两周内不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退学的学生,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 者,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三)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 限期离校。 第十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 德智体鉴定合格, 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规定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   ( 一) 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又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 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按结业处理。   ( 二) 学生在校学习最高期限期满, 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修读, 或学满一年, 或取得24学分以上而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证书的换发及补发   ( 一)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 因学业原因而结业的学生, 若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不及格课程在5门次以下( 含5门次) , 能够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办理进修手续, 学习相关课程或完成规定的非课堂教学环节, 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达到规定要求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2. 仅因毕业论文未经过而结业的学生, 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 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   ( 二) 证书的补发   根据教育部、 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慎丢失, 均不能补发原件。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 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 不再予以办理, 只能出具相应的证明。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暂行规定》的要求, 补发毕业证明书应出具个人申请书、 单位介绍信、 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原件)、 当年高考录取简表的复印件( 学校档案室可提供查询) 、 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同时提供三张同一底版近期、 正面、 免冠彩色二寸照片、 籍贯、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等情况, 而且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按有关手续办理。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先决条件。为了加强学生注册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注册对象与类别 本办法适用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和我校全日制在籍本、 专科学生。   我校学生注册分为正式注册和临时注册两种。学生正式注册后, 方可继续取得学籍, 具有该学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临时注册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 一) 正式注册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交费后, 凭收据到各学院团总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 二) 临时注册 凡不能缴纳或不能完全缴纳学费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后取得临时注册。   ( 三) 临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 取得临时注册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交清学费, 方可转为正式注册。在截止时间后, 财务处向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 处) 、 各学院等提供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   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上述未交费学生名单和学生工作部( 处) 提供的学校批准的减、 缓、 免交学费的学生名单, 核实学生注册信息, 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 注册时间   每年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 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学期按期到校即取得注册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请假回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 并补办报到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正式注册截止日期: 新生根据学校的规定, 在校生为新学期开学一周之内。   临时注册手续须在新年开学两周之内办理完毕。   三、 注册方法与程序   ( 一) 正式注册: 注册经办人在核实学生本人到校, 已交清学杂费和完成其它规定的项目后, 方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并在已正式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须在注册登记表上签名后, 注册方有效。学生注册登记表由各学院团总支存档。   ( 二) 临时注册: 各学院团总支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未缴费学生名单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 凭有关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临时注册手续。   1. 申请缓交学费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   2.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   3. 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临时注册的学生。   四、 注册管理   ( 一)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的工作由各学院团总支负责。   ( 二) 各学院团总支在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已正式注册、 临时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处) , 由学生工作部( 处) 将注册结果提供给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一份。   ( 三) 教务处在第三周根据学生工作部( 处) 提供的汇总后的注册结果进行学籍处理。   ( 四) 开学后第九周, 各学院团总支将临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和未转为正式注册的学生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 处) , 由学生工作部( 处) 汇总后提供给教务处, 由教务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五) 凡违规注册及未对不注册学生及时进行处理等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 限制注册的条件   ( 一) 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学校规定的费用, 且又未办理临时注册申请手续者; ( 二)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全日制本科最长八年, 全日制专科最长五年) ;   ( 三)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 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 四)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的原因。 六、 其 它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处) 、 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 及成绩管理规定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树立良好的教风、 学风和考风, 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学业考核及管理要求   1.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均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2. 所有课程( 包括必修、 选修课程) 均必须统一考试要求, 可采用闭卷笔试、 开卷笔试、 撰写论文、 口试、 技能测试( 包括实践和实验) 、 设计作品等考核方式, 或多种考试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3. 课程总评成绩包括考勤成绩、 平日成绩( 作业、 提问、 小测验、 实际操作、 实验、 课堂讨论、 习题、 0.5周以内的实习成绩等) 和期末考试成绩, 均采用百分制, 并标明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对不及格的成绩教师须用红笔标识。   4. 无实验或实验少的课程, 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其中平日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 实验学时占总学时30%及其以上的课程, 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可达40%, 其中平日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5. 实验考核应在理论考核之前完成, 考核要严格、 认真、 标准一致。既要注重实验基本技能的考核, 又要注重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   6. 0.5周及以上的实习单独考核, 单独计学分, 单独填写成绩表。0.5周以内的实习在课程内考核, 计入平日成绩。   7. 体育课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8. 本科英语课程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外语教学工作的意见》。   9. 科研训练和课程论文的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训练与课程论文的暂行规定》。   10. 社会实践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11. 专业与公益劳动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专业与公益劳动管理细则》。   12. 毕业实习与设计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毕业论文( 设计) 工作规定》。   13. 学生除重病、 至亲病故外, 不允许缓考。需要缓考的, 须填写《缓考申请表》, 并持校医院请假条或转诊单和医院有关证明, 经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备案。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的, 均以旷考论处。   14. 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 成绩按卷面成绩如实记载。若考试不及格, 可随下次补考再次补考, 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   15. 对考试违纪及舞弊者, 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6. 毕业之前未交清学校规定费用的学生, 不允许其进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专科生) 。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或报告答辩。   17. 仅因毕业论文未经过答辩且未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 做结业处理, 能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达到毕业要求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8. 入学教育、 军训和毕业教育由学生工作部( 处) 组织各学院学工办进行考核, 由学生工作部( 处) 统计并向教务处提供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19. 某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 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按变更后的学分计算。   20.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参加课程最后考核:   ( 1) 因病、 因事请假,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 2) 缺交作业次数达某门课程总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作业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 3) 课程的实验、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二、 必修课程的补考、 重新学习   1.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均给予一次免费补考和一次免费重新学习的机会, 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 重新学习成绩最高计70分( 绩点为2.0) ; 补考成绩和重新学习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栏和重新学习成绩栏中, 并在成绩单中如实显示。   2. 课程考试及格者不允许重新学习。   3. 凡补考不及格, 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 在基本学制( 普通本科、 学分互认本科四年, 专科三年, 普通专升本两年) 内, 不再给予重新学习的机会。   4. 经补考后, 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 达不到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的课程, 学生可跟随同一课程的教学班重新学习, 并跟班进行考试。若跟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与其它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 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若考试时间冲突, 应当先保证当学期正常课程的考试, 对考试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的课程, 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   5. 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 若因教学计划发生改变或其它原因而使所修课程无法开出导致在校期间无法重新学习的, 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6. 凡旷考、 考试违纪、 本科生考试作弊的学生,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 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专科生考试作弊的课程在校期间不能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 必须于专科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   7.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不安排补考, 不要求必须重新学习, 学生可继续修读本门课程, 也可选修其它课程。重新学习课程最高计为70分。   三、 成绩管理   1. 成绩的记载   ( 1) 除入学教育与军训、 毕业教育、 专业与公益劳动外,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环节, 学生均须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 2) 凡修读的课程均记入成绩库, 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在计算学分绩点时, 重新学习过的课程取最高成绩。学生成绩单为写实性( 记录所有修读课程的原始成绩) 。   2. 成绩查询   学生能够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凭密码进入成绩查询系统( ) 查询课程成绩。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在成绩提交后两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查卷, 查卷按《青岛农业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它与规定不符之处, 以本规定为准。   五、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日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 考 核 规 定 一、 体育课是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 本科学生体育课共4个学分, 专科学生体育课共2个学分, 每学期1学分。设专项课和保健课两种类型。   二、 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课的训练, 完成规定项目的考核, 每学期考核达60分及以上者记1学分。   三、 体育课自 级学生起进行改革, 本科学生能够在六个学期内、 专科学生在四个学期内完成体育课的选课和学习。本科学生必须完成两个专项课( 每个专项课分I、 II, 分两学期完成) 的学习, 专科学生必须完成一个专项课的学习。体育课主要以各专项课为主, 新生入校后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爱好和体育教学部开设的专项课程选择一门专项课, 并按照各专项课的考试规定参加考试。体育课的管理与考核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四、 对于个别身体异常和病弱的学生, 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院( 部) 签署意见, 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如病历、 体检证明等) 。经体育教学部研究确认学生不能参加专项课的学习, 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 可参加保健课的学习。   五、 学生每学期运动主项中每个单项的考核不得低于50分, 身体素质中每个单项的考核不得低于30分。达不到以上要求, 则成绩总评不及格, 最高成绩为59分。   六、 体育课的课程安排   体育教学部须在每学期期中学校下达教学任务时, 安排下学期的体育课程并分解教学任务, 在教务信息网上单独安排供学生选课, 学生根据体育课程安排及自已的爱好、 兴趣或专长进行选课。   七、 体育课的评分比例   1. 专项课   专项课Ⅰ、 Ⅱ: 运动主项占60%, 身体素质占30%, 态度占10%。   专项提高课Ⅰ、 Ⅱ: 运动主项占50%, 身体素质占20%, 理论占20%( 闭卷统一考试) , 态度占10%。   2. 保健课: 技术占60%, 理论占30%, 态度占10%。   3. 态度分的评定标准:   ①学生在体育课中的学习和训练状况;   ②遵守体育课规章制度情况。无故旷课一次扣1分,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③为促进我校体育运动发展所做的贡献情况。   八、 学生不得擅自缺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必须持医院证明到体育部办理缓考手续, 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 由体育部通知任课教师。擅自缺考者, 视为旷考, 成绩以零分计。因事不得缓考( 特殊情况除外) 。对于因病、 因事请假或旷课而导致缺课累计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不得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成绩以零分计。   九、 学生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 于下一学期初1—4周内由体育教学部统一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 于第五周交学籍科, 过期未补者, 按旷考处理。补考仍不及格者, 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重新学习项目以自学为主, 随下次补考进行考试, 重新学习成绩最高计70分。对于办理缓考的学生, 随下学期初补考进行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和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   十、 凡因事或无故旷课达到规定要求而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及旷考的学生, 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给予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   十一、 凡旷考、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 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十二、 学生补考和重新学习仍考试不及格者, 在校学习期间不能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因体育课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能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 能够换发毕业证, 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 对于体育考试, 教师要严肃认真对待, 严格按照考试规定和规则执行, 如场地、 风向、 器材等均须符合要求; 计量成绩时, 教师要亲自过目; 径赛项目的考试应有两位教师组织, 计时表由教师操作; 目测项目要在考试前由备课组统一评分标准, 方可进行考试。   十四、 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 在教务信息网上提交学生成绩, 并将打印的成绩单一式二份( 理论考试一式三份) 经任课教师签名后, 交于体育教学部, 体育教学部和教务处学籍科各存档一份( 理论考试试卷中装订一份) 。成绩单一经上交, 体育成绩不得更改。成绩单若有涂改, 需有修改人员的签名。   十五、 为了加强对体育考试的管理, 由体育教学部主任任组长, 与备课组负责教师、 教学督导员组成考试监督小组, 对体育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二○○六年九月十日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学生 学业成绩认定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我校在校学生出国留学, 开阔学生视野, 学习国际先进的理念和学习方法, 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国际意识, 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 现对我校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学习成绩及学分确认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到国外合作学校留学的学生, 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学习任务的, 在国外学习所修学分能够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的标准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国外所修读的课程如与我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 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6学时) , 可申请替代我校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外语听说及外语读写可替代英语课程( 约8学分) ; 学生在国外修读的课程如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没有, 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按我校规定的16学时1学分计算) 。 第三条 学生在国外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境外学业, 各课程成绩合格, 可获得4学分的国际实践学分, 国际实践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将随同其它所修课程据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修课程中有与学生所在专业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可免修专业英语, 成绩计80分。 第五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所学课程不能替代我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的, 学生可选择回国后及时补修或以免听自学的方式修读。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需办理免听手续, 经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布置需完成的学习任务、 作业、 课程论文等, 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笔记、 完成作业及学习报告或论文情况评定成绩;学生也可参加该课程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后, 给予相应学分。凡未申请免听自学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且回国后未及时补修而造成的推迟毕业等后果, 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毕业论文( 设计) 必须如期完成。若在6月底之前不能回校答辩的, 可经过电子邮件将论文发到学院教学秘书处, 由学院组织教师对毕业论文( 设计) 进行评阅, 达到毕业要求的, 记录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并于当年发放毕业证书, 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 授予学位; 毕业论文( 设计) 达不到要求者, 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国外的学习成绩应以对方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 回国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翻译、 审核, 并经过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认可方能生效。 第八条 因留学而耽误的实习课程, 由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专业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补修与否。 第九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能够取得国外学校的学历与学位, 应以国外学校的规定为准; 能否取得我校学历与学位, 应遵照执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因不遵守规定被所在学校除名者, 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 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报经学校批准后, 方可延期;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留学者, 其留学成绩一般不予承认, 不记学分, 归国返校后需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国外所修读的课程如与我校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 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学时) ,可申请替代我校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外语听说及读写( 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学时) 可申请替代我校英语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我校研究生课程规定的公共课如政治、 自然辩证法, 必须在我校修完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专业与公益劳动 管 理 细 则 专业与公益劳动是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它主要培养学生吃苦耐劳、 自强、 自立的精神, 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思想, 锻炼学生适应社会、 胜任工作的能力, 促使学生在德、 智、 体全方面发展。为更好地发挥专业与公益劳动在校园文明建设和专业学习中的作用, 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 专业与公益劳动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 记0.5学分, 本科二年共2学分; 专科一年1学分。   二、 专业与公益劳动课由总务处按教务处编排的课程表认真组织实施、 考核。经教务处同意由学院安排专业劳动的专业班级, 由学院认真组织实施、 考核。   三、 参加劳动的学生应在指定地点按时集合。由绿化卫生办公室或学院派专职员工进行劳动课的安排和考勤。考勤时学生和领工人员要认真填写考核表, 并将每次劳动考核表存总务处, 作为成绩考核的依据。   四、 学生因事、 因病不能参加劳动, 要事先向分管人员请假。病假必须有校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事假须有学院证明, 不得擅自缺勤。   五、 学生要服从领工人员分配, 认真听取劳动中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六、 劳动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爱护公共财务、 花草树木和劳动工具, 劳动完后要把劳动工具如数送回仓库。   七、 劳动考核采用百分制, 成绩的计算实行倒扣分法进行积分。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1. 无故缺勤者一次扣5分, 迟到、 早退一次扣2分;   2. 劳动中不遵守纪律者, 一次给予批评教育, 仍不改者按缺勤扣分, 情节严重者, 全年考核成绩记为”0”, 并给予纪律处分;   3. 年度考核扣分累计40分以上者为不合格, 不合格者由绿化卫生办公室利用假期时间安排劳动考核一周。表现仍较差者, 以不合格处理。   八、 学生的专业与公益劳动采用分学期分别考核, 本科两年、 专科一年综合评定成绩的方法进行评定, 评定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总务处须在本科第四学期, 专科第二学期向教务处提供不合格学生名单, 考核不及格者, 不予毕业。   九、 对领工人员在劳动期间, 带学生干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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