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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司员工权利, 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与形式
2.1术语
2.1.1禁止标识: 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1.2警告标识: 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 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2.1.3指令标识: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2.1.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 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文字符号;
2.2基本形式
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警示标志设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1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 ”戴防护手套”、 ”戴防护眼镜”, 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 烟) 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3.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 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3.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 ”当心中毒”、 ”当心有毒气体”、 ”必须洗手”、 ”穿防护服”、 ”戴防毒面具”、 ”戴防护手套”、 ”戴防护眼镜”、 ”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并标明”紧3.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腐蚀”、 ”腐蚀性”、 ”遇湿具有腐蚀性”、 ”当心灼伤”、 ”穿防护服”、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戴防护眼镜”、 ”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3.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3.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注意高温”、 ”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3.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 ”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3.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3.9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 ”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3.10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 ”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3.11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 ”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3.12公共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13能引起其它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3.14生产、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 使用高毒、 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 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 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3.15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 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3.1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以下简称告知卡, 示例见附件1) 。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 防护措施、 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①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②存在”致癌”、 ”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③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3.17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示例见附件2) ,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18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 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 ”当心电离辐射”、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3.19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除按本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20为生产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21高毒、 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 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 ”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3.22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公告栏与警示标识设置注意事项
4.1公告栏应设置在生产单位办公区域、 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4.2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 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 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内容应字迹清楚、 颜色醒目。
4.3生产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4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 临近的作业岗位能够共用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4.5警示标识( 不包括警示线) 采用坚固耐用、 不易变形变质、 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产品) 包装上, 可直接粘贴、 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4.6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4.7公告栏、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 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8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 应按禁止、 警告、 指令、 提示类型的顺序, 先左后右、 先上后下排列。
4.9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执行。
5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5.1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 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5.2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发现有破损、 变形、 变色、 图形符号脱落、 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3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 〕171号) 的要求, 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 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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