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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环境保护局考勤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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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环境保护局考勤制度 1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附1: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结合我局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请干部职工自觉遵守。 一、 实行上班签到制。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在指定点亲自签到, 不许代签, 签到由综合股具体负责, 并将每月考勤结果于下月3日前在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 上、 下班以规定时间为准,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到、 早退论处。无故不上班或无故超假按旷工论处。 三、 外出办事实行告知制。所有外出人员外出办事须向本股室负责人请示, 并做好登记。因公出差( 邵武市区以外) 应请示分管局长, 并经局长批准,并落实好接待群众首问责任制。 四、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上岗, 不溜岗、 不串岗, 不得违规使用电脑。 五、 工作人员请事假、 病假、 年休假等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邵武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执行。 六、 出勤考核规定 ( 1) 上班代签名每次扣发签字人、 被签人双方各10元; ( 2) 迟到、 早退、 溜岗的每次扣发10元; ( 3) 旷工一天扣20元; 每月旷工达3天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并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每年旷工累计达8天以上者, 年终考核不合格, 并扣发全年奖金。 ( 4) 上班未戴工作牌、 溜岗、 串岗、 违规使用电脑, 首问责任不落实, 每次扣发10元,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以上金额从月岗位津贴及年终奖中扣发。 七、 本制度从 4月1日起执行。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2: 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 规范各站所( 股队) 信息报送及调研工作, 及时、 准确反映我局工作动态及更新我局网站内容, 现将有关规定制定如下, 请各站、 所、 股、 队认真执行: 1、 各站所( 股队) 确定一名人员负责信息工作并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 全面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水平。 2、 各站所( 股队) 每月报送2条动态信息, 全年一篇调研类文章。综合股每季度另整理并报送一次我局主要活动及全市环保重要事务。 3、 所报信息要及时、 准确地反映我局环保工作情况, 信息内容全面客观, 实事求是, 文字精练, 用词严谨, 数字准确。 4、 综合股负责收集各站所( 股队) 报送的各类信息, 并送局领导审阅。一般性的反映工作情况的信息, 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问题性和建议性的信息由局长签发。 5、 审查合格后的信息由综合股每月以环保简讯形式印发, 局网站管理人员及时更新局网站内容。 6、 信息管理采取激励机制。 ( 1) 各站所(股队)在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基础上(任务:每月2条动态信息,全年一篇综合性调研类文章), 每增加报送一条动态信息奖励5元, 调研类文章奖励50元。 ( 2) 所报动态信息被邵武市级采用的奖励20元/篇; 被南平市级采用奖励30元/篇; 被省级采用的奖励50元/篇; 被国家级采用的奖励80元/篇。 ( 3) 所报调研类文章被邵武市级采用的奖励100元/篇; 被南平市级采用奖励160元/篇; 被省级采用的奖励220元/篇; 被国家级采用的奖励300元/篇。 以上奖励以同一篇信息被采用的最高级予以兑现一次。 7、 在年终评比中, 要将对报送信息先进单位( 股队) 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8、 对不能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站所( 股队) , 年终要在全局予以通报, 并扣发该站所( 股队) 责任制完成奖。综合管理股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 当月未完成的扣发当月责任制完成奖4%。 9、 本制度从 4月1日起执行。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3: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 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 现对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属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上班期间, 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因事外出或生病等离开工作岗位, 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 并按时返回单位销假。无特殊原因或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每个股室不能有2人及以上同时请假(病假、 产假除外)。 第二条 请假包括请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病假、 事假、 丧假、 哺育假等。 ( 一) 年休假及待遇规定 1、 工作年限不满 的正式工作人员( 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 每年休假6天; 2、 满 至20年的, 每年休假10天; 3、 21年以上的, 每年休假15天。 4、 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 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 病、 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 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历、 学位教育的人员, 其脱产参加复习考试等所需要的时间, 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 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对应由局、 站所股队按具体工作情况安排, 一年的休假日只安排一次休假。休假期间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不含探亲假, 其它按规定。按休假天数扣除对应天数津贴。 ( 二) 探亲假及待遇规定 探亲假条件: 直系亲属( 配偶、 父母) 不在邵武区域的。 1、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能够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 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4、 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父母、 配偶团聚的时间, 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法定假日。 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路费、 旅馆费的报销问题, 其中,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原单位负担;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工资待遇: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工资。按天数扣除对应津贴。 ( 三) 婚假及待遇 假期一般为3天, 双方均为晚婚( 男25周岁, 女23周岁以上) 者, 假期延长至15天。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工作不在同一地区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待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 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 由工作人员自理。按天数扣除对应津贴。 ( 四) 产假及待遇 假期一般为90天。 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假期延长为135天至180天。 夫妻为双职工的, 可给予男方照顾假7~10天; 为单职工的, 可给男方照顾假30天。 未有小孩的家庭,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 给假30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 给假42天。 另外, 输卵管结扎的给假21天; 输精管结扎的给假7天; 上节育环的给假3天。 产假的待遇: 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工资照发, 不影响评先进。女职工产假期间,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按天数扣除对应津贴。 ( 五) 病假及待遇 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实际情况, 按有关请假审批程序酌情给假。 病假待遇: 1、 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 (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 2) 病假超过两个月, 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O%发给。 (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从第七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 获得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 依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是: 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病假工资可在以上规定的标准基础上, 提高5至15%。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 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3、 津贴按请假日数扣除。 ( 六) 事假及待遇 一年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8天。 事假待遇: 1、 事假8天以内(含第8天), 工资照发, 津贴按请假日数扣除; 第9天(含第9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内津贴。 2、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在年终考核时, 不能评定为优秀。 3、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 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不计算考核年限, 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 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 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 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 按停薪留职处理, 超过一年的, 按自动离职处理。 ( 七) 丧假及待遇 根据实际情况, 一般给假1~3天。 丧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期间, 工资照发, 津贴按请假日数扣除。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 由工作人员自理。 特别说明: 公假不扣津贴。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 按以下规定审批、 备案: ( 一) 局长请假: 应事先与副局长通气, 安排好工作, 按有关规定报市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时间较长的还要临时指定副局长主持工作( 其中, 请病假的应提供相关的病历证明) 。 副局长及主任科员请假: 副局长及主任科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站所股队负责人请假: 2天内( 含第2天) 由分管领导批准; 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 由局长批准。 其它工作人员请假: 1天由站所股队负责人批准( 其中包括十几分钟及半天的请假) ; 2-3天内( 含第3天) 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 3天以上经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由局长批准。 以上请假须告知综合管理股并将请假单备案。若特殊情况, 须电话告知相应权限审批人, 再由审批人电话告知综合管理股, 假后及时补假条。事假必须严格把关, 要说明请事假理由。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 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 应及时报告, 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具体参照第三条) 。否则, 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规定由局综合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新修定的规定自 4月1日起执行。 邵武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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