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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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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 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 ( 讨论稿) 为了加强岗位责任制, 严肃劳动纪律, 规范工作秩序, 强化内部管理, 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结合我院实际, 制订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章   考勤对象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党政管理人员( 含双肩挑人员) 、 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负责人、 系主任助理、 教研室主任、 助教、 教学辅助人员( 含实验技术人员) 、 工勤人员等, 实行坐班制; 新调入学院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在进院半年内实行坐班制。 第二条   教师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能够不坐班, 但各系部必须保证系部和所属各教研室上班时间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掌握所在部门人员的去向, 保证联络畅通, 并负责处理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各系部、 院直属各部门每月应有排好的值班表, 在每学期开学前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备案, 各教研室的值班表要报到各系部备案。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请销假制度, 同时要严格考勤制度。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主管考勤工作。同时, 各系部要指定一名能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认真负责的兼职考勤员, 负责考勤统计, 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组织人事部。院直各部门所属人员将利用考勤机考勤, 每日 2~4次, 每月初由组织人事部将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归档。 第四条   各系部报考勤表时, 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院直各部门每月3日前也要将上月上述材料派专人报组织人事部。没有附送相关证明等材料的, 所填各类假期无效, 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考勤工作必须严格认真, 各系部要客观地填报考勤, 不得瞒报、 少报、 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 学院将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各系部要实行签到制, 教职工如有代她人签到或干扰考勤人员工作, 与考勤人员无理取闹者, 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六条   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每天对教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 对外出办事人员要有考勤记录。组织人事部将会同有关系部、 院直各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查岗, 并将教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 在校园网上公布, 以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请假程序、 批准权限 ( 一) 学院副职领导向正职领导请假。 ( 二) 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组织人事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 三) 一般教职工请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 经所在科室、 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 报所在系部、 部门负责人批准; 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者, 经所在科室、 教研室负责人和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负责人逐级签署意见后, 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各类请假经批准后需在组织人事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教学人员应同时在教务处备案。 ( 四) 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 以便工作安排。各系部负责人在批假前须与教务处通报,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 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能够补假外, 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 概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 五) 外出学习或开会凭通知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教学人员需同时在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请假相关规定: ( 一) 请病假: 须持市级医院诊断证明, 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教职工病假期间, 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 否则一经发现, 病假不予承认, 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处理, 所在系部、 部门领导要负领导失职责任, 一年以内在所辖系部或部门发生三次类似事情的领导要给予全院批评乃至于撤销其职务处理。 ( 二) 请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在双休日安排好私事, 原则上不请事假,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 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 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 三) 请产假: 需持医院相关证明, 如出生证、 剖腹产证明等。 ( 四) 探亲假: 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许请探亲假, 寒、 暑假探亲的不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 五)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 给假三天。如女满23周岁、 男满25周岁结婚为晚婚, 给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五)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 配偶、 子女去逝, 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 给丧假3天, 如需到外地丧葬, 另加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时间处理丧事的, 不另给丧假。 ( 六) 其它: 教职工因违纪等原因导致缺勤者, 扣除相应的工资和津贴, 并根据有关情况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种假期的待遇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  各系部对不实施坐班制的教职工的考勤, 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符合本系部情况的内部考勤制度。学院安排的活动、 政治学习、 系部各项活动( 含系部教研活动、 集体备课、 系部工作例会等) 时间必须到院, 上班时间不在院人员必须与值班人员保持联络畅通。如遇特殊情况, 按照学院规定的特殊时期请假和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旷工的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视为旷工: ( 一)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 二) 擅离职守半天以上( 含半天) 者; ( 三) 请假期满, 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 四)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 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 五) 以欺骗手段请病、 事假者。 旷工期间除停发工资外, 按学院规定按日扣发院内岗位补贴, 日标准为月岗位补贴总额/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旷工者上班后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 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迟到、 早退的处理意见: ( 一) 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 记迟到1次, 提前离岗, 记早退1次。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 记旷工半天。 ( 二) 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 记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遇寒暑假、 公休日、 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第十四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或个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学院对于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好的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和考勤员, 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考勤制度如与国家政策、 法规相抵触之处, 以国家政策、 法规为准; 本考勤制度经全院教职工广泛讨论后,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考勤制度届时废止.本考勤制度由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要求: 学院各系部、 院直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本系部、 部门人员对此制度进行讨论, 讨论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于3月25日前上报学院综合办公室, 逾期不报, 视为赞同.学院将于近期公布, 予以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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