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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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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颁发部门 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接收部门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质量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1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目的 建立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的制度,以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物料、 中间产品的留样。 3 责任 质监科有关人员。 4 内容 4.1经化验室检验的物料、 中间产品在检验结束后, 由化验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 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 批号、 规格、 数量、 来源和留样日期等。 4.2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 进行登记、 保管。 4.3留样数量: 4.3.1物料(主要物料): 检验量的3倍; 4.3.2中间产品: 检验量的2倍。 4.4物料、 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 或质监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 4.5物料更换厂家、 改变工艺, 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 并做好记录。 4.6留样观察期限: 4.6.1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4.6.2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 4.7留样产品的处理: 4.7.1留样的物料、 中间产品供研究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 任何人不得取用, 必要时须经质监科长同意。 4.7.2留样期满的样品, 由留样观察员按质监科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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