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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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接收部门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质量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1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目的
建立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的制度,以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物料、 中间产品的留样。
3 责任
质监科有关人员。
4 内容
4.1经化验室检验的物料、 中间产品在检验结束后, 由化验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
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 批号、 规格、 数量、 来源和留样日期等。
4.2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 进行登记、 保管。
4.3留样数量:
4.3.1物料(主要物料): 检验量的3倍;
4.3.2中间产品: 检验量的2倍。
4.4物料、 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 或质监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
4.5物料更换厂家、 改变工艺, 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 并做好记录。
4.6留样观察期限:
4.6.1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4.6.2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
4.7留样产品的处理:
4.7.1留样的物料、 中间产品供研究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 任何人不得取用, 必要时须经质监科长同意。
4.7.2留样期满的样品, 由留样观察员按质监科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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