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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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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处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张家口市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处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 统计、 调查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与该工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事故、 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统计、 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人身伤害按事故严重程度划分:
1、 轻伤事故指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 但不到重伤范围规定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1--2人的重伤事故, 或轻伤3人以上( 累计歇工在105个工作日以上) 。
3、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 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4、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 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必须报告局安全生产部,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第七条: 管理处接到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管理处所在地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省公路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管理处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管理处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发生多人重伤或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管理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管理处所在地安监部门、 公安部门、 工会等应参加调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和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 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 故意迟延不报、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能够适当延长,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 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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