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
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
购买方: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贵州 中房置业 有限公司
房地产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
居间方(丙方):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
(三)房地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四)随该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交房、租赁、户口等其他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条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无争议,在将房地产出售前,已经及其配偶及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协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若及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申报的过户价格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协定的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明确,甲方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向小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若遇特殊原因延长5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到期未前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按定金协议上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及该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支付。
第九条 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地产,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和银行征信符合贷款条件,如因乙方资料不属实或银行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应使用现金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条款及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置业顾问: 电话:
年 月 日附 件 一
随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1, 甲方所售房价含:房屋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固定设施及装修。
2,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设备:
装饰:
附 件 二
付款协议
1, 乙方已于2011年1月28日支付购房定金壹万元整给甲方。
2, 产权过户之日,甲乙丙三方先到银行验资,查证乙方购房全款是否到位,产权过户后,乙方见过户收件收据三方立即到银行,乙方将购房全款含定金在内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乙方已告知甲方购买该出售房需在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产权过户之日,乙方先将贷款部分房款垫付给甲方,甲方开具收到购房全款收条给乙方。乙方在银行贷款后,银行放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将该笔款项还给乙方,由于银行是放款到甲方账户,为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过户之日,甲方到银行重新开设一个单卡或单折账户,由乙方设定密码,乙方保存该账户,银行确定放款之日,乙方先到银行查证该账户无异常情况,则丙方通知银行放款。
4, 卖售人或其共有人只要有一方收到售房款项则视为卖售方所有权利人收到售房款项。
附 件 三
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煤、物业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1, 该房地产交易产生的除房价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预计用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来办理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税费、中介费,审税,过户,评估,担保、贷款等及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按国家现行税费征收标准执行,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多退,少补,按地税局、产权处、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结账。其中、中介费(柒仟伍佰元整)、担保费(伍佰伍拾元整)、为丙方收取。此笔款项款乙方于过户之日前支付给丙方,以便丙方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此费用不包含在房价在内。
2,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登记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该房地产验收交接后,由丙方代为双方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附 件 四
交房情况、户口迁移、租赁情况
1, 甲方得到售房全款之日将该房地产相关的一切资料和钥匙全部交给乙方并留下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在丙方处,作为结清该房地产未结清的水、电、煤气、电视、物管及户口迁出押金款、等费用,待丙方结清以上费用及甲方迁出户口后,甲方凭收据到丙方处领取该笔款项。
2,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以便乙方能顺利入户。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编号: 2011021001
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
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制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居间方(丙方):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00961号
(二)房地产座落: 小河区珠江路42号乐街小区桂花C栋3单元6层12号
(三)房地产建筑面积: 64.88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10.25 平方米。
(四)随该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交房、租赁、户口等其他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条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无争议,在将房地产出售前,已经及其配偶及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协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元整净收 ,小写: (¥310000.00) 。(若及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申报的过户价格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协定的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明确,甲方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向小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若遇特殊原因延长5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到期未前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按定金协议上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及该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支付。
第九条 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地产,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和银行征信符合贷款条件,如因乙方资料不属实或银行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应使用现金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条款及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条款为准,若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置业顾问: 电话:
年 月 日附 件 一
随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3, 甲方所售房价含:房屋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固定设施及装修。
4, 以下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设备:
客厅:饮水机1台;沙发3个;茶几2个;电视1台;柜子1个;
热风机1个;酒柜1个;DVD一台;机顶盒1个;
卧室:大衣柜一个;大床一张;桌子一张;衣架一个;小床一张;
桌子一张;凳子三张;
厨房: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炉子一个;消毒柜一个;微波炉一个;
卫生间:热水器一台;
附 件 二
付款协议
5, 乙方已于2011年1月22日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给甲方。
6, 产权过户之日,甲乙丙三方先到银行验资,查证乙方购房全款是否到位,产权过户后,乙方见过户收件收据三方立即到银行,乙方将购房全款含定金在内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7, 乙方已告知甲方购买该出售房采用现金一次性付款,不贷款。
8, 卖售人或其共有人只要有一方收到售房款项则视为卖售方所有权利人收到售房款项。
附 件 三
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煤、物业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4, 该房地产交易产生的除房价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预计用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来办理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税费、中介费,审税,过户,等及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按国家现行税费征收标准执行,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多退,少补,按地税局、产权处、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结账。其中、中介费(柒仟伍佰元整)为丙方收取。此笔款项款乙方于过户之日前支付给丙方,以便丙方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此费用不包含在房价在内。
5,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登记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 该房地产验收交接后,由丙方代为双方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附 件 四
交房情况、户口迁移、租赁情况
3, 甲方得到售房全款之日将该房地产相关的一切资料和钥匙全部交给乙方并留下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在丙方处,作为结清该房地产未结清的水、电、煤气、电视、物管及户口迁出押金款、等费用,待丙方结清以上费用及甲方迁出户口后,甲方凭收据到丙方处领取该笔款项。
4,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以便乙方能顺利入户。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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