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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新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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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甲方: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乙方:陈欣 签订日期:2012年8月20日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堂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 电话:028—82854721 乙方(劳动者) 姓名:陈欣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 身份证号:510183198705114224 电话:1334562576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根据教学及教学管理的需要,聘用乙方担任甲方管理学院辅导员的工作。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30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止。 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工作业绩(每 年教职工年终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管理学院辅导员的工作岗位。负责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的各种工作,各种活动。工作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二校区(金堂)。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周六和周日为休息曰,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和周五为工作曰.周一至周五实行早晚班制,早上8:10分到中午12:30分,下午14:30到17:30为上班时间,在上班时间中处理学院的工作并且管理好班级活动。 四、休假时间. 第五条 由于教师这个行业很特殊,所以除了每次的法定节假日之外休息还有周末及寒暑假休息,其余的节假日都按照国家安排规定实行。 五、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经协商,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月工资为3200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2500元。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第八条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可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将对劳动报酬予以减发:      1、迟到:一个自然月内若有一次3分钟(含)以内的迟到,劳动报酬不予 减发.若迟到≤30分钟,劳动报酬按照 50元/次予以减发,若30分钟〈迟到≤60分钟,劳动报酬按照100元/次予以减发。迟到超过60分钟但不超过4小时的经过甲方事假批准按照半天事假处理, 否则未到岗视为旷工。      2、早退:若早退≤30分钟,劳动报酬按照50元/次予以减发,若30分钟〈早退≤60分钟,劳动报酬按照100元/次予以减发.超过60分钟按照旷工处理.      3、病假:按照规章制度流程并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假证明材料,试用期员工 按照(岗位薪资+服务津贴)/2 1.75/8× 病假时数×0.5予以减发.正式期员工.按照(岗位薪资+特级城市补贴)/21.75/8×病假时数×0.5予以减发。若整月病假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发放。病假时数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      4、事假:按照规章制度流程并经甲方批准为事假.试用期员工按照(岗位 薪资+服务津贴)/21.75/8 ×事假时数予以减发。正式期员工按照(岗位薪资+ 特级城市补贴)/21.75/8×事假时数×2予以减发。事假时数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  5、 旷工:符合旷工情形按照每次或每天200元予以减发。     以上如果甲方规章制度有不同规定以规章制度为准.  注:衡量上下班的时间的标准均是打卡,一切以打卡为准.如上班时间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打卡视为未上班或者下班时间为在规定时间打卡视为提早下班。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甲方按照约定给乙方安排工作,并且按期支付工资,购买保险,如不能实行,乙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要求赔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履行义务,遵守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如不能履行,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 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内,乙方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并且实习期间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 十一、 培训条款.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条件,对乙方进行短期培训,并且在乙方任职期间也对其进行培训工作。其中,培训费用都是有甲方承担,乙方只需参与每次的培训活动. 十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情况,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事项: 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变现力突出或者工作能力强,甲方就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情况和需要或者乙方的需要给乙方晋升的机会。 十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7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12 年8 月 20 日 签订日期: 2012 年 8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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