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 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110606
买受人: 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青海省湟中县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签订时间:2011年6月6日
标的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单位
数
量
单价
(万元)
金额
(万元)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2500t/d水泥生产线SNCR脱销项目
东方鑫源
2500t/d水泥生产线SNCR脱销系统
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套
1
326.58
326.58
合同生效(以定金到账为准)起60天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贰拾陆万伍仟捌百元整 ¥ : 3265800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一年内实行“三包”;终身维修(只收材料费)。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主体裸装 ,附件木箱包装.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出卖人收到货款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出卖人生产车间。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 费用负担:买受人承担运费。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设备按国家标准验收,内在质量按国家规定期限提出异议,其余在提货15日内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买受人全力协助并负责安装、调试人员食宿.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定之日付合同总价30%作为定金, 发货时付合同总价20%货款 ,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40%,余款在运行一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出卖人(章): 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日 期: 2011年6月6日
买受人(章):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代 表:
日 期: 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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