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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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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确保我乡社会、 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 结合本乡实际, 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连山乡安全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处理本乡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包括以下的重大事故:
( 一) 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二) 重大火灾事故
( 三)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 四) 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 五) 重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 六) 重大污染安全事故
( 七) 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 八) 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 按国家或行业、 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当贯彻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乡政府下属各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保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对参加重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安委会设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 由安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 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 一)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大事故, 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 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 二) 负责对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 三)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 信息上报、 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 生产秩序的工作。
( 四) 及时向县委、 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求政府援助。
第九条 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 由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 一) 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 二)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 三) 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 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 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 二)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 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 并根据重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部门、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 各部门、 企业应当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 设备、 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 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六条 事故部门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 应当立即向安委会提出启动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立即实施。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 应当立即报警110或119, 并向县委、 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请求援助。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指挥中心内设综合协调组、 抢险救援组、 安全疏散组、 医疗救护组、 现场警戒组、 善后安置组、 机动组, 职责如下:
( 一) 综合协调组: 负责传达指挥中心负责人指令, 联系、 督促各组工作, 报告各组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向县委、 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援助, 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二) 抢险救援组: 负责保护现场, 伤员的搜救。接警后, 抢险求援组在嗫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抢救, 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三) 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 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接警后, 督促所有员工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从最近的安全门有秩序地撤离, 如果时间许可, 让员工同时关闭所有仪器或电器开关和门窗。员工疏散顺序是先现场员工, 再单位员工, 最后各部门负责人和保安。安全撤离后, 防止员工未经许可重返事故现场。
( 四) 医疗救护组: 负责抢救和临时处理事故现场伤员, 负责护送重伤员到相应医院救治。有权禁止人员进入情况不明的现场, 防止人员伤亡事故扩大, 对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行封闭和环境消毒。
( 五) 现场警戒组: 负责隔离事故现场、 保护事故现场事故, 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协助人员抢救和疏散, 防止有人借机偷盗和破坏财物。
( 六) 善后安置组: 根据各部门负责人提供的值日人数及访客登记资料, 统计安全疏散人数, 确定是否有伤亡或失踪人员。如有人员伤亡或失踪, 负责联络和接待其家属, 处理有关赔偿、 抚恤等。
( 七) 机动组: 协助其它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的, 应当作好标志, 采取拍照、 摄像、 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以便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 各工作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具体操作如下:
( 一) 道路交通重大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及时组织人员、 机械等进行现场救助, 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好现场。
2、 现场警戒组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抢救工作, 并负责现场警戒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控制有关责任人和嫌疑人。
3、 医疗救护组要迅速携带急救器械和药品进行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务必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伤亡损失。
4、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二) 重大火灾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携带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器材赶赴现场, 进行灭火扑救或控制火灾蔓延扩大。
2、 现场警戒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做好火灾现场的警戒, 协助抢救人员。
3、 安全疏散组立即组织现场作业员工撤离, 如许可让员工关闭所有电器、 设备电源开关, 关上门窗。
4、 医疗救护组立即赶赴现场, 选定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 抢救伤员。
5、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三)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携带消防砂等专用工具和专用防护用品赶赴现场, 及时控制危险源,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安全疏散组立即组织现场员工安全撤离。
3、 医疗救护组立即进行危险化学品中毒、 灼伤人员初步处理, 护送重症者到相应医院救治。
4、 现场警戒组立即隔离事故现场,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四) 重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中毒人员, 排除或控制事故隐患。
2、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人员、 车辆及必要的应急医疗器械对中毒或者窒息人员进行分送、 抢救工作。
3、 现场警戒组立即封闭事故现场, 配合现场抢救工作, 控制有关责任人和嫌疑人, 封存导致中毒的一切可疑物, 以便送有关部门化验, 查出中毒原因。
4、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五) 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及排险工作, 及时组织人员、 机械、 设备等进行现场救助, 抢救受灾人员, 抢修有关设施。
2、 现场警戒组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抢救工作, 并负责现场警戒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控制有关责任人和嫌疑人。
3、 医疗救护组要迅速携带急救器械和药品进行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务必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伤亡损失。
4、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六) 重大用电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迅速组织人员、 设备赶赴现场, 及时排险, 抢救受伤人员。
2、 现场警戒组迅速调集人员协助救险, 并负责现场警戒。
3、 医疗救护组要迅速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减少人员伤亡。
4、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 七) 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1、 抢险救援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人员和机械抢救受伤员工。
2、 现场警戒组立即赶赴现场, 负责警戒任务和事故现场的保护, 控制有关责任人和嫌疑人, 参与人员抢救。
3、 医疗救护组迅速携带紧急救护器械和药品进行现场抢救和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确保抢救工作有序、 有效。
4、 安全疏散组指导并保护其它人员撤离现场。
5、 其它各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部门为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 每两年修订一次, 若有人员变动或必要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 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发生重大事故漏报、 瞒报、 误报信息, 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在处理重大事故中玩忽职守、 临阵脱逃、 擅离职守、 不听从指挥的人员, 以及其它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 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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