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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批.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095066 上传时间:2025-07-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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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批 一、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二、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出口数量情况    2、出口及生产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化学品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05月1日);    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四、受理范围: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有毒化学品的出口  五、审批条件:    1、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化学品中英文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海关编码、出口数量、进口国(地区)、出口用途、包装方式、装卸口岸);    2、进出口资质证明;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来源说明;    5、出口氰化钠、汞、砷及砷制品的生产企业须得到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    6、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须征得进口国同意。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登记中心将符合的申请资料及处理建议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是否批准进出口的决定,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    4、登记中心将书面决定通知申报人。     (一)办理程序 1. 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企业岗位责任体系及绩效考核培训资料(9个doc 6个ppt)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出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出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公司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大全-精编)(21个doc):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执行力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若货物出口前储存在非出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出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8)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9)《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申请表第四部分“生产企业证明表”可由生产企业单独提交);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出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9)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10)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无须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11)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三)办理要求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企业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上年度出口过有毒化学品的出口企业,要求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  (3)上游供货企业应为生产企业。  (4)上游生产企业联系人应为本企业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5)上游生产企业已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更多详情请咨询本公司工作人员或拔打咨询直线电话:021-586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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