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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审--代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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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张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因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张一与张二、张三继承的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通过两次开庭质证、双方辩论归纳的争议焦点为遗嘱是否有效。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立遗嘱人王XX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该遗嘱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本案只能适用法定继承。 一、立遗嘱人王XX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在死亡后如何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个人财产,并可以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为: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要求订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完全民事行为是指立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在本案中首先我看其是否具有文化能力。现在证据表明王XX不具有这种能力。 证据一:户籍证明。在现有证据中证明力最强的是来自力机关公安局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王XX的文化程度一直是“文盲” 。这此证据还表明,王XX在国这1958年、1988年、1999年的人口普查中登记的都是文盲,直至1999年去世。 证据二:公证书。在来自公证处保姆孔XX的公证证言中保姆就证明其与王XX形影不离,但公证员问是否看到写遗嘱时,保姆答道“压根就没有看见过王XX写遗嘱” 。这是很好的佐证。王XX在写遗嘱时又是照相,又是录像,这么大的动静与王XX形影不离的保姆竟然“压根没有看见” 。这证明了写遗嘱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证据三:照片。申请人用照片来证明老人在写遗嘱,该照片没有任何证明力。因为同为一份证据,申请方对照片的说法前后不一。检察院在抗诉审查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向申请人作过询问在:为什么原审时证明“在写遗嘱” ,现在时间又不一样了,证明内容变成了“在写字”,这一点也请法庭注意。 证据四:录像。录像并没有录制王XX书写遗嘱的全过程,我们看到的老人倒在床上,遗嘱平放在桌子上,老人只是在写最后的两个字,而且录像中所写的遗嘱既没有落款时间,也没有留下写时间的地方,而张三提交的遗嘱上是落有时间的。 二、该遗嘱不是老人真实的意思体现 遗嘱有效的第二个要件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他人欺骗和第三人胁迫下所订立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我们注意到老人在写遗嘱时,是被人专门安排的,有人在录像,而承担录像任务的人是利害关系人,身边还有何人,是如何安排老人的,没有表明。录像中的老人先是躺在床上,然后从床上爬起来,来桌前,桌上放着一张遗嘱。这只能证明全过程是被人安排的,是一种表演和导演。老人只写了一两个字就用了一分多钟,那么,要写完这一篇遗嘱要多长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老人文化程度的证据,是老人“稍识字”,但是,这篇遗嘱既有繁体字,又有简体字,仅看标题“遗嘱”二字的程度就不是“稍识字”能力的人能写出来的。因此,无法证遗嘱是王XX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形式不合法 《继承法》规定了的形式要件,自己遗嘱要求自书人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涉及的遗嘱,一审时申请方提交的遗嘱书写时间是“1995年2月”没有“日”,二审时同样是这一份证据,并没有提交了新的证据。1995年4月9日书写民的遗嘱在二审中仍然没有提交。如何证明其形式合法。 另外,我们有理由怀疑遗嘱存在的真实性。因为该案在一审、二审中,申请方都有律师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分辨哪人遗嘱是有效的。可偏偏在一审、二审都提交了一份无效的遗嘱。这些都足以让人怀疑第二份遗嘱存在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证据,无法证明王XX具有书定遗嘱的能力,遗嘱是王XX的真实意思,也无法证明其具有合法形式要件。 四、从立法本意和立法原则看,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对遗嘱做了严格的或者说是近似苛刻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人的利益和继承人的利益。因为人死后,别人是不能推断死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对不属于被剥夺继承权的人,通常是按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张二过继是事实。其1943直至1979年期间是过继给了其伯父、伯母,1979年才能过调解解除过继关系。在此之前张二继承了其伯父、伯母的遗产。直到现在,遗产的1/4还是登记在张二的名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其他的解释是不公平的。不论是民间过继,还是封建迷信,才有1979年的解除关系不继承遗产的调解意见。试想,遗产已经登记到其名下了,其都不尽赡养义务,在没有得到父母的遗产的情况下,其会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大量事实证明:其兄弟三人对父母都尽了赡养义务,无法分出谁多谁少,三个人都不属于被剥夺继承权的范围。本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法定继承对三方都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这个案子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没有理由的。因此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郝律师 2007年11月8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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