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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汽车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某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宁江区文化路345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及管理、汽车维修、配件零售等。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由某市人民政府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出资方式为市政府财政划拨。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
第六章 出资人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某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
(四)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修改公司章程。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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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经理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无限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某市公共汽车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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