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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与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代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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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与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代建 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代建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GDJB-2015-016 招 标 单 位: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 项目代建范围及要求1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21 第六章 评标办法30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交易编号:GDJB-2015-016 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受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白银银西产业园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两个污水处理厂和三个湖,其中:两个污水处理厂(东南、西南)占地分别为:25亩、47亩,处理规模分别为:1.0x104m3/d、2.0x104m3/d;1号、2号、3号三个收集湖占地分别为:100亩、77亩、65亩,库容分别为:6.5x104m3、9.0x104m3、6.5x104m3;收集湖溢流管15687m。项目估算总投资26762.64 万元,投资最终以决算审计为准。 招标范围: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开始至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为止全过程的代建服务工作。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进行立项、可研、土地、规划、招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竣工决算、备案等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管理服务,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和保修期满的管理服务工作。 质量标准:合格 要求工期:计划2016年3月底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底一期竣工交付;2018年12月底二期竣工交付 资金来源:国家财政项目资金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市政三级及以上代建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建项目负责人要求为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5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在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白银市工农路祥瑞园2单元403室)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四、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白银银西产业园 联 系 人:王跃斌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地 址:白银市工农路祥瑞园2单元403室 联 系 人:何旭军 联系电话: 2015年11月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名 称: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白银银西产业园 联系人:王跃斌 电 话: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地址:白银市工农路祥瑞园2单元403室 联系人:何旭军 电话: 1.1.3 项目名称 白银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代建 1.1.4 建设地点 白银银西产业园 1.1.5 工程投资估算 26762.64万元 1.1.6 建设规模 两个污水处理厂和三个湖,其中:两个污水处理厂(东南、西南)占地分别为:25亩、47亩,处理规模分别为:1.0x104m3/d、2.0x104m3/d;1号、2号、3号三个收集湖占地分别为:100亩、77亩、65亩,库容分别为:6.5x104m3、9.0x104m3、6.5x104m3;收集湖溢流管15687m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 1.3.1 代建周期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至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包括质保期的责任) 为止的代建服务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2016年3月底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底一期竣工交付;2018年12月底二期竣工交付 1.3.3 招标范围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开始至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为止全过程的代建服务工作。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进行立项、可研、土地、规划、招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竣工决算、备案等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管理服务,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和保修期满的管理服务工作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市政三级及以上代建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 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交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业绩要求:具有同类项目管理或房地产开发管理业绩; 4、项目总负责人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5、项目部人员配备足够、年龄搭配合理,能满足项目代建需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遗书、答疑书、补充通知或修改函件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5年11月10日9时00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11月25日 9 时 00 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35天。 3.4.1 投标担保金 1、投标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支票(仅限于白银市区)、电汇、现金。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35天。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入到指定帐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5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 ]允许 3.7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 2015 年11月25日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会议室(白银市工农路祥瑞园2单元403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5 年11月 25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会议室(白银市工农路祥瑞园2单元403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个 8.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估算投资为基数,以费率及总价报价,作为一般性竞争性项目,投标人参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估算投资的6%。 二、投标人须知 1、 定义 1. 1 “招标人”系指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 2 “投标人”系指具有工程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 2、 工程概况及项目代建工程范围 2. 1 建设单位: 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 白银市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白银市银西产业园 建设规模: 两个污水处理厂和三个湖,其中:两个污水处理厂(东南、西南)占地分别为:25亩、47亩,处理规模分别为:1.0x104m3/d、2.0x104m3/d;1号、2号、3号三个收集湖占地分别为:100亩、77亩、65亩,库容分别为:6.5x104m3、9.0x104m3、6.5x104m3;收集湖溢流管15687m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投资估算金额: 26762.64万元 代建周期: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至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包括质保期的责任) 为止的代建服务工作。 2. 2项目代建工作范围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资质及合格条件的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4、 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 4. 1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项目管理负责人经验,从事过1项及以上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工程咨询或设计或监理或项目管理或施工总承包或项目开发负责工作; 三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项目负责人还必须廉洁清正、公正守法、严格纪律、坚持原则、技术精湛、知识广博、责任心强等; 4.2主要专业人员的设置及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结构、建筑、给排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专业齐全, 其中一人需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 要求配备4人及以上; 主要造价管理人员,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要求1人;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2人; (3) 专职资料管理人员, 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4)专职招投标管理人员需具备招标师资格,数量要求1人; (5)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4.3 项目代建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4派驻现场的项目代建组人员名单须经招标人确认,项目负责人只有招标人要求调换时才能调换,否则不得擅自更換,项目代建组其他人员未经招标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 4.5评标时需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资格证原件 。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 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 6、现场考察 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 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 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7.2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3天发出的所有招标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 7.3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 应检査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缺漏, 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 任何词义含混不清, 应告之招标人补全或澄清。 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检査招标文件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如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各投标人。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招标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通知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并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 (但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 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9.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招标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写明。 10、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商务文件包括10.1~10.13的内容, 10.14为技术文件 10.1 投标函 10.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0.3 授权委托书 10.4 营业执照或単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0.5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10.6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高级职称证书、 身份证明(复印件) 10.7 项目负责人个人简历 10.8 拟配备现场项目代建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 专业、职称、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 10.9 各专业人员个人简历 10.10 用于本代建项目必备的试验检测设备、技术裝备一览表 10.11 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并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12 2015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10.13 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等评标办法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14项目代建管理大纲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估算投资为基数,以费率及总价报价,作为一般性竞争性项目,投标人参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估算投资的5.5%。 12、 投标有效期 12.1 自开标日起35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及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供伍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 13.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同城银行转帐支票、汇票、 电汇等付款方式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汇入下述帐户。本项目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账户名称: 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营业部 保证金账号:6622010 13.3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将被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 13.4 投标人未中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投标人已中标的, 投标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目起五目内退还; 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4.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 14.2 投标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签署。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其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14.4 每个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提交一套投标文件, 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及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封口处应有法人代表或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15.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6.2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招标人者,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 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7.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 18、开标 18.1 招标人按招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地点主持公开招,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 18.2 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证明 (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及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仪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8.3 开标时査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8.4 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承诺、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做唱标记录。 19、评标 19.1 资格审査方式:资格后审。 19.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其余成员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 20、评标程序 20.1 符合性检査: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符合性进行初步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0.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符合性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単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 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者;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參加开标会者; 6、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期前未送到指定地点者; 7、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8、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 21、投标的澄清 21.1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 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章, 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22、过程保密 2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単位合同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 都不应向投标人或及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 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 23、中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评标, 直接确定中标人后, 若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4、中标通知 24.1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如无任何投拆,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 24.2 当中标人及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 25、合同的签订 25.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25.2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充文件及资料、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6、项目代建管理费支付办法 26.1 委托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按工程进度支付。 第三章 项目代建范围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白银市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 白银市银西产业园 3、建设规模: 两个污水处理厂和三个湖,其中:两个污水处理厂(东南、西南)占地分别为:25亩、47亩,处理规模分别为:1.0x104m3/d、2.0x104m3/d;1号、2号、3号三个收集湖占地分别为:100亩、77亩、65亩,库容分别为:6.5x104m3、9.0x104m3、6.5x104m3;收集湖溢流管15687m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投资估算金额: 26762.64万元 6、代建周期: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至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包括质保期的责任) 为止的代建服务工作。 二、项目代建工作范围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开始至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为止全过程的代建服务工作。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进行立项、可研、土地、规划、招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竣工决算、备案等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管理服务,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和保修期满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 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项目管理负责人经验,从事过1项及以上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工程咨询或设计或监理或项目管理或施工总承包或项目开发负责工作; 三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项目负责人还必须廉洁清正、公正守法、严格纪律、坚持原则、技术精湛、知识广博、责任心强等; 2、主要专业人员的设置及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结构、建筑、给排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并具各中级及以上职称, 专业齐全, 其中一人需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 要求配备4人及以上; 主要造价管理人员,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要求1人;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安全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数量要求1人; (3) 专职资料管理人员, 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4)专职招投标管理人员需具备招标师资格,数量要求1人; (5)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3、 项目代建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派驻现场的项目代建组人员名单须经招标人确认,项目负责人只有招标人要求调换时才能调换,否则不得擅自更換,项目代建组其他人员未经招标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白银宏鑫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人: 根据«中注入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白银市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收集湖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 以政府部门批准额为准 建设规模: 两个污水处理厂和三个湖,其中:两个污水处理厂(东南、西南)占地分别为:25亩、47亩,处理规模分别为:1.0x104m3/d、2.0x104m3/d;1号、2号、3号三个收集湖占地分别为:100亩、77亩、65亩,库容分别为:6.5x104m3、9.0x104m3、6.5x104m3;收集湖溢流管15687m 建设内容: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开始至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为止全过程的代建服务工作。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进行立项、可研、土地、规划、招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竣工决算、备案等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管理服务,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和保修期满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以政府部门批准额为准的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代建管理期限: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自项目立项报批阶段至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包括质保期的责任) 为止的代建服务工作。 最终代建管理费为估算投资的%,代建服务费为估算投资的%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设计文件及其审査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及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 代建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委托人委托的代建服务工作。 (7) “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 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造成因増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回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目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 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査,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 管理及协调权: (1) 自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决算、工程移交委托方的所有手续办理服务工作。 (2)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工作单位, 井及其签订合同。 (3)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 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4) 对项目建设資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5) 及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6) 进行项目各参及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但对代建项目合理的变更要求,代建人应当执行。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三、双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及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由委托人负责筹集)。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十七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及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資料。 四、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 应视为违约,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 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 代建人应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 而又无正当理由, 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 ,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且代建项目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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