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企业石岩生产基地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施工企业生产基地综合楼、宿舍楼工程
工程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
招标人:深圳建筑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英厚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荣平
二○一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3
第二章投标须知5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8
第三章合同条款20
通用条款20
专用条款20
补充条款32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33
协议书33
第五章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39
第六章图纸40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40
第八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41
第九章评标方法52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致:投标人
深圳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招标人),诚邀贵公司对以下项目进行投标。现将招标项目要求及安排概述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施工企业生产基地工程综合楼、宿舍楼工程;
1.2工程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
1.3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21997.6平方米,框剪结构;
1.4工程总投资:约5000 万元(人民币);
1.5招标形式:邀请招标;
1.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00%;
1.7工程招标范围:施工企业生产基地工程综合楼、宿舍楼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
1.8工期要求:304日历天
1.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同类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二、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I组;
2.2计划进入石岩基地的二个建工村企业及市属八家骨干企业;
2.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邀请贵方参加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只有被邀请的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
投标人若有意参及本项目投标,请于2012年 9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银荔大厦810室递交报名资料并领取招标资料(招标文件费为300元),报名资料包括:委派工作人员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资质证、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I组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审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招标人: 深圳建筑业协会
招标单位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28号四楼
邮政编码: 518052
传 真: 9
联 系 人: 卜庆忠
联系电话: 9、
日 期: 2012年9月3日
招标代理单位:深圳市建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荔大厦8楼
邮政编码: 518027
传 真: 6
联 系 人:谢工、于工
联系电话: 9、日 期: 2012年9月3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规定
1
1.1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生产基地工程综合楼、宿舍楼工程
2
1.2
工程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
3
1.3
工程规模
及特征
投资来源为100%企业自筹,总建筑面积21997.6平方米,框剪结构;本次工程招标标底价预计为5000万元。
4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全部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5
3.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6
20.1
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7
4.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8
5.1
工程质量
国家强制合格标准
9
6.1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12.10.1
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04日历天
10
7.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I组。
2、计划进入石岩基地的两个建工村企业及市属八家骨干企业。
11
7.1
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注册建造师)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
12
7.2
资格审查
方式
邀请招标
13
19.1
工程量的
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4
19.1
工程计价
方法
综合单价法
15
19.9
投标报价
上限和下限
本次工程招标标底价预计为元
投标上限为标底下浮15%即元
投标下限为标底下浮20%即元
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均须明确具体数额,下浮均为整体下浮,不扣除不可竞争费用。
16
22.1
投标担保
金额
不需要提交投标担保
17
23.1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不允许
18
16.1
投标文件
份数
商务标部分,1正2副
技术标部分,1正2副(分为明标、暗标二部分,分开装订及密封)
电子标书1份
19
33.1
评标方法
及标准
先评后抽法,详见第九章评标方法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规定
1
9.1
踏勘现场
详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
2
10.1
公布标底、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下限
本次工程招标标底价预计为元
投标上限为标底下浮15%即元
投标下限为标底下浮20%即元
3
25.1
投标文件递交和
招标文件
收费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荔大厦8楼
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招标文件资料费300 元人民币。
4
2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5
11.2
12.1
12.2
13.1
13.4
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
和投标人质疑期限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
6
44.2
发出中标
通知书
投标有效期满30天前
7
46.1
签订合同
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第三章合同条款以正式签订合同为准。
8
47.1
履约担保
本工程不提供
9
47.2
支付担保
本工程不提供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否决性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不予受理(开标会),无效标(初步评审)、废标(详细评审)条款。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及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开标阶段的不予受理情形:(由招标人或其委派人员负责判定)
1.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 不符合本招标文件24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3.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的或者低于投标报价下限的
4. 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二、评标阶段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
2、施工投标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漏填或内容填写错误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评标阶段有关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形的;
2、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
3、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4、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5、投标报价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中规定不可竞争的固定单价或合价的,如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优质优价奖励费等。
6、投标文件技术标书(除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一章外)中违反暗标规定,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志的。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见前附表1第1项所述。
1.2工程地点见前附表1第2项所述。
1.3工程规模和特征见前附表1第3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2.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见前附表1第4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3.资金来源
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1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承包方式
4.1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前附表1第7项所述。
5.工程质量
5.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见前附表1第8项及第五章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所述。
6.工期要求
6.1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1第10项所述。
7.合格的投标人
7.1投标人资质、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见前附表1第10项、第11项所述。
7.2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8.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踏勘现场
9.1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地点见前附表2第1项所述。
10.标底的编制和公布
10.1招标人将在截标前5日之前,公示标底、投标报价上限和投标报价下限。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协议书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标部分
技术标部分
第九章 评标方法
11.2除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按前附表二第7项的规定时限停止质疑。
12.2招标人将按前附表二第5项的规定时限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补遗文件将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12.3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布后,在前附表二第5项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及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内容均书面文字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13.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在前附表二第7项的规定时限前发布。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5.1投标人及招标人之间及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文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5.2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共2部分组成。
16.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16.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6.2.3施工投标承诺函;
16.2.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6.2.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6.2.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2.4.3投标承诺书
16.2.4.4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6.2.4.5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16.2.4.6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以及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复印件);
16.2.4.7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的复印件;
16.5对技术标部分的要求:
技术标部分不超过50页(不含证明材料)。
17.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7.1商务标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应使用EXCEL格式电子文档,并提供预算软件格式电子文档。
18.投标文件的签署
18.1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9.投标报价
19.1本工程的工程量采用前附表1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价采用前附表1第14项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报价。
19.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9.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19.4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及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19.5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9.6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9.7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9.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
19.9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见前附表1第15项。
20.投标货币
20.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前附表1第6项。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2第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1.2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及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2.投标担保(本工程不需要提交投标担保)
2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3.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技术标明标部分、电子文件应分别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 “商务标”、“技术标明标部分”、“电子文件”,并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技术标暗标除外)。
24.2本工程技术标书(除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和业绩一章外)采用暗标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暗标部分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志,否则,将作废标处理。暗标评审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编制,不得出现可能识别投标人的标记和内容,否则,将作不利于投标人的相应扣分。
24.3当技术标采取“暗标”时,除上述项目班子和业绩部分外,技术标无需密封,投标单位只须将技术标装入密封袋即可,密封袋上无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其他标记,并及其他投标文件统一密封在一个密封包内。开标时,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现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密封袋,统一密封。
24.4将密封包装好的 “商务标”、“技术标明标部分”、“技术标暗标部分”、“电子文件”,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外密封袋中,并在外密封袋上注明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以及“在此之前不得开封”字样。
24.4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技术标采取“暗标”时,从其“暗标”规定)。
2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2第3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2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2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6.3根据本须知第2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7.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开标和评标程序。如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五)开标
29.开标
29.1招标人将在于附表2第3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9.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至少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随身携带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9.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9.4由招标人宣布投标文件提交结果。
29.5由投标人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9.6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29.7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29.8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9.9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30.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情形
30.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30.1.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30.1.2不符合本招标文件24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30.1.3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的或者低于投标报价下限的;
30.1.4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六)评标
3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1.2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1.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1.4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31.4.1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或审定标底计算书的电子文档、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工程量清单等,评标专家人手一份;
31.4.2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31.4.3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及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方法等(见《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31.4.4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2.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2.1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应作无效标处理:
32.2.1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
32.2.2施工投标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漏填或内容填写错误的;
32.2.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3.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1第19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4.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34.1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34.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34.1.2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
34.1.3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34.1.4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34.1.5投标报价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中规定不可竞争的固定单价或合价的,如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优质优价奖励费等。
34.1.6投标文件技术标书(除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一章外)中违反暗标规定,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志的。
3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35.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
36.2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澄清、答辩人要求如下:
36.2.1拟进行投标答辩的,技术标答辩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答辩。
36.2.2投标人代表中非本条36.2.1款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
36.2.3参加答辩的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6.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未派出代表及时作出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7.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37.1除本须知第32.2条和第34.1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37.2除34.1.3条款所列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37.2.1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答辩;
37.2.2将答辩记录送招标文件规定的当事投标人的答辩人员签字确认;
37.2.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
37.2.4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答辩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无效标或废标和不同意无效标或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37.2.5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38.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确定
38.1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38.2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38.2.1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2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8.2.3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8.3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评标结果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7名抽签入围候选人。
38.4招标人根据抽签定标原则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39.评标过程的保密
39.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9.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39.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40.其它规定
40.1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
40.2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41.评标方法见第九章节。
(七)中标通知书
42.确定中标人
42.1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44.中标通知书
44.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示。
44.2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在前附表2第6项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接到有关投诉的,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4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45.合同授予标准
45.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46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4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6.1招标人及中标人将于前附表二第7项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因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修正中标价的除外)。
46.2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46.3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46.1款和46.2款的规定及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47.本工程不设工程担保
47.4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都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双方均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48.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
本次招标实行“分段限时投诉制度”,即在每个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均应对所存异议及时投诉。凡超出被投诉阶段的投诉时限的,任何投诉将不予受理。关于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照深圳市最新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执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相矛盾时,执行专用条款规定。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见本工程图纸及技术要求或由本工程工程师及设计人确定。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已有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发包人特别要求的标准开工前五天提供。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本工程工程师及设计人确定。
7 图纸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由于设计院或其他原因引起提交时间延误,发包人将提前3天通知,承包人应予以谅解。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转借及本工程有关的内容和资料。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28号四楼邮编: 518052
工程师的地址: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 邮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负责接驳。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负责接驳。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承包人负责接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七天进行。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无。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在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列支;
②完成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③本工程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复核。
④办理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批件,最终结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
⑤由发包人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承包人复核。
⑥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 承包人
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无。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相关要求执行,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符合要求,承包人须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承包人若未按上述要求做足做好,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做出相应的扣减。此外,承包人还需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做足做好相关措施直至达标为止,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现场工程师提供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等,费用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手册》和《施工安全条例》及深圳市有关环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扬尘、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承包人若未按上述要求做足做好,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做出相应的扣减,承包人还需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做足做好相关措施直至达标为止,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在未移交发包人或接受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损失风险。多工序交叉施工,由发包人、监理公司组织承包人及其它施工单位申报成品保护措施方案,并明确各方成品保护责任。承包人必须检查监督所有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对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负连带责任。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按图施工确保各种(包括现场周边)地下永久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电线塔基、林场道路、墓地、古树名木等的安全,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的事故,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达到竣工要求,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①由承包人办理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道施工、路灯、市政道路、绿化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所需的相关手续、批件,最终结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
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设计图纸及设计要求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环保措施;并按要求做好取土、弃土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好相邻或其上的房屋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做好上述工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由于施工不慎破坏的原有建(构)筑物的恢复,费用自理。
④承包人负责施工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含光盘)的整理,费用自理。
⑤施工道路(包括发包人提供的道路)的加宽、加固和在施工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承包人场外道路的使用应遵守深圳市及工程当地有关条例及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由于施工需要占用、使用、进入公共或私人道路、人行道、绿化及他人物业,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⑦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施工地质、道路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等保护、拆迁、清理、迁移和恢复等引起的工程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相关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⑧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所引发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⑨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设备、材料的倒运、仓储等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⑩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弃土、弃渣场地。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11.3 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监理合同中约定。
12 项目经理
1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 项目经理及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②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记录③限时到位仍未到位的,延迟一天到位罚款2万元,从月度进度款中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合同。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 分包
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3)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2)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3)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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