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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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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 投资协议通用条款 尽职调查结论满意,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就会进入股权投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核心法律文件,下面将对投资协议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 (一) 主要条款 根据采用交易结构,确定本次交易涉及买卖双方和目标公司,并将其主体信息在投资协议中描述。 在草拟主体条款时,将主体正确名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号、身份证号、法人代表等信息补充完整。 (二) 背景条款 背景条款即协议中常见“鉴于”条款,并非必备条款,主要起到承上启下作用。 基本内容包括1)卖方在目标公司所拥有股份;2)目标公司情况;3)卖方原意出售股份,卖方原意购买相应股份。 建议根据交易结构和尽职调查结果,将本交易大致背景介绍清楚。 (三) 定义条款(Intepretation) 定义条款并非必要条款。对于简单交易,无需草拟。但对复杂交易,建议对比较重要专业术语进行定义。 为便于查找,建议根据英文字母顺序排序。 (四) 先决条件条款(Conditions) 先决条件条款是必要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需要约定交割生效条件,涉及当事人内部授权、政府监管、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卖方陈述和保证等。 常见条款如下: 1、 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对结果表示满意; 2、 买方对聘用律师出具涉及目标公司法律意见书内容表示满意; 3、 买方股东通过了关于投资决议; 4、 卖方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真实有效; 5、 通过审批机构审批和批准等; 先决条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只要全部条件尚未满足,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撤销该协议。为避免某些条件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完成,造成交易不确定性,往往在先决条件条款中加入最后终止日(Long Stop Date)期限限制。 (五) 交易条款 交易条款通常与背景条款前后呼应,用于正文中对交易约定和确认。根据交易结构不同,体现为增值、买卖等情况。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体现为一方同意出售和转让,另一方同意购买和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在增资交易中,体现为一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占有一定股权,而目标公司及股东表示同意。 在草拟交易条款时,通常增加再受限于先决条件前提下,进行交易表述。 (六) 对价条款(Consideration) 对价条款为必备条款。会约定购买或受让标股权总对价或是某一确定金额,并约定该对价在交割日或之前进行支付。 同时,从保护买方利益角度考虑,可以约定对价调整机制,即俗称对赌协议。 另外,在付款进度方面,还可以约定分期支付方式。 建议,对支付方式、期限、币种、收款账户等进行明确约定。 (七) 交割前义务条款(Undertaking Clause,即承诺条款) 在股权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前期间,买方并未实际拥有和控制目标公司。而尽职调查基准日通常为股权协议签署之前某一日期。因此,在交割前,目标公司很可能会发生不利于买方变化。为了保护买方利益,需约定卖方和目标公司在交割前须遵守义务。往往包括如下: 1、 不得从事导致卖方违反承诺和保证义务行为,及导致目标公司产生不利变化行为; 2、 卖方保证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未经同意,不得从事行为包括:签署非经常性业务范围内合同,处置账面价值达到某一金额资产,做出超过某一金额出资或出资承诺,终止正常业务,借款融资,增减资,创立或注销公司,支付股息或分红,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票或证券。 (八) 交割条款(Completion) 交割条款是核心条款。约定各方交割时间、日期、地点和需要对方提供文件。 交割时,卖方通常需要提交出资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会或股东决议等。买方需要提交付款凭证、董事会或股东决议等。如双方是上市公司,还需履行必要信息披露程序。 建议在交割时,将目标公司印章、会计凭证、证照等一并交割,并约定卖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 陈述和保证条款(Representaiton and Warranty Clause) 尽管买方在并购前,会对目标公司做完整尽职调查,但调查本身具有局限性,难以知根知底,导致双方对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且从尽职调查基准日至先决条件满足之日,目标公司情况是不断发生变化。因为,承诺与保证条款应运而生,是为了保护买方利益而设置极为重要条款。并且,要求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事项要远远多于要求买方作出陈述和保证事项。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标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 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公司已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约束; 3、 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标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 过渡期内,标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公司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重大债务;标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 标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资料均是真实、有效,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 投资协议中所作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需注意,陈述和保证条款不同于交割前义务条款,前者是协议签署之前或之时,对目标公司现状陈述和保证(基本上与尽职调查结果相一致),而后者是签署协议之后至交割之前卖方或目标公司承诺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是对将来承诺。所以,买家通过陈述和保证条款,和交割前义务条款,对目标公司过去、现状和未来作了锁定性约束。 (十) 违约赔偿条款(Indemnities) 必备条款之一。违约赔偿条款分两个层面。 各方对违反各自向对方作出陈述和保证,或承诺造成对方损失,应赔偿由此造成一些损失。 各方违反各自义务(承诺和保证以外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卖方绝交或推迟交割,则应向买方支付一定违约金。如买方推迟付款,则缴纳违约金或滞纳金。 对于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可以获得违约方赔偿。但对于约定违约金,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30%,除非守约方可以证明损失不少于合同30%。 (十一) 通知条款(Notices) 通知条款并非必备条款。为了日后联系及送达方面考虑,建议在正文中,约定各方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并约定通知到达有效方式和生效时间。 (十二) 费用和赋税条款(Costs and Expenses) 并非必备条款,但也是重要条款。约定各方为本交易费用(财务+律师+评估费)由各方承担。或由目标公司承担。 印花税通常各自承担50%。资本利得税由卖方承担。 (十三) 法律适用和管条款(Governing Law and Abritration) 必备条款之一。约定发生争议时,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还是由仲裁机构姐。通常法院诉讼和仲裁机构解决,两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并存。简单说,仲裁机构败诉后,不能再次上诉。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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