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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协议老便民站升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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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协议(老便民站升级) 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协议 (老便民站升级协议范本) 邮政方: 邮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 加盟方(店名、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加盟方工商登记注册号/身份证号:               加盟方地址及联系 :                     合同编号:                    代办商号:3600+                    甲方是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合法拥有者,授权乙方为特许经营邮政便民服务加盟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促进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邮政便民服务站”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是指江西省邮政公司通过信息化联网手段,整合邮政、电信运营商、公共事业单位等社会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邮政服务、日常公共事业缴费、票务服务以及其它便民服务一站式专业化服务平台。 2、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网点是指在江西省境内,通过与甲方签订加盟协议并支付相应特许经营费方式取得一定期限内邮政便民服务站连锁经营资格商家网点。 3、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是指依靠计算机终端(或智能信息终端),通过互联网(或 专线)接入手段,为加盟网点提供业务受理、结算和管理技术网络系统。加盟网点通过该系统信息接入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邮政便民服务,是甲乙双方进行业务管理、对账和结算有效平台系统和唯一依据。 4、中国邮政安全认证证书(下称CPCA证书)是指由中国邮政安全认证中心向互联网上用户、用户终端等提供证明持有者身份信息合法性唯一电子数据凭证。加盟网点通过CPCA证书认证访问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CPCA证书贮存在UsbKey介质内。 第二条 双方法律地位 1、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存在、合法法律责任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及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对其自身行为及其与员工劳动关系自负全部责任。 3、乙方通过甲方提供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开展甲方指定邮政便民服务业务,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属乙方独立经营项目,乙方对该等经营项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并承担经营产生一切债权债务,因乙方行为引起讼争、纠纷等,甲方不因为乙方加入邮政便民服务站体系而承担任何责任。 5、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乙方加入甲方加盟体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条 特许经营加盟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参照原合同期限)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接入技术支撑,提供网络对账、结算等功能,许可乙方通过该服务平台办理甲方开办相关邮政便民服务业务。 (2)甲方合法拥有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同时负责保障开办业务种类相对稳定。 (3)甲方负责整体宣传及推广,以提高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品牌社会认知度。 (4)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加盟网点在服务辖区内开展“邮政便民服务”宣传推广活动。 (5)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按照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网点终端建设方案进行统一形象建设,并对有关品牌标识物品和业务宣传物品在乙方经营场所放置等提出建议。 (6)甲方负责在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上不断调整和增加业务种类,以不断提高双方经营效益。 (7)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相应业务、技术和服务培训,并告知相关管理规范。 (8)甲方有权依照国家、第三方业务及邮政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乙方违反法规及管理规定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乙方特许经营资格,并清理有关品牌标识及物品。 (9)甲方有义务保障加盟网点在一定范围内特许经营唯一性,但甲方有权在乙方服务不足情况下,在同一区域内增加特许经营网点。 (10)加盟签约后,在乙方做好计算机、互联网接入等配置事项前提下,甲方负责在15天内完成CPCA证书申请和制作,并将系统、打印机等安装到位,确保能正常使用。 (11)甲方提供系统接入有必要硬件。互联网接入提供UsbKey介质一个、热敏打印机一台。设备保修及维修服务参照硬件提供方提供三包政策,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服务。在乙方提出书面委托情况下,甲方可与电信运营商、计算机等设备供应商洽谈有利采购政策,以供加盟网点自主选择。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连锁经营体系,理解并同意协议下所有条款以及甲方制订相关规定,并积极维护甲方信誉和品牌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信誉、服务形象、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与本协议无关其它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并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执照中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业务内容增项手续,甲方给予协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邮政便民服务站”为工商注册名称。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终端设备要求,做好计算机(或终端)、互联网接入(或 专线接入)、打印设备等配置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4)乙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甲方统一与电信运营商和计算机等相关设备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也可自主选择采购。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必须申请制作CPCA证书,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同时按规定支付证书制作、补办、续期等工本费用。 (6)在特许经营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网点终端建设规范进行形象建设,包含不限于形象门头、灯箱、业务告示牌、形象墙等。 (7)乙方有责任保管好甲方提供有关品牌标识物品并保证完好。 (8)乙方不得将“邮政便民服务站”标志、标识等用于与协议无关其它行为中。 (9)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及相关业务宣传品,并应返还甲方有关品牌标识物品。 (10)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整体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并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自发开展辖区范围内宣传推广活动。 (1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接受甲方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甲方规定标准流程和服务要求进行。 (12)乙方不得利用“邮政便民服务站”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在加盟期间,乙方经营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因乙方经营行为造成甲方及加盟体系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3)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它任何相同或类似业务经营活动。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租赁他人经营,乙方有前述行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乙方在协议期间,须保持持续营业能力,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要满足客户要求,且每年停止营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0天。如一年内累计停止营业时间超过60天,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且不退回特许经营费。 (15)乙方认同江西省“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交易记录是反映乙方真实交易有效载体,具有唯一性、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 (16)乙方应按时全额缴清营业资金,可通过在江西邮政储蓄网点开办绿卡账户,每日进行系统止付交易,日终时甲方自动从乙方预约邮政绿卡委托账户中划转应缴营业资金方式上交。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及结算办法 1、特许经营费标准(二选一): 1)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升级费用:¥ 元/点,人民币(大写): 。协议期内不退还任何费用。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升级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服务发票。 2)按年支付特许经营费:第一年¥ 元/点,人民币(大写): ,协议期内不退还任何费用。协议期满如需继续经营,需按年费标准支付下一年特许经营费(注:第二年起特许经营费标准为¥ 元/点),重新续签合作协议。 2、特许经营费结算办法: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选择以上两种特许经营费支付标准,任选一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应额度特许经营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服务发票。 第六条 CPCA证书费用及结算标准 1、CPCA证书费用标准 CPCA证书Usbkey制作工本费:首次由邮政免费提供;补办工本费30元/个;CPCA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续期工本费为10元/个/ 年。 (2)2、CPCA证书费用结算办法 加盟网点在首次证书申请时,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补办或续费时以现金方式上交给甲方,甲方给予开具服务业发票。 第七条 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 系统采用互联网接入方式,通讯接入费用由通信运营商收取,邮政不再收取网络接入费用。一年提供4次免费上门系统维护,超过4次,按50元/每次标准收取,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渠道维护人员支付,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第八条 营业资金和业务酬金结算办法 1、营业资金结算办法。乙方须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绿卡账户用于营业资金结算,甲方每天自动从该绿卡账户中划转应结算营业资金。 2、业务酬金结算办法: (1)酬金标准: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签署酬金标准,经友好协商,按照   比例分成,并以甲方提供业务酬金标准(含税)通知单为准。在协议存续期间,甲方保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务酬金标准权利。 (2)甲方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正确核算出乙方上月应得业务酬金,并在乙方办理完相应手续后,按月(当月结算上月酬金)将乙方实际应得业务酬金存入乙方邮政绿卡结算账户。 第九条 其它 第十条 保密条款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一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对方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有损于对方利益其它任何信息,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1、只要双方协商能达成书面协议,并结清有关营业资金,可随时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特许经营费。 2、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经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审核批准后,可在甲方配合下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转让费用、终端设备及其它具体事宜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3、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为免责。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4、本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任何一方提出续签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加盟协议。 5、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邮政局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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