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环保治安保卫协议
安全、环保、治安保卫、防火、道路交通
管理责任合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设备、职业病防治、治安保卫、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综合安全、环保工作管理,确保协力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在 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事故、案件和环境污染发生,乙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必须与 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本合同。
1 安全管理
1.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2 乙方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协力项目承包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持有国家认可安全管理合格证书)全面负责现场安全工作。
1.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在承包项目范围作业人员名册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甲方向乙方提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向乙方告知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要求,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甲、乙双方签名确认。
1.4 乙方进入现场前必须主动接受甲方关于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现场环境、设施等方面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确认书》,甲、乙双方签名确认。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控制活动(或危险预知),实施必要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如果现场实际情况与交底内容有差异,应主动与甲方进行沟通与协商。
1.5 乙方必须安排双方确认名册人员进入承包项目现场作业,不得擅自更换,只有经过项目安全教育人员才能进行作业,未经甲方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擅自进行作业,所造成后果均由乙方单位负责。
1.6 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 乙方各类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安全技能,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行业规定有效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8 乙方承包项目作业农民工必须取得上海市农民工务工前培训合格证。生产协力、建设工地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前必须通过人才开发院(或授权)组织安全知识与技能考核。
1.9 乙方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甲方委派 同志对乙方危险预知活动、作业方案、职业病防护和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违规违章和安全隐患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出问题,乙方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权停止作业。
1.10 乙方在承包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工种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有效劳动防护用品,涉及职业危害应穿戴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1.11 乙方应当在项目作业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整改,应立即停止作业,待落实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检查及整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12乙方在作业现场使用特种设备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1.13 乙方在作业现场使用施工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如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非本单位设备和工器具,更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借用或租赁设备、工器具,应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并对设备工具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作好书面记录。
1.14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作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具体防范措施。
1.15 乙方施工项目现场需要用电,必须合理安排用电,由于擅自拉电接用所造成后果均由肇事单位负责。
1.16 乙方建立并维护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向员工告知评价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健康监护档案。被政府劳动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粉尘、噪音等)超标,应积极负责治理,并采取防控措施。
1.17 为促进乙方在承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消除隐患、杜绝违章和事故,乙方必须根据承包项目合同费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18 乙方必须依法为其员工(包括协力人员)办理工伤或综合保险,并向甲方提供缴纳依据。
1.19 乙方在承包项目现场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事故情况。乙方负责事故处理,按规定上报并承担事故责任。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
1.20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甲方违反合同,指令乙方履行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或提出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如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行使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作业,而造成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该事故任何责任。
2 环保管理
2.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甲方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2.2 乙方必须具有环境保护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环保工作领导和管理干部。承包实施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专职或兼职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2.3 甲方项目单位有责任向乙方介绍协力项目中产生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治理措施。
2.4 乙方在进行协力项目过程中,应制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2.5 在协力项目承包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环保、厂容监督和检查。对查出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必要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考核处理。
2.6 用于防治污染设施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因故需要停运必须事先向甲方职能部门申报。
2.7 环保设备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维修,保证维修周期和质量。维修后及时做好“四S”工作。
2.8 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加盖运输车辆,禁止冒灰,扬尘,溢流和泄露。落料要及时清理,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2.9 乙方各类废水、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有组织排放,禁止违规排放。
2.10 乙方在协力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废弃物应分类堆放,堆置场所立牌标识。需要临时排放工业弃物如污泥、废油渣、废药液、废酸碱、建筑垃圾等污染物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职能部门申报,并按国家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2.11 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积极负责治理。
2.12 由于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发生污染事故时,乙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上报甲方职能部门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主动配合调查。责任方必须承担环保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罚。
2.13 乙方应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对承包项目污染物排放状况定期检测报告。
3 治安保卫防火管理
3.1甲方责任
3.1.1负责乙方入工地前治安、防火安全教育。
3.1.2负责对乙方进行治安保卫、防火安全事项交底,对进入重大工程项目(≥3000万元以上)生产要害和防火重点部位作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专题教育。
3.1.3 负责乙方入工地人员办理入工地证件。
3.1.4 督促乙方落实治保组织及专人负责治安保卫、消防工作。
3.1.5 对乙方提出治安保卫、防火措施进行审核、确认。
3.1.6 负责按甲方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3.1.7 负责乙方施工期间执行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措施巡查、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对措施不落实,隐患严重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3.1.8 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引起各类事故、案件查处。
3.1.9 负责对乙方在施工期间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3.2 乙方责任:
3.2.1 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进工地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有关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3.2.2 严格按甲方核定指标,招用手续齐全、背景审查合格劳动力。
3.2.3 编制入工地及进入人员名册,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证件。
3.2.4 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接受甲方入工地教育和治安、消防教育。
3.2.5 督促所属人员进入现场时,严格执行甲方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管理。
3.2.6 本单位法人为消防和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作业期间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工作(5人以上外协单位指定一人,50人以上建立治保组织)。
3.2.7 严格执行甲方有关人员、车辆入工地、证件管理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增加入工地人员,严禁用机动车辆携带无证人员入作业现场。
3.2.8 进入要害或防火重点部位作业,应按甲方要求,办理《要害部位出入证》并进行出入登记,自觉接受甲方检查验证,不得在内膳食和吸烟,不得擅自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经许可动用明火。
3.2.9 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施工作业,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设备、装置。
3.2.10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手续,获得动火审批许可证后,持证作业。借用甲方灭火器材,在动用结束后必须归还原处。
3.2.11 施工中,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妥善保管作业中拆卸设备、零部件和贵重工器具、金属件,防止丢失、被盗。
3.2.12 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留下可燃物品、易燃物品,严格管理施工用危险化学品。
3.2.13 发生火灾、爆炸物资被盗案件或其他治安事件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
3.2.14 承担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事故、物资被盗案件经济损失。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 甲方必须对乙方做工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和交底。
4.2 对占路、掘路、封路施工必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不得擅自施工。
4.3 乙方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承包项目在宝钢股份厂区内,车辆和人员部必须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4 所进车辆必须持有效行驶证,保险、养路费用等交纳齐全;
4.5 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驾车时必须具有良好精神状态;
4.6 车辆进入工地前,乙方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请驾驶员在教育内容上签字,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内容要保存归档;
4.7 进入施工现场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必须听从现场作业负责人指挥;在工地现场下车时,须带好安全帽;
4.8 各协力供应商驾车送货进入施工现场,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应按责任和事故损失大小,主动接受宝山区交警处罚;
4.9 乙方车辆必须外表整洁、安全装置有效可靠、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无漏油、漏水现象。须经车辆检测站检测,取得合格证。
4.10 对损坏绿化、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必须赔偿。
4.11 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撒落、飞扬现象。
5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由于违反本合同造成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甲方有权按相关管理文件对乙方在承包项目作业过程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及抵扣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由合同款抵扣。
6 乙方合同违约实行分档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签约部门、项目单位与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即: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由甲方通知乙方主管安全领导参加合同违约学习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整顿,扣除当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30%;评价结果为“清退”,扣除当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50%。
7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作为合同正本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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