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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办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标准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当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惩办。
第四条 惩办职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给予职工的惩办,应当及其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惩办职工,应当坚持教育及惩办相结合的原那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本规定的实施进展监视。
第七条 职工对惩办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复查、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章 惩办的种类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职工惩办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薪;
〔五〕撤职;
〔六〕留用观察;
〔七〕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错误行为受到前款所列惩办的,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职工的错误行为尚不够给予前款所列惩办的,可以单独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九条 职工受惩办的执行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降薪,12个月;
〔五〕撤职、留用观察,24个月。
第十条 职工受警告以上惩办的,惩办执行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享受各类奖金。
给予降薪的,降薪的幅度为本人惩办执行期间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的20%。
给予撤职的,工资标准按新岗位执行。
给予留用观察的,降低工资报酬,降低的幅度为本人惩办执行期间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的50%。
第十一条 职工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惩办的,惩办期满后,应当解除惩办;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或有重大奉献的,可以提前解除惩办。
解除惩办后,工资待遇、职务晋升不再受原惩办的影响。但是,解除降薪、撤职、留用观察的,不能视为恢复原工资、原职务,其工资和职务按照实际聘用岗位重新确定和聘任。
被留用观察的,惩办执行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职工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由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上月应得工资的20%。
方案生育、平安监察、治安、消防等部门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罚款。对职工罚款要有制度依据,且依据的制度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十四条 职工因成心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损失大小及其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职务工作特点、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因其错误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赔付。需要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上月应得工资的20%。
第十五条 职工受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惩办的,不影响其按照前条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款和罚款缴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或要求其承当经济赔偿责任应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职工。书面决定应载明事由、金额、处理依据等相关事项。
职工对罚款或承当经济赔偿责任不服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寻求权利救济。
第十七条 职工受惩办后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给予惩办的,应当分别确定其惩办种类。
惩办都是罚款的,在其罚款最高额以上、多个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额。其中一类惩办为罚款的,合并执行。
除前款外,给予惩办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惩办;给予惩办种类一样的,执行该惩办,但惩办期限要在其最高惩办期限以上、多个惩办期限之和以下,决定惩办期。
在惩办执行期间又受到新的惩办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惩办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
第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给予惩办的,根据各自所应承当的责任,分别给予惩办。
第二十条 应受惩办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惩办:
〔一〕在两人以上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筹划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作虚假陈述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露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惩办:
〔一〕主动交代单位没有掌握的错误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的;
〔三〕检举企业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惩办的职工,有管理职务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单位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及本规定惩办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不需要惩办的,可以免予惩办;但可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
第三章 错误行为及其惩办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造谣惑众,煽动串联,聚众闹事,阻止企业改革、改制并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盗窃企业财产数额达五百元以上或数额虽缺乏五百元,但影响平安生产或威胁平安生产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或者岗位调整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劳动教养的;
〔八〕被收容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
〔一〕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
〔二〕私设“小金库〞或违反有关规定在集团公司以外开设银行账户的;
〔三〕克扣截留职工工资奖金的;
〔四〕实行年薪制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在本单位领取集团公司批准以外的工资性收入的;
〔五〕发生方案外工程或方案外购置设备,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薪、撤职或留用观察;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集体上访的;
〔二〕不按照平安管理规定从事生产作业或隐瞒事故、瞒报工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命令、不听从工作指挥的;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污辱、威胁、打骂工作人员,影响企业工作秩序的;
〔五〕工作期间从事及工作无关的事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怠于履行职责,贻误工作的;
〔九〕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成心刁难效劳对象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一〕违反治安保卫消防管理规定的;
〔十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三〕违反方案管理或财务制度,挥霍浪费企业财产的;
〔十四〕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五〕恶意占有企业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六〕泄露、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
〔十七〕违反国家方案生育政策和企业方案生育规定的;
〔十八〕因违法被不起诉、被免于刑事处分、被治安管理处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十九〕其他违反企业组织制度、工作纪律、平安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以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工作纪律、平安生产、经营管理、廉洁从业等特别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惩办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惩办职工,由以下部门按照业务分管范围分别承办:
〔一〕监察部门;
〔二〕劳动人事部门;
〔三〕平安监察部门;
〔四〕治安保卫部门;
〔五〕方案生育部门。
无上述部门的单位,由行使相应职能的部门承办;承办权限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部门承办。必要时,一个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承办。
第二十九条 给予职工警告以上惩办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是行使本规定惩办权的主体,其他任何部门〔含车间、区队〕和个人未经上述主体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授权,不得对职工进展惩办。
第三十一条 被立案调查的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职工涉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惩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 事发单位向承办部门汇报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承办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承办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调查完毕后,提出惩办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调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承受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三〕陈述和申辩。承办部门将调查情况及惩办依据告知拟惩办的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被调查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决定。经用人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作出惩办或不予惩办的决定。
〔五〕送达。惩办决定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惩办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惩办的职工本人签收;如无法送达本人,应书面送达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仍无法送达,可依次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形式。
〔六〕归档。承办部门应当将惩办决定抄送同级工会并归入受惩办的职工本人档案,同时聚集有关材料形成该惩办事项的工作档案。
受惩办的职工惩办期满解除惩办的程序,参照前款第〔四〕、第〔五〕和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惩办职工时,应有工会人员参及。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惩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 参及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调查的职工及其所在车间工会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及被调查的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及被调查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及被调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惩办决定单位发现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五条 惩办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惩办职工的姓名、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单位等根本情况;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三〕惩办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惩办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惩办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惩办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第〔二〕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惩办的种类和解除惩办的依据,以及受惩办的职工在受惩办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六条 惩办决定、解除惩办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受到惩办的职工对惩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惩办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查;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复查、调解、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停顿惩办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不因申请复查、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而被加重惩办。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对惩办决定不服申请复查,惩办决定单位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复查,并视复查结果重新作出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惩办不当的;
〔四〕惩办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缺乏的;
〔五〕违反本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作出惩办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九条 惩办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决定执行;惩办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工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惩办或者被减轻惩办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减轻〞、“加重〞惩办,指在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的惩办种类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惩办。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职工错误行为的惩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月应得工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单项规定或者实施方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不得及本规定相冲突。此前施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但特别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子公司职工惩办的依据。子公司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惩办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处理的事项如需进展复查,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处理的事项,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错误行为,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错误行为,但是本规定不认为是错误行为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淮北矿务局职工惩办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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