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952750 上传时间:2025-06-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11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 职业病危害申报及监督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一)目的和意义   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对于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内容   l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l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四)申报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五)申报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申报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对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第4项、第5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及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就用人单位的职责做了详细的阐述,下文做简要叙述,详见《规定》。   1.设置职位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及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工作场所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及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及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6.建立职业危害告知体系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及警示标识。   7.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职业危害应急系统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及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及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及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及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及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及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附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日期: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企业类型 大○中○ 小○微 ○ 行业分类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     有○无○ 接触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 总人数: 化学物质类     有○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无○ 接触人数   其他     有○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因素人数 (作业场所1)               …   (作业场所2)               …   …               …   合计     填表说明   1. 【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 【变更原因】按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 【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 【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 【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 【企业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 【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02)填报。   8. 【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止目前。   9.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0.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2.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13 / 13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