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2,国际法,PPT,课件编辑 李毅,3,内容简介,本书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第三版。,本教材分为,18,章,系统论述了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和武装冲突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教材注意吸纳国内外国际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注重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国际法理论水平和运用国际法理论分析国际事务、国际关系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本教材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政治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国际法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法律、外交、涉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书。,4,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5,第一章 导论,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的关系,7,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8,二、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9,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二,),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三,),国际法与国际法学,10,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11,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概况,二、近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12,一、古代国际法概况,古代和中世纪,(,中古,),都属于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中世纪是指欧洲的封建时期。中世纪并不存在适合国际法正常发展的条件。这主要是由于国王们在国内并没有最高权力,对外则需要向教皇和罗马皇帝表示某种忠诚,概括地说,当时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这个时期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仍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最多见。,13,一、古代国际法概况,国际法的产生是世界诸多地区都有的现象,也可以说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带有规律性的。因此,不能说只有某个时代某个地区,例如近代欧洲,才有国际法。但是应当指出,:,第一,古代和中世纪都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由于物质生产水平限制,各大陆之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总体上处于孤立、闭关自守的状态,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与近代和现代的国际法不能同日而语。,第二,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并且与此相伴随,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始于近代欧洲。,14,二、近代国际法,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38,年,),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时期国际法的状况和特点如下:,1,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战争权。,3,国际法的各部门的发展和变化。,15,三、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保留了一些近代国际法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成分:,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16,三、现代国际法,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并在国际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不断地产生,原有部门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6,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17,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8,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9,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20,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国际法的渊源,21,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意义。,国际法渊源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不但有理论意义,而且有实用意义。因为,不论是要查明国际法的规范是什么,还是在有分歧时要确定何者是应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何者不是,都离不开对有关规范或规则的渊源的调查研究。,22,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当前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仍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国际法院规约,中文本作“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23,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针对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应依据什么规则以及一般应按照什么顺序这一点规定的,但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24,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编纂的概念和意义,二、国际法编纂简史,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25,一、编纂的概念和意义,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与广义概念。,国际法编纂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6,二、国际法编纂简史,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十八世纪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收效大而直接的还是由各国政府参加进行的国际法编纂工作。,1,年和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进行过一些国际法编纂工作,但成绩并不显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国际法编纂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27,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为了进行专项的编纂工作,联合国有时根据联大决议成立特别委员会。,技术性强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规则和标准,一般由主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订。,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还召开了一些外交会议,进行编纂和制订国际公约。,联合国之中在国际法编纂方面负基本责任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8,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定于年成立的,从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编纂(,codification,)。,国际法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经完成并形成公约的专题与进行研究的专题。,29,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是,有拘束力和为什么有拘束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各种不同看法,是区分国际法学学派的准绳。主要的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30,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一个体系还是属于两个体系。另一是如何使国际法在国内有效力(,To be given effect,)的问题。对前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等不同学说。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则需要考察和总结各国的实践。,31,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二、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2,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 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1.,二元论,2.,一元论,即使从认识的角度看,二元论也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这也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一般看法。,33,二、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一)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1.,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2.,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二)国际习惯,35,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36,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为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和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成立了特别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历时数年。联合国大会在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并分别指出这七项原则的含义和要素。,37,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尔后发展成为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这五项原则是:,(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38,参考书目,1,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2,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3,John OBrian:International Law,London,2001.,4,美,约翰,罗尔克编著,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赫德利,布尔著,张晓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39,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 家 概 说,第二节、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第三节、国家的继承,40,第一节 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二、国家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41,一、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公约提出的四个要素:,(一)定居的居民,(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42,二、国家类型,研究国家类型的目的是了解不同类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它们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以便决定与其进行交往以及交往范围。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及其国际交往的职能看,有单一国和复合国。从主权限制来看,有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一)单一国,(二)复合国,(三)永久中立国,(四)附属国,(五)梵蒂冈市国,43,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国家的基本义务,44,四、国家管辖豁免,与国家管辖相关的,确切地说,与国家属地管辖相关的一个很重要问题,是国家应放弃对外国国家的属地管辖,给予外国国家管辖豁免之特权。外国的这种管辖豁免权被称之为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绝对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45,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而对新国家的承认是主要的,所以,国家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之主要部分。,46,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一、国家的承认,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47,一、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对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2.,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1.,国家承认的方式,2.,国家承认的范围,3.,国家承认的效果,48,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承认除了对新国家的承认外,还有对政府和其他政治实体的承认。,(一)政府的承认,(二)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三)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49,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50,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三、政府的继承,51,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的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国家的继承与国家间的领土变更有密切关联,国家间的领土变更不仅引起国家继承的法律事实,而且所继承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与变更的领土密切相关。,52,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关于国家的继承内容和规则,目前只有,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关于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作了规定。,53,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二)国家财产的继承,(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四)国家档案的继承,54,三、政府的继承,(一)政府继承的概念和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对旧政府继承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条约的继承实践,2.,对财产的继承实践,3.,对债务继承的实践,55,参考书目,1,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3,B.E.Carter,P.R.Trimble,International Law,1994.,56,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一国境内的且受该国法律管辖的所有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难民及其法律地位,57,第一节 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二、关于国籍的立法,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规则,四、国籍冲突的解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籍的规定,58,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对国家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国籍法是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59,二、关于国籍的立法,国际法认为国籍法属各国国内管辖事项。因此,每个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法对本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国籍冲突的解决等作出规定。但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应违反国际法原则,否则,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是没有义务承认的。对此,国际公约、司法判例都作了权威的阐述。,60,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规则,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的出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国籍的丧失。,(一)国籍的取得,(二)国籍的丧失,61,四、国籍冲突的解决,(一)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62,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颁布了,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是在总结我国的传统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中国国籍的取得、恢复和丧失及中国国籍法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一)中国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二)中国国籍的丧失,(三)中国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程序及效力,(四)中国国籍法的原则,63,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概述,二、外国人的管辖,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四、外国人的待遇,五、外交保护,六、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64,一、概述,就一国而言,凡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均属外国人(,alien,)。,65,二、外国人的管辖,外国人虽然有自己的国家,但他们居于外国,置身于所在国的权力之下。这种特定的场合,要求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要求。据此,外国人连同他们的财产一进入国境,就立即处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之下。无论他们于所在国暂时旅行还是长期居住,都要服从该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并且就他在该国所作的一切行为,对该国负责。,66,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对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通常由各国国内法作出规定,只要国内法规定不违反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就应予承认。,(一)外国人的入境,(二)外国人的居留,(三)外国人的出境,67,四、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待遇的内容,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内容国际法上并无具体规定,除非受条约约束,各国可自行作出决定。,(二)外国人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互惠待遇,68,五、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性质,(二)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69,六、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须服从中国管辖,(二)外国人须服从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三)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70,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二、庇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规定,71,一、引渡,(一)引渡的概念,(二)引渡的依据,(三)引渡的条件、程序和效果,(四)拒绝引渡的理由,72,二、庇护,(一)庇护的概念,(二)受庇护者的地位,(三)国家行使庇护权的处所,7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规定,(一)关于引渡的法律规定,1.,引渡的权利和义务,2.,处理外国请求引渡的原则和规则,(二)关于庇护的法律规定,74,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地位,一、难民的概念及难民地位的取得和丧失,二、难民的法律地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难民的立场与实践,75,一、难民的概念及难民地位的取得和丧失,(一)难民的定义,(二)难民地位的取得和丧失,1.,难民地位的取得,2.,难民地位的丧失,76,二、难民的法律地位,难民地位一般应指按照,1951,年,难民公约,和,1967,年,难民议定书,规定,难民所在国应依据国家主权和其所承担的保护难民的国际法律义务,确定难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行管理。主要涉及难民的入境、居留和离境;难民的待遇标准和行政协助等方面。,77,二、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离境,1.,对非法入境的难民应容忍和提供便利。,2.,对合法居留的难民提供便利和驱逐的限制。,3.,关于难民的驱逐。,(二)难民待遇,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78,2007,年,5,月,大约,1,5,万名不丹难民试图跨越界桥进入印度,然后通过印度回到祖国。,7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难民的立场与实践,我国一贯重视对难民的保护,我国宪法和其他保护外国政治避难者和外国人的法律,以及我国,1982,年加入的,1951,年,难民公约,和,1967,年的,难民议定书,都是我国保护难民的法律依据,。,80,参考书目,1,李浩培著:,国籍问题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3,Goodwill-Gill Guys,The Refugee in International law(second edition),Clarendon Press.Oxford,1988.,81,第四章 国 家 领 土,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第三节、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第五节、中国的领土和边界,第六节、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82,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含义及重要性,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三、领土主权的限制,83,一、国家领土的含义及重要性,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84,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国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这一点不存在任何异议,但对于领土主权的性质问题,各国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裁判及国家实践则不尽一致。,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85,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它的管辖权。,(,二,),领土所有权这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86,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如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被称为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是平等、有效的条约。,(,一,),共管,(condominium),(,二,),租借,(1eased territory),(,三,),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87,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一、领土的构成,二、领陆,三、领水,四、领空,五、底层领土,88,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89,二、领陆,领陆,(land territory),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90,三、领水,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一,),内水,内水,(internal waters),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1,界河,(boundary river),2,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3,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4,湖泊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91,三、领水,5,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1),苏伊士运河,(the Suez Canal),92,三、领水,(2),巴拿马运河,(the Panama Canal),93,三、领水,(,二,),领海,94,四、领空,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范围、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将在航空法一章介绍。,95,五、底层领土,底层领土,(territorial subsoil),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96,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一、国家领土变更的含义,二、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三、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97,一、国家领土变更的含义,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98,二、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occupation),(,二,),时效,(prescription),(,三,),添附,(accretion),(,四,),割让,(cession),(,五,),征服,(conquest),99,三、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100,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国家,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三、边界争端的解决,四、边境制度,101,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frontier region),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边界与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边界是指分界的“线”,(line),,边境则是一定范围的“区域”,(region),。,102,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一,),边界的形成,(,二,),划界程序,(,三,),划界方法和规则,103,三、边界争端的解决,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曾存在过程度不同的边界争端,因边界争端引起武装冲突也非罕见。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juris),104,四、边境制度,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05,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一、中国的领土,二、中国的边界,106,一、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辽阔,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目前,仍存在领土争议的是钓鱼岛问题和南沙群岛问题等。,107,二、中国的边界,中国陆地边界线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15,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和越南。,108,守卫边疆界碑的中国士兵,109,二、中国的边界,中印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线全长约,2000,公里,分东段、中段和西段。中印边界东段是指不丹以东的一段。中印边界中段是指从西段的东南端到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止的一段。中印边界西段是指中国的新疆和西藏同拉达克接壤的一段。,各段的传统习惯线的位置是另一个争论的问题。印度主张西段的传统习惯线依据分水岭原则。中国方面认为,分水岭在划界过程中是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的或惟一的因素,更不能以自然边界为借口进行扩张。,110,中印边界争端,111,二、中国的边界,中国的海上边界线不完全确定。中国政府,199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发表了“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中国与越南,2000,年,12,月签订了关于北部湾的海上划界协定。,112,113,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一、南极地区,二、北极地区,114,一、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概况,(,二,),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三,),南极的法律制度,(,四,),中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115,116,二、北极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洲大陆北部,以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北冰洋沿岸国家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格陵兰岛,),、芬兰和俄罗斯已分占完北极地区周围的陆地,(,包括岛屿,),。但是关于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的扇形原则,(sector principle),是有争议的。,117,二、北极地区,在北极地区海域的管辖权方面,北冰洋国家如美国、苏联都宣布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冰洋国家可依据占有的陆地,(,包括岛屿,),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由于北冰洋国家分占的陆地本身就有争议,随之主张的海域管辖权也就存在疑问。,北极地区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目前,在北极地区,除了北冰洋国家外,还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进行活动。中国,90,年代后也开始对北极地区进行探险和科学考察。,118,北极示意图,119,2007,年,8,月,2,日俄国深海潜水艇在北冰洋海底插上国旗。,120,参考书目,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3,I A 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11th ed.,,,Butterworth&Co.(Publishers),,,1994.,121,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第五节、公海,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122,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123,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24,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至,19,世纪上半叶,公海制度形成。,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12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告,。,在大陆架概念出现以后不久,发展中的拉丁美洲国家又提出了给传统海洋法带来更大冲击的,200,海里海洋权主张。,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床洋底建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战后国际海洋法的另一重大发展。,126,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经过长达九年的协商和谈判,除其他问题外,会议就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基本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附件四以及两项决议,对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作为第六十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公约生效条款的规定,公约将在第六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一年生效。于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127,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早期的海洋法原则和规则大多来自习惯。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有关海洋法问题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海洋法的编纂取得了很大成就。,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9,个附件。,128,海域示意图,129,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二、领海,三、毗连区,130,一、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海湾,(,三,),港口,131,二、领海,(,一,),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领海的宽度和界限,(,三,),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四,),无害通过权,132,三、毗连区,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则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并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的规定。,133,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群岛水域,134,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就其水域的法律地位来说,分为内水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根据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宽度和海峡两端所连接的海域的法律地位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不同宽度和自然地理的海峡制订了不同的航行制度。,过境通行的概念。,过境通行制度的实行,不影响构成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主权和管辖权。,135,二、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群岛海道通过权,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其特殊的自然地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