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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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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北福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一)仪表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2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3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条 4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5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 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条 6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 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二)控制系统设置 1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第十九条 2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 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四、十四条 3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三)仪表系统设置 1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条 2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 3020-2013)第 3.0.1、4.3.1 条 3 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仪 表 系 统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 ( HG/T 20513-2014)第 5.3.1 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第 2.4.1 条 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005-2016)第 4.9 条 5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4.3 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 8.4.6 条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 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 条 8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条 9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条 (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 GB 50493 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 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十一条 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 3.0.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 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第十九条 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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