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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前手续准备齐
1.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3.房地产转让批复;4.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5.本人房屋所有权证;6.契税证;7.婚姻状况证明;8.本人申请书;9.携带两名以上子女的,需由户政部门选取一名以上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此九项中的3、4项,如果是9月1日以前购买房屋的,不参照执行。对2003年9月1日以前办理的房证,办理户口准迁证后要在房证附记上加注“买房落户”。对9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证,首先要到位于房地产大厦的房产局市场处,填写《房地产转让(落户购房)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检验房证附记上是否加注“买房落户”字样。派出所直接可以办理
在上述手续及法律文书齐全后,要向房屋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交由户籍内勤受理审核,由社区民警实际调查房屋情况后,购房人只需耐心等待25天,即可落户。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呼市近郊农业户和市外非农业户在呼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呼市落户政策。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部门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地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5年内(以购房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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