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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催收工程结算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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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催收工程结算款).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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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律 师 函 广律函字( )第 号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之委托,兹就贵公司与委托人的***工程结算付款事宜,特至法律专函: 一、案件事实 贵公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合同》,基于合同,委托人已如期完成了工程,并于**年**月竣工验收合格。 委托人于**年**月**日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核对(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但贵公司至今迟迟未予结算付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规定,视为贵公司认可委托人的结算结果。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委托人与贵公司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贵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建议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尽快办理**工程结算付款事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项,逾期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径循法律途径解决。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而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发生并贵公司的经济及信用遭受更大的损失,请尽快办理为谢! 特此专函,敬希垂注!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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