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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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QD01HY-CF-0061-0191适用本流程图)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开展调查取证
提出陈述申辩
复核意见审批
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申请听证
在送达回证或《案件讨论笔录》中说明
听证报告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自立案至办结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备案:重大处罚案件报上级机关备案
制作结案报告
检查发现需立即查处的先行调查取证,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公开:在碧海蓝天网站公开
案卷装订归档
立案申请:发现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批
立案审批
调查部门
法制审核部门
立案审核
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其他证据
查封、暂扣,制作查封暂扣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7日内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取样监测,制作监测报告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批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法制审核: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批
听证告知:暂扣、吊销许可证,对公民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罚款、没收
事先告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撤销立案审核
撤销立案审批
处理意见审核
处理意见审批
调查终结报告审批
复核: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
复核意见审核
听证报告审批表
进入听证程序
法律审查委员会决定重大案件(暂扣、吊销许可证,对公民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罚款、没收)
处罚决定
负责人决定一般案件
法规处审核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的案件,制作《超罚款权限处罚审批表》
分管
局长
审核
分管
局长
审核
调查人员结案意见
负责人结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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