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煤矿企业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煤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
煤矿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受理、制证和发证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受理、审查和颁发
第四条 煤矿企业在申办(首次申请、延期、直接延期)许可证时,按以下流程报送相关机构(部门)核准:
(一)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备完毕申请资料后,报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
(二)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初审;
(三)经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书面初步审查合格后,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申办类型分别在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核查意见。
第六条 监察分局(办事处)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初步审查,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的,填写书面审查情说明书,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必备要件;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的,组织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处室人员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人员按所在处室职能职责分别审查相关资料,在审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二)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安排人员进行直接延期资格审查,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延期集中审查和直接延期审查通过的煤矿,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送延期换证核实通知书,由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四)按本规定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煤矿,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说明书;
(五)在审查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规定要求但申请资料不完善的,出具申请资料补充通知书或口头通知煤矿企业补充完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逾期未提交补充完善资料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到政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不予延期许可证;对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区域外没有独立生产区域的,不予延期许可证。
第十条 煤矿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符合直接延期许可证条件的煤矿,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有关程序办理许可证延期。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煤矿,可申请直接延期许可证: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法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二)取得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许可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
(三)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安全监察监管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四)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透水淹井、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涉险事故的;
在直接延期许可证申请办结前,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终止直接延期申请,按延期程序办理。
许可证在上一轮有效期内,但已提前办结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煤矿,凡发生死亡事故,暂扣许可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合格,经事故复产验收程序完成后,返还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受理时间为准),不能直接延期许可证,按延期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现场审查有关要求:
(一)所有新建矿井首次申请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累计发生过3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矿井、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延期申请办结之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且区县政府明确决定不予关闭,延期许可证时,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三)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审查的,进行现场审查;
(四)现场审查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牵头,办公室成员处室、有关监察分局(办事处)和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参加;
(五)参加现场审查的人员须填写现场审查情况说明书。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报告有关要求:
(一)首次申请许可证的新建矿井和不具备直接延期资格的矿井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二)新建矿井、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改扩建矿井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三)煤矿在进行许可证申办时,自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之日起至许可证申办受理之日止,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需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许可证申办申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决定颁发许可证的,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向局政务服务中心移交许可证办结通知书,局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办结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发证时必须查验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
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局政务服务中心移交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局政务服务中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及时退还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许可证变更、补办
(一)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批准文件发文日期为准),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必须先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二)许可证遗失,煤矿企业必须在5日内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办申请。
(三)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办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直接审核,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证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如实提供许可证申办审查要件(见附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一经查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受理,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颁发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煤矿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渝煤监安监〔2011〕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煤矿企业(专指集团公司、公司)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3、煤矿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应提交的资料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8、煤矿企业(专指集团公司、公司)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9、煤矿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0、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目录
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审查情况说明书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情况说明书
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核实通知书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2.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自我评估表,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自我评估表,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
5.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
6.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7.矿井开拓方式一栏填写立井、斜井、平峒或露天。
8.矿井核定能力一栏中新建矿井填写设计能力,生产矿井填写核定能力或改扩建后的核定能力。
9.企业和矿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自我评估,在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中填写评估结果,在自我评估意见栏目中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其中,企业填写序号第1-8项;井工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9-26项;露天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27-35项。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文件说明。
10.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从业人员人数
矿井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从业人员人数
采矿
许可证
发证机关
证号
投产验收单位
验收批准文号
投产日期
年 月
可采储量
万吨
煤种
矿井开拓方式
开采煤层
矿井通风能力
万吨/年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瓦斯等级
煤矿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
序号
条款编号
项目内容
评估结果
1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2
第六条
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3
第七条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
第九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
第十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
第十一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
8
第十二条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
第十三条(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有资格证书。
10
(二)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11
(三)
职业危害防治、综合防尘、粉尘检测、劳动防护符合要求。
12
(四)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安全评价报告。
13
(五)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
(六)1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要求。
15
2
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需要,各类巷道高度符合规定。
16
3
有瓦斯等级鉴定、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7
4
矿井通风系统、供风能力、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18
5
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综合防突、瓦斯检查等符合要求。
19
6
防尘供水、排水、防灭火系统和措施及消防等符合要求。
20
7
矿井供电、电气设备选型、综合保护、三专两闭锁符合要求。
21
8
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全保护等符合要求。
22
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3
1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炸药和雷管,有专职爆破工。
24
11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25
1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6
13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
附件2:
煤矿企业(专指集团公司、公司)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提交的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须包括以下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包括:
(1)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等;
(2)煤矿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3)煤矿企业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4)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负责人。
提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台帐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9.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登记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设立四级资质及以上专职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含集团公司、公司下属所有煤矿);
1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核准通知书;
13.设立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文件。
附件3:
煤矿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须包括以下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包括:
(1)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等;
(2)煤矿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3)煤矿企业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4)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负责人。
提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台帐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10.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登记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设立四级资质及以上专职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明材料(提供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培训单位、证书号码、有效期限的统计表);
1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供从业人数培训人数);
1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业主、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之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材料,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见附件10);
1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评价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附件中应包括“七大件”检测检验报告);
1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18.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必须清楚标注开采设计批准的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井上下对照图,标注直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通风系统图,标注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断面和巷道高度,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断面及巷道高度,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主要通风机的性能参数及反风设施,局部通风机的型号,监测探头的布置地点等;
19.煤矿劳动定员汇总表(必须分班次和工种统计每班最大入井人数);
2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1.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附件4: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一、煤矿概况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情况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违法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是否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许可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是否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安全监察监管指令;是否接受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险情;
(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表
序号
条款编号
项目内容
自查结果
1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2
第六条
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3
第七条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
第九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
第十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
第十一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
8
第十二条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
第十三条(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有资格证书。
10
(二)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11
(三)
职业危害防治、综合防尘、粉尘检测、劳动防护符合要求。
12
(四)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
(五)1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要求。
14
2
采掘工作面数量、布置符合要求。
15
3
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需要,各类巷道高度符合规定。
16
4
有瓦斯等级鉴定、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7
5
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综合防突、瓦斯检查等符合要求。
18
6
防尘供水、排水、防灭火系统和措施及消防等符合要求。
19
7
矿井供电、电气设备选型、综合保护、三专两闭锁符合要求。
20
8
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全保护等符合要求。
21
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2
1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炸药和雷管,有专职爆破工。
23
11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24
1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5
13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
三、自查结论。
附件5: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类型
企业性质
生产能力
(万吨/年)
瓦斯等级
开采煤层
开采标高
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自我评估意见
条 件
结论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险情。
煤矿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企业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意见
主办人员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应提交的资料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直接延期申请书和自查报告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登记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设立四级资质及以上专职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含集团公司、公司下属所有煤矿);
6.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必须清楚标注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井上下对照图,标注直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通风系统图,标注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断面和巷道高度,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断面及巷道高度,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主要通风机的性能参数及反风设施,局部通风机的型号,监测探头的布置地点等;
7.煤矿劳动定员汇总表(必须分班次和工种统计每班最大入井人数);
8.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
9.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附件7: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矿务局(省属集团公司)意见”一栏由负安全监管责任的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矿务局(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签署意见。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其中,企业填写序号第1-8项;井工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9-26项;露天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27-35项。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文件说明。
7.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矿井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自我评估意见
直接延期必备条件
结论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险情
矿井
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
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
意见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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