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境外项目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境外投资项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投资项目所面临的最大风险,部分发展中国家容易发生政局动荡不稳、政府政策稳定性较差、国家统治经验不足、国际势力干预、经济利益冲突等原因,相关政治风险包括政治事变风险、内乱内战风险、国有化风险、汇兑转移风险、仇外排华风险、国家战争风险、国际干扰风险等关键风险点。
应对策略:应密切关注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政局变化,尤其是新政府成立后政策法律的修订动态,通过国家驻外使馆等多种途径积极与新政府有关官员建立和发展良好关系,本着冷静观察、审慎判断、把握节奏、看准时机的原则,顺势而为开展工作。具体措施上,一是加强与驻外使领馆、参赞处及商务部、外交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和管理通道,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研究确定对策,降低风险。二是坚持以经济利益化解政治风险的原则。在合作共赢的原则上,与执政当局与地方政府均保持有效的接触与沟通,千方百计争取他们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全力协调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为项目顺利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四是应在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明确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协议引入政府成为股东,使其成为利益共同体。五是可结合项目和电站的开发,通过在当地建设学校、医院等公益场所,改善当地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进行一定程度的社区建设投资,带动当地服务业、旅游业、商贸、物流和建材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等,实现和平共处,和谐发展。
二、政策与法律风险
境外项目所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主要由政策变化风险、政府违约风险、隐形要求风险、重复征税风险、中国政策变化风险、法规环境风险、法律适用风险、法律纠纷风险、法律支持风险等关键风险点组成。
应对策略: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应吃透并掌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重视相关特许权利的内容、限制条件、生效与失效条款;并关注审查合作者的资质状况和背景、注意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强对企业员工境内外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健全完善法律咨询机制。具体措施上,一是积极开展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收集和研究工作,确保项目其政策框架内顺利实施和运行。二是积极收集、研究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出入境管理条例、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矿产法、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税法、劳动法等,为项目的开展和风险应对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三是关注所在国家是否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争取投资优惠或免税政策。关注所在国家对于外汇管制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是否存在政策障碍。四是注意学习和运用《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明确发生商业纠纷情况下的仲裁法院。五是建立完整的政策、法律、商务、技术等咨询体系。在项目筹备、建设和运营的各个阶段,聘请专门的政策、法律、商务、技术等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切实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正确、合理,切实保证项目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与健康风险
由于项目所在国家社会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自然环境与地质条件不同,境外项目所面临的安全与健康风险主要由社会治安风险、生产安全风险、交通安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医疗卫生风险、饮食安全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项目公司应通过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紧急预案,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以及施工与道路交通等安全事故的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配套完善各种应急的保障措施和设施,采用多种手段保障项目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具体措施上,一是雇佣安保机构设置安保设施、建立专属医疗机构、加强与公共安全机构的联络。二是投保海外工程一切险、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把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三是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四是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安全保护教育等。
四、文化与沟通风险
由于不同文化习惯、生活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语言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在沟通上容易发生沟通障碍,对同一信息的理解会产生差异,甚至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境外项目面临较高的文化与沟通风险,主要由文化差异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罢工风险、民事关系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项目公司应加大对公司员工和项目人员的安全防范、外事礼仪和外语等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尊重当地的伊斯兰教规和习俗,营造与当地居民和雇佣劳动力和谐相处的融洽氛围。并通过与当地政府、居民的沟通,加大项目的宣传力度,使之了解该项目对于他们的好处和利益,获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适时参加当地的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等。
五、投资与管理风险
境外项目投资与管理风险主要由特许权协议风险、政府监管风险、承包商选择风险、市场风险、资源储量风险、竞争风险、公司管控风险、公司治理风险、贿赂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一是把握投资节奏、抓好投资控制,确保项目建设优质高效,为项目投产盈利打下基础。二是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强化物资采购管理、严格合同管理,健全公司管理体制、提高运营效率,增加项目公司效益。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发挥公司电力生产专业运营商管理优势,获取管理边际收益。
六、金融与财务风险
由于规模大,建设时间长,投入资金,项目处置与变现能力差等原因,境外项目比国内项目面临更高的金融与财务风险,其主要由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现金流风险、税收风险、筹资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一是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争取政府扶持与优惠政策,及时获取银行的风险预警和指导。二是根据项目的资金缺口情况,拓宽融资渠道。三是优化融资组合,适当向国际金融机构或国内银行进行其他币种如美元或欧元的融资,实现融资多元化,分散单一币种带来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三是密切关注汇率变化,把握不同货币的兑换时机。采用恰当的金融保值产品,规避和降低汇率风险,应对汇率波动的风险,做好项目资金的安全与保值。
七、建设与运营风险
境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风险主要由勘探与可研风险、设计缺陷风险、原始数据风险、技术标准风险、设备材料采购风险、原材料涨价风险、设备物资供应风险、合同风险、建设风险、工程超期、超概风险、安全运营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孤网运行风险、劳工能力风险、高端人才缺乏风险、廉洁从业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一是在项目建设前期,争取所在地政府的支持配合,加大项目当地有关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的收集力度,对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对口咨询,确保设计、施工、调试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与当地适宜性。二是项目公司和各参建承包商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重大决策和事故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企业文化理念宣贯,培养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流程,拓宽沟通渠道,规范沟通方式,确保有效沟通。加强员工培训,加强开展礼仪知识培训,普及两国商业惯例与民族禁忌知识。四是要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大项目建设资料收集力度、建立技术咨询机制、提高前期工作技术质量、优化设计技术指标、控制项目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加强施工过程技术管理、优化生产运营方案、制定不可抗力应对措施、合理使用当地劳动力、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八、环境保护风险
随着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境外项目面临的环境保护风险主要由环保设施风险、环保操作风险、标准适用风险、环保舆论风险等构成。
应对策略:一是要打造敢于正面承担环保责任的国际环境友好型企业形象,履行项目投资开发商应尽的环保责任与义务。二是在项目的开发建设全过程中,始终树立绿色环保意识,确保环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三是充分了解所在国家与地区的环境保护法规,实时跟踪当地的环保标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先进行科学评估,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选好解决方案。
附件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一)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二)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三)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第十一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第十四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持有的境外注册并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由中央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批准,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境外注册并上市公司属于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上述事项应当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并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对境外投资实施后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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