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顾协议(私募期货资管)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意愿,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甲方“******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
1.1 乙方将以其特定业务专长协助甲方开发和跟踪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策略。甲方作为投资管理人,可以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策略开发相关环节事项向乙方咨询。
1.2 乙方在协助甲方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产品合同规定,为实现资产委托人最大利益履行相应职责。
1.3 合作期限为:期限为12个月,且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限。当合作期限到期后,但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存续展期,且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延长合作期限。
第二条 乙方协助内容及方式
2.1 乙方提供协助内容
(1)乙方可向甲方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策略开发提供建议;
(2)乙方可根据甲方最终确认投资运作策略向甲方提供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日常操作建议;
(3)乙方可向甲方推荐特定交易品种,并向甲方提出买入和卖出该品种时点和价位建议;
(4)乙方应不限于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供《投资策略执行情况说明及下季度策略观点》;
(5)乙方在提供策略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策略与限制等投资运作相关内容。
2.2 协助方式
(1)乙方通过双方认可形式提供建议。
(2)甲方对乙方交易策略提交字段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甲方对乙方交易策略风险控制要求进行检查,经甲方风险控制检查通过形成指令,通过甲方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甲方在交易时段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风险管理监控,甲方有权随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第三条 投资顾问费用支付与收取
3.1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甲方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固定投资顾问费和业绩报酬。
3.2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 投资顾问费收取方式如下:
(1)在通常情况下,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投资顾问费率 ÷ 360
H为每日应计提投资顾问费
E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2)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每自然季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度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顾问指定接收投资顾问费和业绩报酬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3.3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无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3.4 投资顾问费用和业绩报酬支付所产生相关税费可由甲方代为乙方扣缴。
3.5 乙方在收取费用时,需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发票,因不能提供发票引起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关于乙方无法履行职责约定
4.1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无法履行职责:
(1)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2)其他导致乙方无法履行职责情形。
4.2 若出现乙方无法履行职责情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获知乙方出现无法履行职责但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或甲方根据乙方履行职责情况认为乙方可能处于无法履行职责状态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确认函,以确认乙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投资职责。自甲方发出书面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未收到乙方回复,则可认定乙方无法履行职责。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收到乙方就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书面通知。
(2)甲方收到乙方回复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确认函。
(3)甲方向乙方发送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或收到对方信息等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内容及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获得对方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2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一方应立即用可能最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6.3 其他文件相关约定与此约定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7.1 本协议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7.2 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通知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一方向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邮递方式发出。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8.2 本条第1款所指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收到日是指: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
(2)如以挂号信送达,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3)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第三日;
(4)如由传真传递,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当日。
8.3 本协议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当日以公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8.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一方(简称“变化一方”)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变化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9.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顾问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5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5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单
姓名
岗位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附件二:
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指令编号:
致 单位:元
产品全称: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用途(事由):
指令发出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付款与收款户名填写证券户、期货户、托管户等;投资用途填写证券转银行、证券转期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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