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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10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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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规则及实施细则 2011年7月28日 一、 交易规则介绍: (一)、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及代码: 郑 州 品种 硬冬小麦 强筋小麦 棉花 白糖 PTA 早籼稻 菜籽油 甲醇 代码 WT WS CF SR TA ER RO ME 大 连 品种 黄大豆1号 黄大豆2号 豆粕 玉米 豆油 聚乙烯 聚氯乙烯 棕榈油 焦炭 代码 A B M C Y L V P J 上 海 品种 铜 铝 铅 锌 橡胶 燃料油 黄金 螺纹钢 线材 代码 CU AL PB ZN RU FU AU RB WR 中 金 品种 沪深300指数 代码 IF (二)、各交易所交易时间 1、上海、大连、郑州交易所: 9:00-10:15(第一节);10:30-11:30(第二节);13:30-15:00(第三节) 2、中金所:一般交易日交易时间 :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三)、交易单位: 1、最小单边下单量:“1手”以及“1手”的整数倍。 2、各合约每手的数量:铜、铝、锌、天然橡胶、棉花、塑料、PVC、PTA、菜籽油为5吨/手; 天然橡胶从RU1208合约开始为10吨/手。 铅为25吨/手; 甲醇为50吨/手; 焦炭为100吨/手; 黄金为1000克/手; 其他商品期货合约为10吨/手(FU自FU1202合约起为50吨/手)。 沪深300指数的合约乘数是每点300元。 (四)、最大单边下单量: 郑州: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200手) 大连:1000手 (玉米最大下单量为2000手;焦炭最大下单量为500手) 上海:500手 中金:1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50手) (五)、尾数最小变动单位: 尾数为1的倍数的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燃料油,强麦,硬麦,早籼稻,白糖,螺纹钢,线材,焦炭,甲醇 尾数为2的倍数的有:豆油,PTA,菜籽油,棕榈油 尾数为5的倍数的有:塑料,PVC,铝,天胶,锌,棉花,铅 尾数为10的倍数的有:铜 0.01的倍数:黄金 0.2点的倍数:沪深300指数 (六)、交易指令的种类: 1、上海:限价指令、取消指令。 2、郑州、大连: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取消指令、通用委托。(郑州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当行情出现单边无连续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大连市价指令是按照涨跌停板价格挂单。) 3、中金所: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七)、开盘价的定义: 1、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八)、成交原则: 1、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为申买价、申卖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居中的价格。 2、当某个上市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1、郑州交易所 品种 一般月份 交割前一月份 交割月份 第一交易日起 上旬 中旬 下旬 WT、WS、Ro、CF、ER 5% 8% 15% 25% 30% SR、PTA 6% 8% ME 6% 6% 2、 大连交易所 一般月份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品种 A B M C Y、P L,V J 收取标准 7% 7% 7% 7% 7% 7% 10% 临近交割期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割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前一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合约价值的30% 3、 上海交易所 交易时间段 铜 铝 锌 铅 天胶 黄金 燃料油 螺纹钢 线材 一般月份 8% 6% 8% 8% 13% 7% 8% 8% 8% 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 --- --- --- --- 10% --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8% 7% 8% 10% 13% 10% 15% 8%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10% 10% 12% 15% 15% 20% 10%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15% 15% 15% 20% 20% 30% 15%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20% 20% 20% 30% 30% —— 20%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 --- 30% 40% 40% 40% 30% 30%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为:近期合约:15%%; 远期合约:18%。 (十)、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1、郑州交易所: 一般月份品种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但甲醇除外) 双边持仓量(N万手) 品种 N≤70 70<N≤90 90<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品种 N≤40 40<N≤50 50<N≤60 N>60 硬麦、菜籽油 5%、6%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品种 N≤30 30<N≤40 40<N≤50 N>50 强麦、早籼稻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品种 N≤30 30<N≤40 40<N≤50 N>50 一号棉 8% 8% 10% 12%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2、大连交易所: 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其中V为7%) 100万手<N≤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150万手<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20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N≤6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7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200万手<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25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棕榈油、聚乙烯、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7% 25万手<N≤3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9% 35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新开仓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3、 上海交易所: 表一: 合约 从进入交割月前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X(手)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CU、AL、ZN) X≤12万 12<X≤14万 14<X≤16万 X>16万 8%、6%、8% 8%、6.5%、8% 8%、8%、8% 10%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RB) X≤75万 75万<X≤90万 90万<X≤105万 X>105万 8% 8% 10% 12%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WR) X≤45万 45万<X≤60万 60万<X≤75万 X>75万 8% 8% 10% 12%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AU) X≤8万 8<X≤10万 10<X≤12万 X>12万 7% 8% 10% 12%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PB) X≤4万 4<X≤6万 X>6万 8% 10% 12% 表二: 合约 当持仓总量达到下列标准时X(手)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RU) X≤12万手 12<X≤16万手 16<X≤20万手 X>20万手 8%(13%) 8%(13%) 9%(13%) 11%(13%)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FU) X≤100万 100万<X≤150万 150万<X≤200万 X>200万 8% 10% 12% 15%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自FU1202合约起) X≤10万 10万<X≤15万 15万<X≤20万 X>20万 8% 10% 12% 15% 注:天然橡胶合约目前一般月份的保证金交易所收取标准为13%。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从RU1208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5万 5% 5万<X≤7万 8% 7万<X≤9万 10% X>9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十一)、涨跌停板制度 (详见下表) 交易品种手续费及保证金比例参照表 2011年10月10日 品种(代码) 交易所 手续费 交易所 公司 涨跌幅度 连续停板 交易所保证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1号(A) 2号(B) 4元/手 7% 11% 5%-6%-8% 8%-10% 豆粕(M) 3元/手 7% 11% 5%-6%-8% 8%-10% 玉米(C) 2元/手 7% 11% 5%-6%-8% 8%-10% 豆油(Y) 4元/手 7% 12% 5%-6%-8% 8%-10% 棕榈油(P) 4元/手 7% 12% 5%-6%-8% 8%-10% 聚乙烯(L) 4元/手 7% 13% 5%-6%-8% 8%-10% 聚氯乙烯(V) 4元/手 7% 13% 5%-6%-8% 8%-10% 焦炭(J) 0.1‰ 7% 10% 5%-6%-8% 10%-10%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CU) 0.1‰ 8% 14% 6%-7%-9% 10%-12% 铝(AL) 5元/手 6% 11% 4%-7%-9% 10%-12% 锌(ZN) 8元/手 8% 13% 6%-7%-9% 12%-12% 铅(PB) 0.1‰ 8% 13% 6%-7%-9% 11%-12% 天胶(RU) 0.15‰ 13% 17% 6%-7%-9% 13%-13% 黄金(AU) 30元/手 7% 12% 5%-7%-9% 10%-12% 螺纹钢(RB) 0.06‰ 8% 12% 6%-7%-9% 12%-12% 线材(WR) 0.1‰ 8% 12% 6%-7%-9% 10%-12% 燃料油(FU) 0.05‰ 8% 12% 6%-7%-10% 10%-15% 郑州商品交易所 强麦(WS) 2元/手 13% 16% 6%-9%-9% 19.5%-19.5% 硬麦(WT) 2元/手 10% 13% 6%-9%-9% 15%-15% PTA (TA) 4元/手 10% 16% 6%-9%-9% 15%-15% 菜籽油(RO) 2元/手 8% 13% 5%-7.5%-7.5% 12%-12% 早籼稻(ER) 2元/手 10% 14% 6%-9%-9% 15%-15% 棉花(CF) 6元/手 12% 16% 7%-10.5%-10.5% 18%-18% 白糖(SR) 4元/手 12% 17% 7%-10.5%-10.5% 18%-18% 甲醇(ME) 10元/手 8% 13% 4%-6%-6% 12%-12% 中金 股指期货近期 0.05‰ 15% 18% 10%-10% 15%-15% 股指期货远期 0.05‰ 18% 21% 10%-10% 18%-18% 注:a:郑州: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 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b:大连: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连所有品种合约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c: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十二)、交易所对连续三板强制减仓的有关规定 1、郑州交易所 郑州客户在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亏损需大于或者等于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持仓。 WS 5% CF 5% RO 5% ER 5% WT 5% SR 6% TA 6% ME 6% 盈利客户分三档: A、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持仓。 B、盈利1---2倍的持仓。 C、盈利小于1倍的持仓。 注:郑州强减配对时保值头寸不另行分类,与投机头寸地位相同。 2、大连交易所 大连客户在N+2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亏损需大于或者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 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盈利客户分四档: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N+2交易日结算价6%。 B、大于3%,小于6%。 C、小于3%。 D、盈利大于7%的保值头寸。 3、上海交易所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 对于亏损的客户,首先在D3交易日要以涨跌停板价挂单。且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的6%。(天胶、燃料油为8%)。 盈利客户分四档: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胶、燃料油为8%)。 B、大于3%,小于6%。(天胶、燃料油为大于4%,小于8%)。 C、小于3%。(天胶、燃料油为4%) D、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 4、中金所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 ; B、小于10%,大于6%的所有持仓 ; C、小于6%,大于0的所有持仓。 (十三)、限仓制度 1、郑州交易所: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和客户的投机持仓实行绝对量控制:(但甲醇受总量控制) 当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 品 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不含跨期套利持仓) 经 纪 会 员 客 户 经纪会员 客 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早籼稻 18000 10000 6000 2400 1800 1000 3000 500 强麦 18000 10000 6000 2400 1800 1000 3000 300 硬麦 27000 18000 9000 6000 4500 2000 3000 500 棉花 27000 18000 9000 6000 4500 2000 2000 400 菜籽油 27000 18000 9000 6000 4500 2000 6000 2000 白糖 30000 20000 10000 8000 6000 3000 2000 500 PTA 30000 25000 20000 10000 8000 3000 4000 1000 甲醇 根据持仓量比例限制 300 比例限制 100(含跨期) 2、大连交易所 时间段 品种 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一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 客 户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 客 户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 客户 A、B、M、PVC 25000手 20000手 10000手 12500手 10000手 5000手 6250手 5000手 2500手 Y、L 10000手 8000手 4000手 5000手 4000手 2000手 2500手 2000手 1000手 C 50000手 40000手 20000手 25000手 20000手 10000手 12500手 10000手 5000手 P 5000手 4000手 2000手 2500手 2000手 1000手 1250手 1000手 500手 J 900手 300手 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 3、上海交易所 品种 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 交割月份期间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铜 8000手 1200 800手 3000手 500 300手 铝 10000手 1500 1000手 3000手 500 300手 天然橡胶 5000手 1500 300手 1500手 250 100手 锌 8000手 1200 800手 3000手 500 300手 螺纹钢 30000手 9000 3000手 6000 1800 600手 线材 18000手 6000 1800手 3600 1200 360手 黄金 900手 300 90手 300手 90 30手 品种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燃料油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20000 10000 1000 5000 2000 300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燃料油 ≥10万手 20 500 500 300 300 100 10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自FU1202合约起执行此表)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会员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铅 ≥4万手 20 500 500 200 200 60 60 天然橡胶 ≥5万手 15 500 500 150 150 50 5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天然橡胶的限仓新规则从RU1208合约开始。 注:a、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b、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应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30手的整倍数。 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c、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不允许新开仓。 d、交割月前的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数倍,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从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部分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规则将更改,新规则为: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某一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上海期货交易所从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实行的《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与原有细则的主要区别: 1、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收盘前,必须将各合约的持仓进行平仓处理。 2、旧规则黄金个人客户不能进入交割月,新规则实行之后,黄金个人客户可以持仓进入交割月。 e、交割月第十个交易日上午收盘前,会员及客户棉花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8手的整倍数;交割单位为公定重量40吨。 f、郑州,大连交易所规定,自然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份。 (交割月份甲醇期货合约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同时,没有甲醇经营相关资格的企业限仓为0)。 4、中金所持仓限额: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A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 B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十四)、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的区分: 品种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及交割期 上 海 铜、铝、锌、天胶、黄 金、螺纹钢、线材、铅 合约交割月份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燃料油 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郑 州 硬麦、强麦 合约交割月份倒数第7个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早籼稻 合约交割月份倒数第7个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五个交易日 棉花、白糖、PTA、菜籽油、甲醇 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大 连 黄大豆1号 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后7日 豆粕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玉米、塑料、棕榈油、PVC、焦炭 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豆油、黄大豆2号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中金 沪深300指数 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同最后交易日 二、交割制度的介绍(除中金所外,其他三家交易所采取实物交割。) (一)、实物交割的对象:交易所内开户的法人客户(且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法人) (二)、实物交割的方法和程序 1:郑州交易所 强麦、硬麦、早籼稻、棉花、白糖、PTA、菜籽油、甲醇采用滚动交割法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第一日:配对日;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第二日: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 2、大连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滚动交割法。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一次性交割 大连允许厂库交割的合约有:豆粕、豆油、棕榈油。 3、上海期交所 所有合约采用五日交割法。 第一日:买方向交易所上交交割意向书,卖方上交仓单;(上海交割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日以后由买方支付。) 第二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日:买方交货款提取标准仓单,卖方收款; 第四日、第五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规定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目前交易所暂未执行。) 4、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三)、交割结算价 1、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大连交易所滚动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配对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价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3、上海期交所的交割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燃料油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时间的加权平均价,黄金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天然橡胶期货从RU1208合约开始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4、中金所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四)、交割费用和仓储费 交易所 品种 交割费 仓储费 郑州 强麦 1元/吨 0.4元/吨·天 硬麦 1元/吨 0.25元/吨·天 菜籽油 1元/吨 0.9元/吨·天 棉花 4元/吨 内地0.6元/吨·天 白糖 1元/吨 5.1—9.30为0.45元/吨/天,其它时间:0.4元/吨/天。 PTA 2元/吨 0.4元/吨·天 早籼稻 1元/吨 0.4元/吨·天 甲醇 1元/吨 1.5元/吨·天 大连 大豆 4元/吨 11.1—4.31:0.4元/吨·天;5.1—10.31:0.5元/吨·天 豆粕 1元/吨 0.5元/吨·天 玉米 1元/吨 11.1—4.31:0.5元/吨·天;5.1—10.31:0.6元/吨·天 豆油、棕榈油 1元/吨 0.9/吨·天 聚乙烯 2元/吨 1元/吨·天 聚氯乙烯 2元/吨 1元/吨·天 焦炭 1元/吨 1元/吨.天 上海 铜、锌 2元/吨 0.3元/吨·天 铝 2元/吨 0.4元/吨·天 螺纹钢、线材 1元/吨 0.15元/吨*天 天然胶 4元/吨 1元/天·吨 燃料油 1元/吨 1.4元/天·吨 铅 2元/吨 库房0.7元/吨·天 黄金 0.06元/克 1.8元/天·千克 中金 沪深300指数 现金交割,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五)、仓单有效期 天然橡胶 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 /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和质押。 螺纹钢 线材 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厂库仓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 强麦 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 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棉花 N年生产的仓单有效期到N+2年3月,从N+1年8月开始,每个日历日贴水4元。 PTA 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白糖 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 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早籼稻 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甲醇 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甲醇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大豆1号、大豆2号、玉米、塑料、聚氯乙烯、焦炭 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2008年起,玉米标准仓单适用本条)。 豆粕 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豆油 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 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六)、有关套期保值的规定 1、郑州交易所 申请期:套期保值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交易所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建仓期: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或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甲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20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1至第20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2、大连交易所 申请期: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建仓期: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 (注: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的第一日收市时,交易所按照套期保值额度将对应交易编码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       交易所转仓时,按照当日结算价将投机持仓进行平仓,同时按照当日结算价重新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焦炭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需要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尚未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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