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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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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上) 本章属于自助型章节,不好理解的地方很少,但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严重考验大家的记忆力。因此,为了给大家节约宝贵的学习时间,本斑竹将本章需要记忆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分三贴列示。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大家需要在细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来阅读这三贴,而且本斑竹并不能保证考试所考到的本章考点全部在本斑竹所总结的这三贴之内,敬请大家勿迷信这三贴。本章共讲述了十大问题:一、公开发行的界定;二、股票;三、公司债券;四、证券投资基金;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六、持续信息公开;七、禁止的交易行为;八、上市公司收购;九、证券公司;十、法律责任。本贴总结问题一至三,明天的贴子总

2、结问题四至六,周一的第三篇贴子总结问题七至十。 一、公开发行的界定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二、股票 (一)股票的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3、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二)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三)股票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

4、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3、终止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

5、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公司不存在了,自然要终止上市)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区分暂停上与市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后,如果知错不改就要终止上市。 三、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

6、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5、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7、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中) 四、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

8、以公告。 (二)封闭式基金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暂停上市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开放式基金 1、开放式基

9、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赎回,不上市交易。 2、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4、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5、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10、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11、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

12、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7、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

13、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9、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10、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持续信息公开

14、(一)定期报告 1、半年度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临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15、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中的法

16、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如CPA)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下) 七、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内幕人员的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高层)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高层)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17、及其高层)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知情职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6项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2、内幕信息的界定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12条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

18、购方案 (二)操纵市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制造虚假信息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四)欺诈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八、上市公司收购 (一)控制权的界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

19、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0、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21、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之间兼任高层)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

22、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

23、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以上几项投资者之间均具有关联关系) 2、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4、,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

25、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52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

26、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25),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7、的任职条件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十、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

28、责任。 2、当事人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的内容就总结到这里了。希望本斑竹的这三篇贴子对大家的学习、复习能够有所帮助。练习题:单选: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表述中,正确的是( ).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2.甲计划收购乙上市公司,下

29、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甲公司的母公司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多选: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能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

30、发生之日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判断:1.甲 乙 丙 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证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行为( )2.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甲将公司收购计划告知同学乙,乙据此买卖该公司股票并获利万元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六章答案公布:单选: 1.B 2.D多选: 1.ABCD2.ABD判断: 1.错 2.对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

31、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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