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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工程公司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暂
行
规
定
(修订版)
编制单位:福建省港口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
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修订版)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违章现象,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职工生命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榕港集团安质[2011]9号文关于下发《福州港务集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结合集团关于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榕港工安委[2010]2号文)中劳保
用品穿戴方面做以下相关修订:
第一条 对有违反下列行为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序号
项 目
扣发标准
处罚对象
一
劳保用品穿戴方面
1.1
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含未系帽带、不合格安全帽的)
100元/人·次
违规个人和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1.2
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救生衣(含未系衣带、不合格救生衣)
150元/人·次
违规个人和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1.3
电焊作业未戴专用手套或未戴防护面罩的
50元/人·次
违规个人和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1.4
高空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或穿硬底鞋、带钉鞋、易滑鞋
100元/人·次
违规个人和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1.5
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赤膊
50元/人·次
违规个人和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1.6
补充说明:任何人进入工程施工、作业场所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公司采购部门与各
工程部、项目部共同做好工程、项目的劳保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劳保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发现一起5人以上(含5人)违规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因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加重处罚。
二
用电不安全方面
2.1
用其它材料代替熔丝或将线头直接插入插座
50元/次
电工
2.2
施工现场的电线一漏多用、达不到“五线制”标准
100元/次
电工
2.3
漏电开关试跳不灵或试跳记录不及时
50元/次
电工
2.4
电箱前道路不畅通,电箱内放置其它物件
50元/次
班组长
或电工
2.5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架设或埋地不符合规范要求
100元/次
电工
2.6
非电气或机械操作人员使用或玩弄机电设备
100元/次
违规个人
2.7
现场用电有接插座现象
50元/处
电工
2.8
宿舍私拉乱接电线
100元/处
违规个人
2.9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烧电炉、煤油炉、火炉
50元/处
违规个人
2.10
用自制热水器或电热棒烧水,在宿舍开小灶
50元/次
违规个人
三
措施不安全方面
3.1
施工预留洞口、临边未按要求采取齐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100元/处
项目经理、安全员
3.2
灌注桩施工平台防护栏杆没有设立或过低等不符合要求的
100元/次
班组长
3.3
灌注桩施工平台木板铺设不到位或未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100元/次
班组长
3.4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其它使用不安全脚手架
100元/次
班组长
3.5
水上施工没有配备救生圈或交通船等救生器材
50元/次
项目经理、安全员
3.6
存在”三合一”场所的(宿舍\仓库\车间)
300元/次
项目经理、安全员
3.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语未设立或不足的
50元/次
项目经理、安全员
四
施工现场其它不安全行为
4.1
酒后上班,在施工现场打闹
100元/人·次
违规个人
4.2
高空作业往下或往上抛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件
100元/次
违规个人
4.3
起重作业时,没有指挥人员指挥现场操作,垂直吊臂下站人
100元/次
班组长
4.4
机械设备带“病”工作或超负荷作业
100元/次
班组长
4.5
施工现场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未设立
50元/次
班组长
4.6
电、气焊作业点与易燃易爆物之间未达安全距离,
50元/次
违规个人
4.7
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未达安全距离
50元/次
违规个人
4.8
氧气瓶和乙炔瓶夏季没有防晒措施
50元/次
违规个人
4.9
施工现场材料工具乱堆放,钢筋头及铁钉等外露可能伤及人
50元/次
班组长
4.10
在易燃场所吸烟、生火
100元/次
违规个人
4.11
施工现场其它不安全行为
50-200元/次
违规责任人
五
安全内业管理
5.1
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的
100元/次
项目经理
5.2
未建立健全三级教育卡
50元/次
专职安全员
5.3
未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
50元/次
专职安全员
5.4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0元/次
专职安全员
5.5
未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
50元/次
专职安全员
5.6
爆破所用火工材料未建立健全台帐
50元/次
专职安全员
5.7
爆破、安装、工作平台等重要专项方案未经审批即行施工
200元/次
技术负责人
5.8
未建立健全防台、防汛、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200元/次
项目经理
六
隐患排查
6.1
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
100元/次
项目经理部
6.2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0-1000元/项
项目经理部
以上情形如第二次发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将加倍处罚。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负管理或连带责任,酌情分别给予1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或清退。以上扣发款从职工的安全奖、绩效工资或工地补贴中扣发,每人全年累计扣发金额不得超过其职工本人全年的安全奖、绩效
工资或工地补贴的总和。
第二条 事故考核
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上级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序号
项 目
扣发标准
行政处罚
七
安全事故
7.1
特大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人身死亡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6个月安全奖并按6个月安全奖的50%予以经济处罚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及主要成员两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7.2
重大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2个月安全奖并按2个月安全奖的50%予以经济处罚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及主要成员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7.3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1个月安全奖并按1个月安全奖的50%予以经济处罚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及主要成员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7.4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1个月安全奖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当年度安全评先资格
7.5
轻伤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半个月安全奖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当年度安全评先资格
7.6
重伤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2个月安全奖并按2个月安全奖的50%予以经济处罚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及主要成员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7.7
严重未遂事故
扣发主要成员1个月安全奖
取消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当年度安全评先资格
部门或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是指部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不受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的影
响。
第三条 对下列的个人或班组给予奖励:
3.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伤亡事故,整个项目施工过程实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给予个人奖
励300元。
3.2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人员,给予
奖励奖励1000元。
本条例经公司安委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3月7日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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