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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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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 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 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 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19.*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由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20.*法的指引作用:法律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1.*法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2.*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3.*法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24.*法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5.社会公共事务:指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相对应的社会活动。 2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8.*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 29. *法的生效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的效力。 30. *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 31.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生效以前时间和行为。 32.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的效力 33. 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力,不论其身处何处,而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处本国领域内也无效力。 34.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辖区内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而本国公民不在本国时,则本国法律对其无效力。 35. 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本国法律是否有效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36. 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37. 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有效的问题 38. 域内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在原则上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限。 39. 域外效力:有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外也有效力。 40. 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 41. 法的效力层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形成一个错落有致的等级体系。又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42. *法的渊源:指法的本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的文件渊源等几种语义。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43. *制定法:指由享有不同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4. 判例法: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渊源。 45. *习惯法:由习惯演化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 46. 法理:主要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说的学理性说明。 47. 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48. *法的分类 :只按照不同的标准,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法律划分的一种方法。 49. *国内法: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使用等法律。 50. 国际法: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 51. *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52.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其效力低于根本法。 53. 一般法: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法 54. 特别法:指对于特定的人、特定事、特定时间、特定地区内适用的法 55. *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56. 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57.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58.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的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 59. *公法: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 60. 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61. 联邦法: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 62.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内实施的法律 63. *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64. *立法权: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65. *立法体制:指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及立法主体的组织体系。 66. *立法的基本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化。 67. *立法程序: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68. *法的公布:又称法律的颁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69. 立法技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70. *法律运行:指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和施行,其目的是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71.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受到社会主体的尊重与认同,各社会主体均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 72.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并依法裁判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 73.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又称为法律适用 74. *法律监督:指国家专设的监督机构以及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及法律的使用的评价和督查 75. *立法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76. *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内部监察与督促 77. *司法监督:即以司法机关为主体对法律施行情况的监督,分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具体形式。 78. *诉讼: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是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的一种 79. *ADR机制:一种替代解决冲突的方式。 80. *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81. *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82. *法官: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 83.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84. *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法律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85. *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86. *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说明的果冻 87.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8. *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89. *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90. 文本解释:有称语法解释或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91. 系统解释: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内容和含义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2. 目的解释: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说明 93.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94.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国家 95. *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96.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97. *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连接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概念的载体 98. *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99.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00. 法律事件:指有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101. *法律行为:由人的意志而决定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外部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2.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能力或资格 103. *义务:法律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情 104. *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义务来源于权利,之所以在法律上设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105.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6. 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07. *过错责任: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108. *无过错责任: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109. 法律责任归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的一项专门活动 110. *责任法定:指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111. *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12. *法律继承:指新的法律制度对旧的法律制度的延续、承接和继受 113. *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不完全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其自身内在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和规律 114. *法律移植: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15.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世界上的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 116. *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依法办事的制度 117.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即国家在众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控制手段 118. *依法治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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