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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城医院120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奖励先进,惩戒落后,使员工的奖惩有据可依,创建良好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员工的奖惩事宜,均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处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为本细则的管理单位,有监督和抽查的权限。
2、各职能部门负责所属员工日常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及具体奖惩事宜的申报。
3、站长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奖励分类:员工奖励分为书面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四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书面表扬。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书面表扬:
(1)模范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者;
(2)在本岗位上表现突出,被评为季度或半年度先进个人者;
(3)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在技能竞赛或业务考核中成绩特别优秀者;
(4)小建议、小革新被医院采纳且有成效者;
(5)在某项重要任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取得显著成绩者;
(7)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或检修生产设备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2、嘉奖。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嘉奖:
(1)担当临时重要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者;
(2)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较显著者;
(3)改善工作方法,较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者;
(4)技术革新,使产品性能显著改善者;
(5)被评为医院年度先进个人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医院利益行为者;
(7)一年内累计书面表扬三次者。
3、记功。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记功:
(1)在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2)使医院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3)竭力抢修设施、设备,有助于工作、生产者;
(4)对服务品质改良有明显绩效者;
(5)使医院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6)在医院、考核以及重大外事活动中表现较突出者;
(7)一年内累计嘉奖三次者。
4、记大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给予记大功:
(1)节省物料、资财或能源,降低成本有突出成绩者;
(2)在意外事故中,奋勇救护人员财物,使医院损失明显减少者;
(3)建议实施使医院获得重大收益者;
(4)对于徇私舞弊或其它有害于医院利益之行为(事件)能先行举报或防止,能减免医院重大损失者;
(5)开发的新产品经上市后,使医院有巨大收益者;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7)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者;
(8)在医院考核以及重大外事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9)一年内累计记功三次者;
(10)其他有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员工的奖励采用书面通报、荣誉证书、开表彰会等方式。并可对被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者分别发放2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经研究可酌情增加奖金金额。记功及以上奖励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同一人同一事件还有其他奖励的,该奖金不能重复发放(可任择其一)。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七条 惩戒分类:员工惩戒分为书面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
第八条 惩戒标准
1、书面批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书面批评:
(1)工作期间吃东西、嬉戏打闹、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轻微者;
(2)有迟到、早退行为或提前做下班准备者;
(3)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员工卡者;
(4)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5)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规定但未造成损失者;
(6)工作期间阅读与业务无关书报者;
(7)无故不参加医院集体活动和医院培训者;
(8)无故缺席医院会议或者开会无故迟到者;
(9)浪费物料数额较小者;
(10)接待来宾、客户有失礼节者;
(11)上级对下属行为督察不严,下属出现工作失误者;
(12)工作时间电话聊天或办理个人私事者;
(13)未交接班或交接未完即先行下班者;
(14)扰乱公共卫生,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者;
(15)员工连续旷工2日以上(含2日),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者;
(16)其他同类的过失,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2、警告。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翻阅医院机密文件、报表、设计图样或技术资料者;
(2)工作期间消极怠工者;
(3)虚报事实或不按规定抄填记录者;
(4)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者;
(5)未经允许带外人入场参观或擅自拍照者;
(6)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医院机动车辆者;
(7)工作考核中没有按照医院制度执行,且有偏袒行为者;
(8)不配合工作导致他人投诉者;
(9)在工作时间,擅自兼职者或请别人代岗者、代别人岗者;
(10)一月内累计旷工两天者;
(11)一年内累计书面批评三次者;
(12)其他同类的过失,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3、记过。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记过:
(1)不服从工作安排,且顶撞上级者;
(2)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重大工作任务而影响正常工作、生产者;
(3)无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且态度恶劣者;
(4)有不良嗜好或因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使医院受到损害者;
(5)遇非常事件逃避者;
(6)接受客户招待、大额礼品未向领导如实报告者;
(7)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8)下级有违规行为掩而不报者;
(9)工作不负责任,产生废品或损害设备,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者;
(10)工作时间打瞌睡、打牌、打电脑游戏或从事其它不正常活动者;
(11)酗酒滋事影响秩序或上班前喝酒过多影响工作者;
(12)在禁烟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13)其他同类的过失,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4、记大过。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给予记大过:
(1)欺上瞒下,情节严重者;
(2)对同事要挟、诬告、诽谤者;
(3)因玩忽职守、渎职或违章指挥,引起人员伤残或财物损失者;
(4)滥用职权,不执行有关规定,损害职工或医院利益者;
(5)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情节严重者;
(6)在医院分配财物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7)唆使他人威胁上级,企图干扰厂务,或引发同事间不愉快之事发生者;
(8)泄露会议内容,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情节严重者;
(9)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造成重大损失者;
(10)指挥不当,致使部下发生重大错误,造成医院利益重大损失者;
(11)打击报复员工或对违纪员工包庇者;
(12)一年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13)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1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医院蒙受重大损失者;
(15)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6)在物料仓库或者危险场所违背禁令者;
(17)其他同类的过失,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5、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在征求工会的意见后,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院无需提前通知及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1)殴打别人或互殴者;
(2)利用医院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3)偷窃医院公、私财物者;
(4)在厂区内赌博、饮酒、嫖宿或有其它严重有伤风化行为者;
(5)煽动或威胁他人怠工或罢工者;
(6)泄露医院生产、经营、技术或管理之机密者;
(7)故意损坏医院工具、机器、产品或其它物料者;
(8)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情形严重者;
(9)利用职权私自经营医院同类业务者;
(10)弄虚作假者、骗取荣誉者;
(11)提供虚假票据,虚报费用者;
(12)考勤时代打卡的双方当事人;
(13)受到刑事处罚者;
(14)故意损毁医院重要文件者;
(15)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私自招聘、解雇员工者;
(16)一年内记大过两次者;
(17)其他同类的过失,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18)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严重违反医院制度者,造成医院重大损失者,提供个人虚假信息者等)。
6、自动离职:
(1)连续旷工3日以上(含3日)者;
(2)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3)已批准离职,但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工作交接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者。
7、以上处罚方式及程度不局限于上述形式,对未罗列的情形,由医院征求工会意见后参照执行。
第九条 惩处方式
1、给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的同时,可对被警告、记过、记大过者同时分别处以200、500元、1000元的罚款。
2、员工受惩处的同时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员工被处罚时,总经理可根据其直接领导责任大小,给予其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可给予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详见《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4、记过及以上惩处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员工奖惩处理程序
第十条 员工如发生符合奖惩标准等事情时(解除劳动合同除外):
1、应由员工本人书面陈述事实与经过;
2、见证人在书面报告上签署作证后(必要时);
3、员工直接上级主管提交《奖惩呈报表》和有关材料;
4、奖惩建议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5、《奖惩呈报表》、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
1、由违纪员工的直接上级主管提交有关材料。
2、《奖惩呈报表》和处理意见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3、《奖惩呈报表》及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二条 违纪员工拒不作书面陈述违纪的事实与经过,不影响医院行使对其处理的权力。
第十三条 处理违纪员工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起,处分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员工在接到惩处决定后2日内可通过部门负责人或由本人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总经理最终确认。申诉期内,仍按原来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发生,可以由人力资源部在确认核实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直接公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凡细则中无相关规定的,而其他制度中有的从其规定;其他制度中也没有的则可参照该细则执行,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加大奖励力度;处罚时,应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严重性、态度好坏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等申请加重和减轻处罚力度。
第十八条 违纪性质、情节严重性、态度好坏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等情况的判定由医院组织认定。
第十九条 记功和记过以上奖惩的须由总经理确认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各车间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自详细的奖惩条例,但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1、1次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可分别与1次书面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抵消。
2、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3、在同一年度功过抵消后,对评先、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处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长审批颁布。
8
奖惩呈报表
姓名
部门
呈报人
时间
地点
事件
申请内容
事实经过
(可另附说明)
分站处理经过和意见
分管副院长
意见
人力资源处核定奖惩依据
院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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