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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料代供应协议
船舶燃油供应协议
签订地点:
协议编号: QRDG2010120806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就甲方船舶及其代理供应船舶,在秦皇岛港委托乙方代为供应燃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原则
1、甲方遵循原则:
甲方是其船舶(含其代理船舶,下同)在秦皇岛港燃油供应唯一代理,根据需要将甲方在秦皇岛港船舶所需燃油供应业务委托乙方代为供应。
2、乙方遵循原则: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条款,以优质、高效服务,全天候做好燃油供应工作,完成甲方要求供油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越过或避开甲方,接受或向甲方代理船舶或船舶公司进行供油业务。
二、供油计量和质量
1、乙方供应燃油计量按交通部一九九七年颁布标准JT/T339--1997《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执行。
2、供应燃油数量以乙方供应船为准,供油前和供油结束时,由供受油船舶责任人在现场共同检查供油船计量,并签字确认。
3、双方现场规范取样共同保存,作为今后查核质量依据。所有油样自取样之日起,至少保存一年。燃料取样按GB/T4756--1998规定执行。
4、乙方提供油品常规质量指标是指:水分、运动粘度、灰分、残碳、硫含量、机械杂质、总潜在沉淀物、倾点、凝点、闪点、密度、铝+硅、钒、水溶性酸碱等。
5、严禁使用非标油品,0#轻柴油必须符合GB252—2000标准,4#燃料油必须符合Q/SY 22-2001标准,120CST、180CST燃料油执行ISO 8217:2005(E)。
三、供应联系和责任
1、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供应委托。
2、甲方代理船舶所需燃油品种、规格、数量、供应地点、时间,由甲方询价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
3、乙方根据甲方书面委托,签字确认盖章回传甲方后,应按时、按质、按量安排供应。如乙方遇有特殊情况(如天气影响),不能保证供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委托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其它解决措施。
4、如乙方遇有油类品种短缺情况,不能保证供应,乙方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其它解决措施。
5、乙方要指定专人每日定时将供油价格,以及油品相关质量检验报告书面通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油品质量、价格等情况进行选择。
6、如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不能及时供应,耽误甲方船期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所有损失。
7、如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不能及时供应,造成乙方供油船空驶,甲方承担空驶费用。
8、如乙方所提供燃油品种或质量不符合甲方供油申请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供油。乙方必须做出退货处理,退货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燃油供应在数量上有争议时,供受油双方应在现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可请双方认可当地商检部门处理,双方应服从处理结果,发生各种费用及造成各种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10、燃油供应如存在质量问题,经封存油样化验确认后,或经商检部门确认后,乙方对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1、乙方负责供油过程安全、防污染监控,由于乙方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及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2、乙方供给甲方船舶燃油采购、运输、仓储、供应以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3、乙方有义务随时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任何形式,在油品质量、数量方面抽检监督,并认真听取甲方提出整改意见,予以落实。
四、供应价格、代理费用及押金
1、乙方供应价格应随行就市,并接受甲方指引,在双方确定对船供应价格基础上,按每吨50-120 元标准给予甲方代理费,并由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在燃油价格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报给船公司供应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市场挂牌价格,乙方到船供应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在其公开网站公布燃油供应指导价。
3、乙方预交代供押金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圆),在续签2011年度《船舶燃油代供协议》后,延续作为2011年度代供押金,如协议结束不再续签,押金退还。
五、供应结算
1、乙方供油后,需按甲方提出规范要求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并将发票及有关凭证交付给甲方,直接与甲方结算。
2、甲方在收到发票和有关凭证后25天内支付乙方油款,供油价格以双方当日确认《委托供油单》价格为准。
3、乙方供应油品须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和计量标准。如发生质量、计量纠纷时,甲方有权拒付本次补给全部油款,待责任明确后,双方协商解决。
4、由于乙方供应油品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或因乙方原因耽误甲方受供船舶船期等造成甲方受供船舶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拒付当次补给全部油款,待明确责任(包括乙方赔偿数额确定)后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有权从应付油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赔偿数额,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供资格及本协议。
六、合同终止
1、当甲方发现因燃油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或乙方供应燃油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可向乙方发出“红牌”警告书面函,并自发函之日起停止乙方代供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2、当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燃油数量短少时,可向乙方发出“黄牌”警告书面函,要求乙方限时整改,如乙方再次发生数量短少事件,可向乙方发出“红牌”警告书面函,并自发函之日起停止乙方代供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3、当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避开甲方擅自与甲方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红牌”警告书面函,并自发函之日起停止乙方代供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 2011年12月31日终止。
2、若甲方主体变更,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新协议。
3、因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分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2010年 月 日
乙方: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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