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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正本
正本
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云南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承包人(全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水体综合楼
工程地点: 昆明市人民东路394号
工程内容:工程总承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云发改社会备案[2009]0039号
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公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竣工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陆佰弍拾陆万壹仟陆佰肆拾(以实际结算为准)元(人民币)
¥: 6261640.00 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16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泰山宾馆535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 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昆明市人民东路394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650216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章) (鉴证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 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陆套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职权: 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全部工作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5.3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 史美光 职务: 甲方现场代表
职权: 协调施工现场、外部有关业务关系及图纸变更等。
5.6不实行监理,工程师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及完成时间:
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时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协调周围施工环境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承包人完成设 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
管理等手续: 开工需要时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执行通用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达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文明施工达到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开工前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时间: 接到后三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验收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依据双方确认工程量,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及《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及相关调整文件下浮3%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照市场价进行计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代表签证、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开工前预付合同价15%
扣回工程款时间、比例: 按照工程进度,分3次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按形象进度依据完成实际工程量相应价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
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材料: /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 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但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2)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昆明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为 设计规定 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 五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两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
5、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
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国家规定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但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 ,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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