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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防范必读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必读
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一般应系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必要时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明书等,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真实性)、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避免凭关系或熟人介绍等草签合同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履约能力(近期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做好以上三点,我们才能对对方订立合同主体资格,其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存在、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有了事先掌握和了解,以防止假借合同行骗事情发生。对于一些重大或者专业性较强合同签订最好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此外,对于非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签订合同时,也应了解其是否有代表权,必要时,亦应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见到公司某些业务员个人以某公司名义骗签合同,也没有公司在合同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书之类东西,签订合同人逃之夭夭后,合同最终无法全面履行,也很难追究该公司责任。这也要求我们注意到,下列材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如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以及未经与原件核对复印资料等等,至多是一种参考信息。
2、防止无权代理。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上面也提到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实践中很多纠纷也是因此而起,主要是防止无权代理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上述无权代理情形,无疑会对履行义务一方造成损失。
(2)表见代理
某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某,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吩咐张某: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品种可由张某自行决定,张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某即随同果品公司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本案即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是,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土产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等。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责任,让他更加谨慎行使自己授权。
3、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名义实施对他人财产法律上处分行为。善意取得必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须支付合理对价、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盗贼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4、防止买卖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对等,使上述条款约定明确、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或含糊不清,以利于履行,也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①买卖标物
买卖标物,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围绕焦点,所以是非常重要。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
②标物瑕疵担保条款
一是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自己对出卖物品享有完全合法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给买受人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不能被第三人主张抵押权、优先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买受人无法享有完全权利,如被他人主张知识产权权利而被查封,甚至被他人追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品质瑕疵担保品质瑕疵担保也是卖方义务,即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出卖标物价值、效用或品质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这主要涉及质量标准、包装、检验标准与方法合同条款,也是买卖合同中比较重要内容,很多买卖合同纠纷就发生在这个问题上。
质量标准,双方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物执行质量标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自由约定,约定明确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标准次序确定。
如果标物涉及包装问题,双方也应当对包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应当按通用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包装方式,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物包装方式。
质量标准和包装方式约定都是为了明确以后卖方交货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这又往往和检验条款联系在一起。
检验条款是非常重要,但是我们接触到不少客户却经常忽视这一点,设计完善检验条款,对避免许多质量纠纷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对于检验规定是,首先执行双方约定检验期间,没有约定,则应当及时检验。作为买方,应当在约定检验期内将标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标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和通知交货不符约定情形。
《民法典》对检验异议问题还有一个规定,就是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理期间或者在收到标物2年内,还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标物有质量保证期,则适用保证期,也就有可能超过2年。
所以,特别是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检验期间,并且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出卖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在交付货物几年后,对方还提出质量索赔情形。若作为买方,则应尽量延长该期限。
③风险转移
货物风险是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而致使标物遭受毁损、灭失情形。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损坏等原因,货物损失是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民法典》规定是以“交付”为风险转移分界点。以卖方为例,在买方提货之后,或者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交付给买方后,卖方就不再承担风险,如果是代办托运,则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不再承担风险。在转移风险后,即使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情形,买方付款责任也不能免除。所以,风险转移约定也是比较重要,因为谁都不愿承担更多难以预测风险,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交货方式使自己承担最小风险,对卖方而言,则是买方自提最好。
④价款结算
价款结算主要是数额、付款方式、期限,这些都应当非常明确约定,因为这是最主要合同目。如果出售产品,以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行交货当然是最好;如果分期付款,则应当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特别是可以约定买方延期付款,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延期一定期限后,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付款方式可以现金、汇款、票据等方式,但对于未经银行承兑远期汇票,则应当特别注意对方信用,因为很可能因为帐户余额不足被拒绝承兑。另外,虚开支票也是一种较为常见诈骗行为,即开具不实面额支票即空头支票,利用时间差套取货物。
⑤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对卖方特别有利条款,《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卖方保留所有权,可以在未收到对价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只要标物没有被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 即使因为买方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出卖人仍然可以提出自己是所有权人异议,请求法院予以解封。
⑥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在一方违约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除非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在合理期限内都没有要求对方履行,只能寻求其他救济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后续措施,补救履行达到符合约定状态。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最为普遍方式,因为一方违约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当然,要求赔偿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实际损失是多少。例如,因为对卖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不仅货物本身损失,买方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安装某些零部件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机器损坏,对整部机器损坏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责任。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但是因为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性质,所以,支付数额与遭受实际损失应当相当,也并不是合同约定多少就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予以减少,低于造成损失,也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定金则是具有担保作用和惩罚性责任方式,当事人实际支付定金后,如果履行合同,定金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定金罚则”。这里“定金”定字是一定“定”,而不是订立合同“订”,如果是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或者双倍返还。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远不相同。
对同一合同既有违约金和定金,民法典规定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一般就是选择对自己有利责任方式。
⑦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非常重要权利,在合同终止前,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当事人可以提前予以终止,不再履行。解除权行使,可以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对于某些不能容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事先加以约定,对方出现约定违约情形时,结合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可以使自己处在非常主动位置,不但可以提前终止,而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解除合同只是终止合同一种方式,但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权利。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和法定解除权。
A、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B、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约定条件出现时,就可行使该权利。如约定一方延期交货或付款在多少天以上,就可以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权行使和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行使具有一定期限,因此在发生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解除决定,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是约定期间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间,超过期间而过分迟延通知解除合同,则丧失解除合同权利。
在合法解除合同以后,产生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能否产生法律上约束力,当事人预定目法律上能否实现,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5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如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规定,避免合同无效。
二、收货、送货应注意问题。
货物交付即所谓收货、送货,是买卖合同中至为重要内容,其涉及到货物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是铁路、公路、海运还是多式联运;是送货、自行提货、委托提货还是代为运输)、地点、时间、运输费用承担等事项应当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明确,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买方提货,这对卖方是有利。
在实践中,与交货相关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签收,这对卖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对方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予承认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会使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避免这个问题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货时都由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每次加盖公章在实际中不可行时,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约定买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卖方交货时就只能直接交由该指定人员签收,这时对买方也同样有效。
在买方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货时,我们作为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提货时应当提交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三、如何追收欠款及应当注意问题
作为卖方,我们交易目是最终收回货款,先付款后交货固然是最理想方式,但在买方市场今天,我们卖方更多是先交货后付款,这就涉及货款如何追收问题。
1、通过协商形式来追收
如果双方可以采取协商方式来解决欠款问题,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一种方法。比如对方平时信用良好,仅仅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延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并非恶意赖帐,就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平时也可以采取律师函形式敦促对方还款,并表明自己立场,给对方一定压力。
2、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来追收
当协商不成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证据
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具体说,主要有以下证据。
①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证据。
②如果没有这些直接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③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证据。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其次,财产状况
①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对方有财产,在起诉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③起诉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效果是最好,往往可以取得案件主动权。
第三,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那些未及时付款债务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得不到保护。
第四,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为了便利诉讼,在签订合同时候,应该具备管辖权条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若选择法院管辖,应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方便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若选择仲裁,则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佛山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相对来说,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不能上诉,具有效率高优势,费用比诉讼要高。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生效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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