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管理合同(样本)
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与受托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估算:
工期: 。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A;
⑶本合同通用条件;
⑷中标通知书;
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⑹投标书及其附件;
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技术性文件);
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开始实施,至 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PM:(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项目。
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各项正常服务。
2.2“附加服务”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客;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规定,PM必须履行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聘用PM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受让人。
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受让人。
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负责人。
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机构。
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
11、“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一个月时间段。
14、“全过程管理项目管理项目” 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5“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权利。
第五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重要依据。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九条 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
(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4)工作失职或渎职。
(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
第十条 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专项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PM提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计划或申请。
PM权利
第十四条 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建议权。
⑶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建议权;
⑷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建议权。
⑸ 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⑹ 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⑺ 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⑻ 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⑼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⑽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⑾ 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置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⑿ 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原则上承包人得到PM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⒀ 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签认权。
⒁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原则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⒂ 协助使用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⒃ 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⒄ 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其他有关专业设计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PM在委托人授权下或经委托人同意,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可能影响到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或安全,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讲全、讲明、讲透彻,并得到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PM所做变更也应尽力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PM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原则上均先向PM提出,由PM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PM应根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第十七条 PM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本合同约定之外要求。
第十八条 PM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工程费用节省额中按比例提取奖金;当PM发生附加工作,并与委托人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报酬时,有权在完成工作后取得其附加工作酬金。
委托人义务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协助PM处理与项目有关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关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项目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阶段,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向PM提供其他获取、与服务有关一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商定合理时间内,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服务需要,委托人应免费向PM提供设备和设施以及能够为PM提供其他条件。
PM义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1、 PM应提供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
2、 PM应提供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
3、 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详见专用条件;
4、 项目管理服务评价详见专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PM提供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第二十七条 PM在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前,应按专用合同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二十八条 PM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 PM应按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按期交付使用。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PM、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PM报委托人核准。一切工程变更必须在事先得到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PM在履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合法利益,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PM应:
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2.2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专业人员,依据自己专业技能和判断,果断独立地进行工作,并对委托人最终合法投资利益负责;
2.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安全、或时间、或使用功能等有影响任何变更,事前均应先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PM则应尽快通知委托人)。这些变更结果,必须维护委托人利益并有利于委托人最终合法投资利益;
第三十一条 PM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 PM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PM应在项目建成后并经委托人同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项目向委托人移交。
第三十四条 PM应建立完整项目建设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将验收合格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全部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 PM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工作完成或中止、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第一时间内,组织人员现场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资料。
双方代表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PM和委托人,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互相派遣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
第三十八条 为了执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双方应分别指定本方代表。
第三十九条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
委托人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造成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一定级别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PM责任
第四十三条 PM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PM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功能缺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经济损失,PM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PM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应补偿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PM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一定级别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决议延期例外。
第四十八条 当委托人或PM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使服务受到拖延,PM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通知委托人,对导致增加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第五十条 如果出现非PM应负责情况而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PM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得到委托人确认后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合理地延长。
第五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认为PM无正当(充分且必要)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可要求PM按期按质履行服务。如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委托人可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在收到PM发出支付通知单应支付日期后3 0日,仍未收到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款项时,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支付。14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42天后,若委托人仍未按支付通知单支付,则PM可终止本协议书,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五十三条 除正常和附加服务以外,PM需做任何工作或支出费用应被视为额外服务。对此,PM有权得到所需额外时间和费用,但必须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权利、责任及索赔。
支 付
第五十五条 服务报酬,按照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条件约定方法、时间和数额计取及支付。
第五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无故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PM补偿应支付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五十七条 支付报酬所采用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八条 若委托人对PM提交支付通知单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单30内向PM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无异议报酬项目支付。
争端解决
第五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对对方损失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 它
第六十条 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改变,要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和修正合同文本,调整商定报酬和完成时间。
第六十一条 没有对方同意,委托人或PM均不得转让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义务。
第六十二条 PM对于由其编制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三条 除非委托人另外书面同意,PM不应有也不应接收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以外与项目有关利益和报酬。PM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第六十四条 PM不得接受工程项目承包人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六十五条 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无效。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
第三条 协议书语言:汉语。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一切事宜,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其答复时限为:确认类 3 天、审批批准类 7 天、决策类 15 天。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免费为PM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宿舍二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基本目标及要求、评价等
一、PM应提供服务范围: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项目管理工作,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书明确委托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范围如下:对本项目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一切与项目有关、将要(可能要)展开所有工作,实施全内容(工期、投资、结构、功能、质量、安全、使用需求实现、后期服务保障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及与本工程有关咨询类、服务类工作等。
二、PM应提供服务内容:
1、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图纸复评工作(复查图纸符合规范性要求程度,评价图纸满足使用要求程度);
2、帮助业主进行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过程、流程);
3、帮助业主进行与项目有关合同谈判、签定等并监督实施;
4、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功能、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
5、对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全程、全面控制(跟踪审计);
6、组织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7、协助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性价比较与投资、使用成本权衡及采购和政府采购代理。
8、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市政配套等手续(业主配合),组织实施工程开工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工程相关资料,向业主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和备案工作(业主配合);
9、协助业主做好与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协调与沟通工作。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其他工作。
三、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
1、 全面复评、优化、并组织完善设计施工图纸,下发施工图纸执行率
大于等于98%。
2、督促、检查招标代理公司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在98%以上。
3、工程审计后决算与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偏离率正负小于等于3%。
4、施工工期小于等于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工期。
5、工程经费跟踪审计及时,跟踪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结果符合率大于等于97%。
6、工程质量控制及时、全面、透彻、有效。杜绝严重质量问题,确保一次性验收符合国家合格工程标准。
7、施工环境整洁、有序。无违规作业现象,无安全事故发生。
8、工程结构合理,功能完整,使用便利,安全可靠。杜绝出现系统性问题或连锁性问题。
9、设备、材料适宜匹配、货真价实、价廉物美。无淘汰产品、无不符产品、无不匹配产品、无不符合环保要求产品、无未经登记与检验便进入使用环节产品等。
10、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及时、完整、科学、正确。重要资料杜绝缺失。
11、严守合同、文件与承诺等要求。杜绝不诚信现象。
12、顾全大局,主动合作,科学沟通,坦诚担当,促进和谐。无拖延、推诿、抵触、等消极行为,杜绝影响或破坏合作现象。
13、杜绝谋取不法利益;杜绝损害、侵害相关方利益。
14、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审批制度、跟进制度、验证制度、沟通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分析制度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需要建立制度。
15、无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四、项目管理服务评价:
1、PM在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情况,由委托人负责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PM服务报酬相联系,并作为是否中止或终止合同依据。
2、PM未能全面提供服务内容或提供服务达不到基本目标及要求等,应视为违约。
第三十七条 PM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详见附录A。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代表为: ,PM代表为: 。
第三十五条 PM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PM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相应延长合同期。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即为责任终止日期。
2、委托人及PM双方约定:PM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合法利益,充分应用自身知识、技能、经验及专业优势等,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如果确认PM违反了本约定,委托人可以向PM提出索赔,PM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或与之有关事宜负责,并向委托人赔偿。
3、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对PM应尽义务,PM可以向委托人提出索赔。PM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受到损失或损害,可以向委托人要求给予补偿。
4、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可以合理预见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它方面。
5、PM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未按委托人要求造成损失,必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各种费用支出。
7、提出索赔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在此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
8、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不承担责任。
9、PM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行为只向委托人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10、PM在责任期内因故意或恶意违约,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触犯刑律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1、委托人及PM人员如需保险,各自承担。
12、委托人与PM双方应共同遵循原则
12.1委托人与PM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委托人指令与国家和地方规定有矛盾时,PM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PM在本工程项目管理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与规定,违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协议、承诺等要求,由PM公司承担责任。
12.2唯委托人签发书面指令视为委托人指令。发生临时紧急情况时,对委托人代表口头指令,PM应予执行,但事后PM必须要求委托人代表子以书面确认,否则责任由PM承担。
12.3委托人指令与PM意见不一致时,除违反国家规定外,应执行委托人指令,委托人承担此指令责任。
第五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PM报酬。
1、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计算方法:
2、委托人按工程进度支付PM应得酬金:
第五十七条 规定货币: 人民币 。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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